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北省廊坊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4-11-2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廊政〔2014〕9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六届市政府第二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廊坊市人民政府

2014年11月28日

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促进我市健康服务业快速、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2014〕6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到2020年,基本建立起覆盖人的整个生命周期、结构合理的健康服务体系,打造一批具有知名品牌和良性循环的健康服务产业集群,基本满足全市城乡居民的健康服务需求,健康服务业总规模力争达到270亿元左右,成为推动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重要力量。

二、主要任务

(一)大力发展医疗服务

1.加快形成多元办医格局。尽快制定、发布廊坊市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4—2020年),合理确定公立医疗机构的数量、规模和布局,坚持公立医疗机构为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主导地位。鼓励企业、慈善机构、基金会、商业保险、民办医疗机构等以出资新建、参与改制、托管、公办民营等形式投资医疗服务。大力支持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积极推进中外合资、合作办医。鼓励各县(市、区)在社会办医方面先行先试,市选择基础较好的县(市、区)、乡镇和民办医疗机构作为推进社会办医联系点。

2.优化医疗服务资源配置。在各县(市、区)进行公立医院改制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扩大范围,实现全覆盖。引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向高水平、规模化方向发展,鼓励发展专业性医院管理集团。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检验对所有医疗机构开放,允许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接收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标本,并提供检验报告和医学检验结果咨询。全面落实同级医疗机构间检查结果互认制度,推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间检查结果互认。市、县(市、区)两级政府要继续采取完善体制机制、购买社会服务、加强设施建设、强化人才和信息化建设等措施,促进优质资源向农村延伸。鼓励以城市二级医院转型、新建等方式,积极发展康复医院、老年病医院、护理院、临终关怀医院等医疗机构。

3.推动发展专业、规范的护理服务。调整医疗护理服务项目,推进临床护理服务价格调整,逐步将增加的部分纳入各类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合理设置护理岗位,提高医疗机构护理人员比例。强化临床护理岗位责任管理,完善质量评价机制,建立稳定护理人员队伍的长效机制。以临床护理服务数量、质量、患者满意度及医德医风等为重点指标,完善考核评价体系,建立和落实能上能下的岗位聘用机制。鼓励发展康复护理、老年护理、家庭护理等适应不同人群需要的护理服务。实施“优质护理服务示范工程”,推进优质护理病房建设,实行无陪护护理服务,落实患者生活护理、基础护理、健康教育、康复指导等服务。

(二)加快发展健康养老服务

1.推进医疗机构与养老、康复等机构合作。鼓励有医疗需求和具备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建立健全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业务协作机制,开通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的预约就诊绿色通道,落实65岁以上老年人就诊、检查、交费、取药、住院优先,协同做好老年人慢性病管理和康复护理。建立健全二级以上医院与老年病医院、护理院、康复疗养机构等之间的转诊与合作制度,为老年人的医疗保健和护理康复服务提供保障。统筹医疗服务与养老服务资源,合理布局养老机构与老年病医院、护理院、康复疗养机构等,形成规模适宜、功能互补、安全便捷的健康养老服务网络。

2.发展社区健康养老服务。提高社区为老年人提供日常护理、慢性病管理、康复、健康教育和咨询、中医保健等服务的能力,鼓励医疗机构将护理服务延伸至居民家庭,推行家庭医生制度,到2020年80%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能够开展老年护理、家庭病床等服务。鼓励社区发展日间照料、全托、半托等老年人照料服务,积极推进综合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

(三)积极发展健康保险

1.丰富商业健康保险产品。鼓励发展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的商业健康保险,2014年在全市推开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健全大病保险因政策调整造成的亏损补偿和经营盈余分配机制,合理控制盈余水平。积极开发长期护理商业险以及与健康管理、养老等服务相关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医疗意外保险等医疗执业保险,到2015年底,100%的三级公立医疗机构和90%的二级公立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鼓励、指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

2.发展多样化健康保险服务。建立商业保险公司与医疗、体检、护理等机构合作的机制,加强对医疗行为的监督和对医疗费用的控制,促进医疗服务行为规范化,为参保人提供健康风险评估、健康风险干预等服务,探索健康管理组织等新型组织形式。鼓励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开展各类医疗保险经办服务,并加强对其资格准入及规范运作的有效监管。

