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市直部门争取上级资金考核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北省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廊政办〔2012〕68号
颁布日期:2012-07-2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市直部门争取上级资金考核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廊政办〔2012〕68号

市政府有关部门:

《廊坊市市直部门争取上级资金考核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廊坊市市直部门争取上级资金考核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鼓励市直各部门积极向上级争取资金支持,建立争取上级资金工作的绩效考核机制,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健康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上级资金是指市直各部门积极争取并通过上下级财政结算下达的中央和省级各类无偿资金。

第三条考核办法。以市直部门上年争取上级资金为基数,对当年争取上级资金的增量进行考核。对争取用于非省直管县的上级资金,全额计算增量;对争取用于省直管县的上级资金,按50%计算增量。

第四条奖励办法。争取上级资金实行增量奖励,奖励金额按照市直部门当年争取上级资金的增量占总增量的权重进行核定。对于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共同争取的同一项目资金,区分资金的主要争取部门和配合部门,主要争取部门占奖励金额的60%,各配合部门合计占奖励金额的40%。

第五条下列情况不列入考核奖励范围:

(一)上级按照地方基本数据和统一标准下达的固定性资金。

(二)上级明确分配政策、标准和计算方法的政策性资金。

(三)按上级有关规定上交后返还的资金。

(四)上级主管部门明确的目标量化考核资金。

(五)其他非部门因素争取的资金。

第六条考核奖励依据。市直各部门争取的上级资金以通过财政部门下达的指标文件、实际到款凭证为依据。

第七条考核奖励兑现。市财政局负责在年终对市直各部门争取上级资金情况进行统计考核并确定奖励金额,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兑现。

第八条奖励资金来源。市政府设立争取上级资金考核奖励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第九条奖励资金用途。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局按规定拨付到争取资金部门,主要用于补充部门工作经费。

第十条对于因主观因素造成当年争取上级资金比上年减少的市直部门,在编制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时不予增加业务经费,在预算执行过程中不予追加业务经费。

第十一条市财政局不参与考核,奖励资金根据当年争取上级资金总体情况,由市政府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特殊情况或其他未尽事宜,另行研究确定。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2年度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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