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城区违法建设拆除与控制工作的通知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城区违法建设拆除与控制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潭政办发〔2013〕2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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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4-2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城区违法建设拆除与控制工作的通知
雨湖区、岳塘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经开区、昭山示范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为优化发展环境,推进重点项目建设,加快新型城镇化进程,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市城区违法建设拆除与控制(以下简称控违拆违)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雨湖区、岳塘区和高新区、经开区、昭山示范区辖区范围。
二、实施主体
1.雨湖区、岳塘区人民政府和高新区、经开区、昭山示范区管委会为本辖区违法建设发现、制止、拆除的责任主体。
2.市国土资源局负责集体土地上违法建设的巡查、制止,并将巡查发现的违法建设情况移送雨湖区、岳塘区人民政府或高新区、经开区、昭山示范区管委会处理;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国有土地上违法建设的巡查,并将巡查中发现的违法建设情况移送雨湖区、岳塘区人民政府或高新区、经开区、昭山示范区管委会处理。
三、主要任务
全面控制市城区新增违法建设。同时,按市人民政府要求,完成指定范围内存量违法建设的拆除任务。
四、工作机制
1.雨湖区、岳塘区人民政府和高新区、经开区、昭山示范区管委会要加强对本辖区违法建设的巡查和控制力度,对新出现的违法建设要发现一处,拆除一处。
2.市国土资源局要加强对市城区集体土地违法建设的动态巡查,对发现的违法建设要及时下达《制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同时将《制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抄送雨湖区、岳塘区、高新区、经开区、昭山示范区行政执法机构及市征地拆迁管理处。
3.市城乡规划局要加强对国有土地违法建设的巡查,对发现的违法建设,要及时将情况通报雨湖区、岳塘区、高新区、经开区、昭山示范区行政执法机构并抄送市房屋征收管理处。
4.对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通报的违法建设,雨湖区、岳塘区人民政府和高新区、经开区、昭山示范区管委会要及时组织力量进行调查处理,并在规定时间内组织拆除。
5.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管理和项目建设的需要,适时向雨湖区、岳塘区人民政府和高新区、经开区、昭山示范区管委会下达存量违法建设的拆除任务。
五、考核办法
将控违拆违工作纳入市人民政府对雨湖区、岳塘区人民政府和高新区、经开区、昭山示范区管委会征拆和控违拆违工作考核考评的内容,其中对新增违法建设的控制和拆除占10分,新增违法建设未发现的,每处扣1分;未按时拆除的,每处扣2分。扣分不封顶,可以扣总分。对存量违法建设的拆除按任务情况适当加分,最高不超过10分。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对新的违法建设未及时发现的,每起扣1分;发现后未下达制止通知或移送的,每起扣2分。扣分不封顶,可以扣总分。详见《湘潭市征拆工作目标考核奖惩暂行办法》(潭政办函〔2013〕49号)。
六、工作要求
雨湖区、岳塘区人民政府和高新区、经开区、昭山示范区管委会作为本辖区内控违拆违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成立主要领导负责的工作机构,安排精干力量专门从事此项工作,建立起一级监督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查违、控违、拆违工作责任体系,确保辖区内不出现新的违法建设,存量违法建设按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全面拆除到位。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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