(四)全面发展中医药医疗保健服务

1.提升中医健康服务能力。强化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到2015年底,95%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90%以上的乡(镇)卫生院,70%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和65%以上的村卫生室能够开展中医药服务,大力推广常见病、多发病中医药适宜技术。充分发挥中医医疗预防保健特色优势,推动医疗机构开展中医医疗预防保健服务,支持市级中医医院“治未病”中心建设,完善县级中医医院和基层医疗机构“治未病”服务功能和服务网络,深入开展中医健康教育、体质辨识与健康评估、中医药健康干预和康复治疗等服务。鼓励零售药店提供中医坐堂诊疗服务。鼓励中医药医疗、科研机构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开发中医诊疗、中医药养生保健仪器设备。

2.推广科学规范的中医保健知识及产品。加强中药膳在医疗机构和餐饮服务业的推广应用。宣传普及中医药养生保健知识,推广科学有效的中医药养生、保健方法。强化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机构和人员准入管理,鼓励有资质的中医师在养生保健机构提供保健咨询和调理等服务。鼓励和扶持优秀的中医药机构到境外开办中医医院、连锁诊所等,培育国际知名的中医药品牌和服务机构。

(五)支持发展多样化健康服务

1.发展健康体检、咨询等健康服务。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体检机构,鼓励开展连锁经营。建立心理健康服务工作机制,加强专业化、规范化的心理健康服务队伍和机构建设,加强重点人群心理健康服务,加大心理健康知识宣传力度。规范发展母婴照料服务,制定全市母婴照料服务标准。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全科医生服务模式和激励机制改革试点,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或全科医生与居民签订服务协议,建立相对稳定的契约服务关系,为居民提供包括心理健康服务在内的综合健康服务。大力开展健康咨询和疾病预防,促进以治疗为主转向预防为主。

2.发展全民体育健身。进一步开展全民健身运动,举办丰富多彩的全民健身活动,办好健身节庆活动,引导体育健身消费。加强基层多功能群众健身设施建设,实施中小型全民健身中心、县级体育场馆、社区体育健身、农民体育健身等工程。到2015年,50%以上的县(市、区)建设“中小型全民健身中心”,100%的城市街道和60%行政村建有公共体育健身设施。采取措施推动体育场馆、学校体育设施等向社会开放。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体育场馆的建设和运营管理。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体育健身俱乐部和体育健身组织,以及运动健身培训、健身指导咨询等服务。大力支持青少年、儿童体育健身,鼓励发展适合其生长特点的体育健身服务。大力开展公益性和职业性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建设,每年培训各级社会体育指导员300名以上。

3.发展健康文化和旅游。支持健康知识传播机构发展,培育健康文化产业。整合优势医疗资源、中医药等特色养生保健资源、绿色生态旅游资源,发展养生、体育和医疗健康旅游,开发温泉、武术、禅修等健康旅游产品,建设集养生、健身、休闲、医疗等于一体的健康旅游综合体,建设中医保健、温泉疗养、休闲养生、康复疗养等一批健康旅游基地。加强保健养生相关旅游商品的研发和生产。

(六)培育健康服务业相关支撑产业

1.支持地方自主知识产权药品、医疗器械和其他相关健康产品的研发制造和应用。积极争取国家、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工业技术改造、科技等专项资金,优先支持创新药物、医疗器械、新型生物医药材料等研发和产业化,支持到期专利药品仿制,支持老年人、残疾人专用保健用品、康复辅助器具研发生产。支持数字化医疗产品和适用于个人及家庭的健康检测、监测与健康物联网等产品的研发。支持企业建立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鼓励企业与科研院所、高校组建技术创新联盟,提升健康服务产业技术创新能力。

2.大力发展第三方服务。引导发展专业的医学检验中心和影像中心,开展设置专业医学检验和影像中心试点,按照专业医学检验中心和影像中心设置标准和执业规范,完善监管体系。支持发展第三方的医疗服务评价、健康管理服务评价,以及健康市场调查和咨询服务。公平对待社会力量提供食品药品检测服务。鼓励药学研究、临床试验等生物医药研发服务外包。完善科技中介体系,大力发展专业化、市场化的医药科技成果转化服务。

