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支持电网建设与发展的意见

颁布单位: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2-11-0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支持电网建设与发展的意见

黄政发〔2012〕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电网基础设施建设,保障电网安全和稳定运行,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用电需要,促进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现就支持电网建设与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电网建设力度,推动电力事业健康快速发展

“十二五”期间,全市电网建设投资规模将达到80亿元,新建500千伏变电站(武穴变)1座,新增主变容量100万千伏安;新建、扩建220千伏变电站13座,新增220千伏变电容量258万千伏安;新建、扩建110千伏变电站55座,新增110千伏变电容量283.85万千伏安;新建、扩建35千伏变电站69座,新增35千伏变电容量47.0万千伏安。建成以500千伏鄂东环网为主电源,220千伏电网为区域枢纽,110千伏电网为县域主网架,35千伏为乡镇支撑,统筹各级电网协调发展的区域电网。

(一)强化电网规划管理,优化项目落地服务

各级政府要将电网规划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做好与公路、铁路等交通基础设施规划的衔接协调。供电部门要结合实际,定期编制电网建设中长期规划,滚动修编年度电网建设计划,及时将新编制电网建设规划与上级单位批准实施的电网规划报政府和相关部门备案。对工业园区、新农村建设以及城镇房地产开发中涉及的电力设施和电力供应等问题,建设单位要提前告知供电部门,由供电部门提前介入,做好项目供用电的前期规划设计工作。

城乡规划部门在编制城乡规划时,应坚持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用地和保护生态、资源等原则,将电力发展专业规划和电力设施布局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及时确定变电站站址及电力线路走廊等,将电力设施布局纳入其控制性详细规划,依据城乡规划审批程序报批实施。国土资源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根据电网建设规划,科学合理安排变电站、输电线路走廊及电缆通道用地,做到电网建设用地超前规划和科学规划。对已纳入各级规划的变电站建设用地和输电线路走廊,地方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要严格予以保护,不得对规划审批的变电站站址和线路路径随意变动,切实维护电网规划的严肃性。电网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变电站站址、线路廊道规划若确需调整,所增加的费用遵循“谁主张、谁出资”的原则执行。对目前城乡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尚未安排的电网建设用地,由供电部门提出,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结合电网规划布局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选点,保证电网建设需要。

(二)建立电网建设项目审批绿色通道

各级政府及规划、土地、环保、林业、水利、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电网建设项目的支持和协调力度,对已列入规划的电网项目建设要简化审批手续,合理缩短审批时间,及时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

供电部门对规划区范围内符合电网规划的建设项目要抓紧开展征地、环评、安评等前期工作。城乡规划部门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供电部门提出的变电站站址、输电线路路径的选址申请进行规划审查。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依规及时做好电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努力保障电网建设项目的用地需求。对尚未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电网建设项目用地,在供电部门按规定完善相关手续的前提下,要优先办理用地预审意见或初审意见。环保、林业、水利、文化、交通运输等部门要依法依规分别做好电网建设项目环保预审、林地使用预审、水土保持专项评估和城市道路、铁路、公路、航道等设施相关审批手续。

(三)扎实做好电网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抓紧抓好电网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要落实责任,将35千伏及以上等级变电站建设工程纳入年度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加大输变电工程征地拆迁工作的协调和组织实施力度,为电网建设提供良好的环境。供电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等各项手续,电网建设项目拆迁费和征地补偿标准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积极落实各项相关工作。对电网规划、建设过程中,在变电站和架空电力线路的杆、塔基及批准用地范围内抢建地上附着物、抢种树木或农作物等,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凡无理阻挠干扰电网建设施工的,当地政府、公安机关要及时采取措施,依法严肃处理。

经批准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电网建设单位,要按有关规定足额支付相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输变电工程建设过程中涉及的拆迁费用,按公益性基础设施的最低收费标准执行;变电站建设用地,按公益性基础设施的最低收费标准执行;输电线路工程属于国家、省建设项目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各地、各有关部门不得搭车收取其他不符合规定的费用。电网建设项目征地补偿费,要加强管理,必须专款专用,属于单位的款项由被征地、被用地单位按规定使用,属于个人的款项要及时足额发放到个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涉及城镇基础设施的电网建设项目,需要挖掘道路或占用绿化带施工的,在供电部门提供相关资料后,城管、园林等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好相关手续,并减免有关行政性收费,对服务性收费按照招商引资的相关政策执行,对绿地占用范围内原有绿化植物的迁移、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和补偿问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城市道路挖掘修复,市政设施管理部门要指导施工单位按道路建设标准进行恢复,已按标准恢复的不得向施工单位收取额外行政规费。

二、建立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

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湖北省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切实加强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的领导,落实电力设施保护工作责任制,及时协调解决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经信部门要积极主动地发挥电力行政管理职能作用,建立执法队伍,配备专职人员,加强经常性的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工作,组织开展电力行政执法活动,严格执行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施工许可制度。要加强电力安装市场的规范和管理,严格市场准入,落实“三不指定”(不指定设计单位、不指定施工单位、不指定物资采购单位)的原则,由电力用户自行选择设计和施工企业。要加大窃电行为查处力度,开展特殊用户用电专项整治,打击各种危害供用电安全、扰乱正常供用电秩序的违法用电行为。同时,安监部门要切实加强供用电安全监管工作,加强对电力客户安全用电、规范用电的监督和检查,对不符合电力技术规程要求的用户,要及时限期整改。