3.支持发展健康服务产业集群。鼓励各县(市、区)结合本地实际和特色优势,打造健康服务产业集群。在土地规划、市政配套、机构准入、人才引进、执业环境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和倾斜。通过加大科技支撑、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产业政策引导等综合措施,培育一批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中医药等重点产业。选择一批投资规模大、辐射带动性强、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项目纳入省重点项目加快建设,支持燕郊神威药业、森隆药业、永清四环高博制药、新奥健康、燕达国际健康城等一批健康服务业领军企业做大做强,建设一批省级健康服务产业园区,打造一批在国内外具有影响力的知名品牌。

(七)健全人力资源保障机制

1.加大人才培养和职业培训力度。引导和支持各类学校学院开设健康服务业相关学科专业。鼓励有关学校扩大相关专业人才培养规模,鼓励社会资本举办职业院校,规范并加快培养护士、养老护理员、药剂师、营养师、育婴师、按摩师、康复治疗师、健康管理师、健身教练、社会体育指导员等从业人员。对参加相关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补贴。建立健全健康服务业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加强大中专院校、社区及相关行业的联合协作,积极开展在职人员培养培训。各县(市、区)要把发展健康服务业与落实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紧密结合起来,有针对性地开展农村富余劳动力技能培训,充分发挥健康服务业吸纳就业的作用。

2.促进人才流动。允许医师多点执业,鼓励医师到基层和其他有需求的医疗机构多点执业,为名老中医多点执业创造有利条件。允许医务人员在不同举办主体医疗机构之间有序流动,在工龄计算、参加事业单位保险以及人事聘用等方面研究建立公立和非公立医疗机构间的衔接机制。全科医生可以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职或兼职工作,也可以独立开办个体诊所或与他人联合开办诊所。鼓励通过托管、组建或加入医疗集团、开展股份合作、对口帮扶等形式,积极探索建立区域性医疗卫生人才充分有序的流动机制。不断深化公立医院人事制度改革,推动医务人员保障社会化管理,探索编制备案管理,全面落实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聘用管理制度,逐步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由单位人向社会人转变。探索公立医疗机构与非公立医疗机构在技术和人才等方面的合作机制,鼓励大型公立医疗机构对口支援非公立医疗机构,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人才培养、培训和进修等给予支持。在养老机构服务的具有执业资格的医护人员,在职称评定、专业技术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等方面,享有与医疗机构医护人员同等待遇。深入实施医药卫生领域人才项目,吸引高层次医疗卫生人才来廊服务。

(八)夯实健康服务业发展基础

1.推进健康服务信息化。落实相关信息数据标准,加强医院、医疗保障等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加快区域卫生信息平台建设,推进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健康管理等信息网络互联互通,推动居民健康卡的发放和使用,加强资源整合,实现信息共享。加强全市统一网络和电话预约诊疗服务平台建设,积极发展网上预约挂号、在线咨询、交流互动等健康服务。以面向基层的远程影像诊断、远程会诊、远程监护指导、远程手术指导、远程教育等为主要内容,发展远程医疗,积极鼓励和吸纳有条件的三级医院和县级医院加入远程医疗系统。探索发展公开透明、规范运作、平等竞争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电子商务平台。支持研制、推广适应广大乡(镇)和农村地区需求的低成本数字化健康设备与信息系统。逐步扩大数字化医疗设备配备,探索发展便携式健康数据采集设备,与物联网、移动互联网融合,不断提升自动化、智能化健康信息服务水平。

2.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引导企业、相关从业人员自觉开展诚信服务,加强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加快建设诚信服务制度。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学会在业内协调、行业发展、监测研究,以及标准制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规范、行业信誉维护等方面的作用。建立健全不良执业记录制度、失信惩戒以及强制退出机制,将健康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诚信经营和执业情况纳入统一信用信息平台。加强统计监测工作,加快完善健康服务业统计调查方法和指标体系,健全相关信息发布制度。

三、政策措施

(一)放宽市场准入。建立公开、透明、平等、规范的健康服务业准入制度,凡是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入的领域,都要向社会资本开放,并不断扩大开放领域;凡是对本地资本开放的领域,都要向外地资本开放。民办非营利性机构享受与同行业公办机构同等待遇。需要调整和新增健康服务资源时,在符合准入标准的条件下,优先由社会资本举办。清理取消不合理的规定,加快落实对非公立医疗机构和公立医疗机构在市场准入、重点专科建设、职称评定、学术地位、等级评审、技术准入等方面同等对待的政策,符合条件的营利性和非营利性非公立医疗机构均可纳入医保、新农合定点。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可申请纳入医保、新农合定点范围,入住的参保老年人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对连锁经营的服务企业实行企业总部统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进一步规范、公开医疗机构设立的基本标准、审批程序,及时发布机构设置和规划布局调整等信息,鼓励采取招标等方式确定举办或运行主体。按照转变职能和简政放权的要求,进一步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审核内容,下放审批权限,严控审批时限,推行网上办理,优化流程、缩短时间。鼓励康复医院、老年病医院、肿瘤医院、儿童医院、护理院等紧缺型医疗机构发展,相关部门要在立项、开办、设置登记、医保定点等方面简化审批手续。审批事项不得设置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之外的任何前置条件。放宽对非公立医院数量、规模、布局的限制,在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中为非公立医疗机构留出足够空间,优先满足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需求。放宽对非公立医院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的限制,在制定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时,严格控制公立医疗机构配置,充分考虑非公立医疗机构的发展需要,并按照非公立医疗机构设备配备不低于20%的比例,预留规划空间,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配置申请,重点考核人员资质、技术能力等相关指标,对床位规模、门急诊人次等业务量评价指标方面的要求,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把握。

(二)加强规划布局和用地保障。各县(市、区)政府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中统筹考虑健康服务业发展需要,扩大健康服务业用地供给,优先保障非营利性机构用地。新建居住区和社区要按相关规定在公共服务设施中保障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区服务等健康服务业相关设施的配套。支持利用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存量房产和原有土地兴办健康服务业,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可暂不变更。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健康服务项目可按划拨土地办理用地手续;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办理用地手续。

(三)优化投融资引导和人才引进政策。鼓励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加大对健康服务业的支持力度,创新适合健康服务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扩大业务规模。通过承兑、保函、供应链、租赁、信托、票据以及银团贷款等方式,扩宽融资渠道。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健康服务企业上市融资,鼓励健康服务业综合利用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债券)等融资工具筹集发展资金,推进健康服务企业股权融资。支持具备一定规模的健康服务企业在同行业或上下游企业之间实施兼并重组。鼓励各类创业投资机构和融资担保机构对健康服务领域创新型新业态、小微企业开展业务。政府引导、推动设立由金融和产业资本共同筹资的健康产业投资基金。创新健康服务业利用外资方式,有效利用境外直接投资、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优惠贷款、国际商业贷款。金融机构要加大对健康服务产业及其建设项目的信贷支持,在符合政策前提下,可适当放宽贷款条件,并提供优惠利率。大力引进境内外专业人才、管理技术和经营模式,加强与京津的合作,进一步完善落实引才引智政策。采取更加灵活的方式吸引外地特别是京津医师来廊提供医疗服务。按照国家和省规定,认真执行医师多点执业政策,对医师多点执业的申请,重点审查医师资质、执业类别和范围、拟多点执业医疗机构的条件等。

(四)完善财税支持政策。建立健全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机制,将健康服务业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由政府负责保障的健康服务类公共产品可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凡全省内供应商提供的健康服务产品均按照购买地产品相关政策执行。继续推动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机制建设,创新财政资金使用方式,通过以奖代补的形式对为健康服务机构贷款担保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给予一定奖励和扶持。完善政府投资补助政策,通过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支持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健康服务机构。对符合条件、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非公立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对待,将其专科建设、设备购置、人才队伍建设纳入财政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将健康服务业纳入现代服务业支持范围。对出资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非公经济主体的上下游产业链项目,优先按相关产业政策给予扶持。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向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捐赠,按照税法及相关税收政策的规定在税前扣除。