公安机关要强化警企合作,成立市、县两级电力警务室,落实“一站一警”联系工作机制,协助做好电力行政执法工作。要始终保持严打高压态势,严厉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集中力量侦办危害性大,影响恶劣的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重点案件;对非法干扰、阻挠、破坏电力工程施工的行为,要积极参与协调解决;对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盗窃电能、扰乱电力生产经营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要及时出警、立案、侦办、查处。同时,要依据《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依法督促、指导电力企业加强内部保卫组织机构建设、队伍建设、制度建设和“三防”建设,适时组织开展电力重点线路、重要设施部位、重要施工现场安全大巡视、大排查、大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改治安隐患,消除有可能诱发各种涉电案件和事故的不利因素;落实完善以“防破坏、防冲击、防事故、防案件、防恐怖事件”为主要内容的处突工作预案,并定期组织开展演练,推动电力企业治安保卫工作规范化、正规化、长效化发展。联合工商、商务、供销部门对辖区内的废品回收点进行检查清理,发现违规者要及时予以打击处理,从源头上封堵销赃渠道。

供电部门要积极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加强电力设施的巡查维护管理,对擅自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作业的要及时制止,及时报告行政执法部门。对供电质量产生严重影响、设备状况严重危及电网安全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以及存在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用户,要依法停止电力供应,强制整改。要保持与经信、公安机关的信息交流畅通,一旦发现危及或危害电力设施安全隐患,第一时间向当地执法部门报告,对危及或危害电力设施安全行为要依法予以处罚。要认真贯彻国家电监委《供电服务规范》有关精神,落实服务规范,提高服务水平,在供电系统正常的情况下,应连续向用户供电,不得中断。因供电设备计划检修时,对35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供电的客户的停电次数,每年一般不应超过1次;对10千伏电压等级供电的客户,每年一般不应超过3次;因供电设施检修需要停电时,应提前7天将停电区域、线路、停电时间和恢复供电的时间进行公告,并通知重要客户。供电设施因临时检修需要停电的,应提前24小时通知重要用户或进行公告;对紧急情况下的停电或限电,客户询问时,应向客户做好解释工作,并尽快恢复正常供电,确保电网运行连续、稳定和供电可靠性。要积极做好电网建设的宣传工作,充分发挥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作用,大力宣传保护电力设施的法律法规,积极普及有关电磁辐射的科学知识,引导社会正确解读输变电设施“电磁环境”问题,消除群众不必要的担忧。积极宣传正确的用电知识,加强舆论引导,营造人人关心支持电网建设、爱护电力设施的良好社会氛围。

城乡规划、住建、交通运输等部门在办理涉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建设、审批时,提前征求供电部门的意见,对危及电力设施的施工项目,住建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杜绝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现有电力设施确需予以迁移或者采取必要保护措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与供电部门达成协议,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林业、园林等部门要做好电力线路通道内的树种选择,供电部门发现树木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管理单位修剪。有关单位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应当予以修剪;不予修剪的,供电部门应当修剪,并不补偿修剪树木的相关费用。

三、强化部门职责,建立电网建设协调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及各县(市、区)政府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经信、综治、公安、发改、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建设、林业、水利、环保、文化、交通运输、安监、监察、供电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电网建设与发展工作协调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解决电网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经信部门,负责日常协调工作。各级电网建设协调领导小组要通过建立定期联席会议制度,对电网项目建设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协调督办。

(二)强化责任考核和监督。建立电网建设目标考核制度,将电网项目建设纳入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工作任务考核体系。各地政府每年年初应与当地供电公司签订年度电网建设责任书,将电网建设前期工作、投资规模、建设进度、协调事项、工作责任等,作为年度电网建设目标责任考核的主要内容,由市经信委组织实施。建立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电安全工作通报制度。对电力设施保护整治、供用电安全等工作进行专项检查和通报。检查和整治情况将作为各地年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考核依据。各级监察部门要加大追责力度,对有关单位职责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不支持或阻挠电网建设的单位和人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三)建立加快电网建设激励机制。建立电网工程建设激励机制,根据各地电网建设投资计划,对电网工程年度建设完成情况(输变电工程年度建设、年度输变电基建计划投产规模、年度输变电工程前期计划、年度输变电基建计划投资等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评,依照综合考评结果,对电网建设年终考核评为优秀等级的县(市、区)给予奖励,对连续两年考核优良的县(市、区)给予通报表彰,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给予通报批评。

附件:黄冈市电网建设与发展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012年11月8日

附件:

黄冈市电网建设与发展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张社教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戴均胜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夏存安市经信委主任

李亚国黄冈供电公司总经理

成员:欧文志市经信委副主任

方永远市发改委副主任

邵小明市住建委副主任

黄先柏市城乡规划局副局长

彭文胜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李新桥市公安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

刘欲晓市综治办副主任

夏年河市林业局党组成员、森林公安局局长

邹少华市园林局副局长

王兵市环保局副局长

方振华市水利局副局长

李世梁市纪委常委、监察局副局长

段汉国市招商局副局长

王萍市文化局副局长

柯平飞市交通运输局总工程师

曹玉海市安监局总工程师

吴志辉黄冈供电公司总工程师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委,由欧文志同志任办公室主任。

延伸阅读

公司法(最新公司法全文)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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