(五)完善价格政策。非公立医疗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实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同价政策。各县(市、区)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建设免予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建设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和取消对健康服务机构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纠正各县(市、区)自行出台的歧视性价格政策,探索建立医药价格形成新机制。开展以管理基准价格为核心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改革试点,探索非营利性社会办医疗机构,通过谈判等多种方式降低药品采购价格,相比政府采购价节约的采购成本归医疗机构所有。改革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方式。利用价格杠杆鼓励药品研发创新和提升产品质量。进一步巩固和扩大医疗服务按病种定价范围,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逐步扩大按病种付费范围。加快理顺医疗服务价格关系,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和检验类价格,提高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六)引导和保障健康消费可持续增长。政府进一步加大对健康服务领域的投入,并向低收入群体倾斜。完善引导参保人员利用基层医疗服务、中医药服务、康复医疗服务的措施,适当提高中医药医保报销比例,放宽对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资金的使用限制,允许在定点医疗机构用于预防、康复医疗项目,医养结合的护理院、临终关怀医院等医疗机构护理费实行医保限额报销,超出部分由个人负担。着力建立健全工伤预防、补偿、康复相结合的工伤保险制度体系。落实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医疗、养老补贴等扶助政策。鼓励地方结合实际探索对经济困难的高龄、独居、失能老年人补贴等直接补助群众健康消费的具体形式。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其员工支付的补充医疗保险费,按税收政策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积极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发展基本医保之外的健康保险产品,鼓励企业、个人参加商业健康保险及多种形式的补充保险,并落实税收等相关优惠政策。

(七)完善健康服务法规标准和监管。制定或修订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规范性文件。全面梳理现有政策,消除阻碍健康服务业发展的政策障碍。以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提升服务水平为核心,健全服务标准体系,强化标准的实施,提高健康服务业标准化水平。在新兴的健康服务领域,鼓励龙头企业、地方和行业协会参与制订服务标准。在暂不能实行标准化的健康服务行业,广泛推行服务承诺、服务公约、服务规范等制度。加强健康服务业的监督管理,完善监督机制,创新监管方式,推行属地化管理,依法规范健康服务机构从业行为,强化服务质量监管和市场日常监管,严肃查处违法经营行为。在放宽非公立医疗机构市场准入、放开医疗服务价格限制等的同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于医疗机构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加快推广建立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仲裁机制。

(八)积极推进京津冀医疗卫生协同发展。通过合作办医、设立分院或特色专科医院、组建医疗联合体等方式,积极承接北京医疗卫生功能疏解,缓解外地患者进京就医给北京带来的压力,提升廊坊医疗机构服务能力和技术水平,为首都产业和人口转移提供医疗保障,实现合作共赢。在编制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时,充分考虑京津冀医疗卫生协同发展需要,科学谋划区域医疗卫生机构空间布局,合理配置资源,有序推进合作。积极推进区域内医师执业注册互认或备案制度。对于京津冀合作共建共管医疗机构,逐步实现医保和新农合定点互认,并逐步实现异地即时结算。建设区域医疗卫生信息共享平台、医疗设备共享平台、预约和诊疗服务平台,建立远程会诊系统,促进区域内医疗资源共享。

(九)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平面媒体及互联网等新兴媒体深入宣传健康知识,鼓励开办专门的健康频道或节目栏目,倡导健康的生活方式。规范药品、保健食品、医疗机构等方面广告和相关信息发布行为,严厉打击虚假宣传和不实报道,积极营造良好的健康消费氛围。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要高度重视,将发展健康服务业摆在重要的议事日程,根据本《实施意见》制定具体工作方案,促进本地健康服务业有序快速发展。

(二)明确责任。市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按照重点任务分工,抓紧制定推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具体措施,确保各项任务政策落实到位。

(三)督促检查。市有关部门对落实本实施意见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分析,重大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市政府。市政府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

附件:重点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表

延伸阅读

公司法(最新公司法全文)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