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加快水利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2-02-0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加快水利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湘西经开区管委会,州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湘西自治州加快水利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O一二年二月八日

湘西自治州加快水利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为了贯彻落实《湖南省加快水利改革试点方案》(湘政发〔2011〕30号,以下简称《试点方案》),结合我州州情、水情,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州水利改革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水利改革的指导思想、原则、目标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中央一号文件、中央水利工作会议和省委一号文件、州委一号文件精神及《试点方案》要求,围绕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坚持“四化两型”引领,按照“三三四四”发展思路,从湘西自治州水利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入手,坚持改革创新,破解影响水利发展的体制机制性障碍,着力构建充满活力、富有效率、更加开放、有利于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促进湘西水利发展,为湘西自治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支撑。

(二)改革原则。坚持以人为本,民生优先;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坚持整体设计,重点突破;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坚持制度创新,依法推进;坚持广泛动员,公众参与。

(三)目标任务。力争用3年左右的时间,逐步建立完善的水资源管理体制机制、稳定多元和持续增长的水利投入机制、科学有效的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体制、服务高效的基层水利服务体系以及科学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

二、水资源管理体制机制改革

(一)水资源管理体制机制改革思路。

按照建设“两型社会”的要求,遵循“政府主导,部门协作,试点引路,稳步推进”的原则,按照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在全州8县市深化城乡水务一体化管理体制改革,组建州、县市水务局,统一管理涉水事务。各县市要积极探索水务改革思路,制定完善县市水务一体化实施方案,按照省、州要求,于2014年8月底前完成水务一体化改革。在这期间,有条件的县市可以按照涉水行政事务一体化管理和“两型社会”建设的要求及“能快则快,先试先行”的原则进行试点,积极探索乡镇一级水务服务站建设,对辖区内水资源供、用、排全过程实行整合归并统一管理。州、县市政府办、编办、环保、住建、水利(水务)及其他相关部门要积极协调处理试点改革期间出现的问题。

按照“水质优先、强化治理、综合协调、水源安全”的原则,以水功能区管理为重点,围绕水功能区划、水功能区管理、饮用水水源保护、水资源监测及信息发布等方面,健全完善水功能区管理协调机制。

(二)水资源管理体制机制改革主要内容。

1、深入推进城乡水务一体化管理。一是理顺水务管理体制。以城乡水务一体化管理体系建设及明确职能职责为重点,理顺水务管理体制。组建城乡水务一体化管理机构;整合行政职能;理顺职责关系。二是健全水务良性运行机制。根据“政企分开、政事分开、责权明晰、运转协调”的原则,加强政府对企业、市场、价格、服务的监管。

2、建立水功能区管理协调机制。

一是建立水功能区划机制。第一,明确水功能区分级划分及调整机制。流域面积1000平方公里以上的酉水、武水和花垣河等河流,重要的一级支流及跨市州河流由省水利厅会同环保等相关部门进行划分,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其他河流由州级水利部门会同环保等相关部门进行划分,由州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水功能区经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经批准的水功能区应根据社会经济条件和水资源开发利用条件变化适时进行调整,原则上每5年调整一次。对水功能区调整时,按照分级管理权限由水利部门组织进行科学论证,提出水功能区划调整方案,报原批准机关审查批准。第二,建立水功能区划社会公示机制。经批准的水功能区划应向社会公告,各级水利部门按照水功能区管辖权限在水功能区边界进行立碑,设立明显标志。

二是建立水功能区监督管理机制。第一,建立水功能区纳污总量控制制度。各级水利部门要严格核定水功能区的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作为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开展水资源管理和水污染防治的基本依据。各级水利部门要建立健全水功能区监测站网,对水功能区水质、水量实行同步监测。根据监测结果定期对水功能区水资源开发利用状况、水资源保护情况进行考核,并公布结果。第二,严格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制度。在江河湖库新、改、扩建入河排污口由水利部门负责审核同意后方可设置,并作为环保部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重要依据。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应向水利部门登记。入河排污总量超过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的,水利部门不得批准新、改、扩建入河排污口。

3、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机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保护机制;开展饮用水水源地达标建设;建立饮用水水源地风险防范机制。水利部门要加强水源地水量、水质的监督管理。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服从水利部门对水资源的统一调度,保障河流最小流量和水功能区水质目标,确保水源地水量、水质安全。

4、建立水资源安全协作机制。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和枯水期水资源调度会商机制。枯水期由水利部门按照水资源安全要求组织相关部门对用水、排水和水源的统一调度进行会商。州、县市组建水资源管理局,具体负责全州水资源管理、保护规划、指导监督节约用水工作,负责对县市水资源管理绩效评估的指标核定、考核、督查。加强水资源宣传,提高公众节约水资源、保护水资源的意识;向社会通报水资源保护信息,接受公众监督,建立水资源保护公众参与机制。

三、水利投融资体制改革

(一)水利投融资体制改革思路

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补充、群众参与”的原则,拓宽水利投融资渠道。以公共财政投入为主体,大幅度增加公共财政对水利的投入;以构建水利融资平台为纽带,引导金融机构增加水利信贷资金;以有效的政策扶持为依托,调动和发挥社会投资水利的积极性;以激励机制为动力,引导农民群众积极筹资筹劳兴修水利。建立多渠道、多层次的水利投融资格局,形成有利于水利可持续发展的稳定投入机制。

(二)水利投融资体制改革主要内容

1、建立公共财政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发挥政府在水利建设中的主导作用,将水利作为公共财政投入的重点领域。

一是保持公共财政对水利投入的持续稳定增加。自2012年开始,以年度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数据为依据,各级财政每年预算安排水利建设投入的增幅与同期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幅同步。各级财政设立农田水利专项资金,并逐年增加投入规模。健全资金监管机制,确保专项资金专用于农田水利设施建设。

二是土地出让收益中足额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各级财政从当年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10%专项用于农田水利建设。第一,按季度计提。各级财政每年的4月、7月、10月的10日以及决算清理期结束之前,分季度按规定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第4季度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与年终清算合并进行。第二,强化统筹。州、县市计征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全部用于化解土地出让收益和农田水水利建设资金需求不匹配的区域性矛盾,重点支持农田水利建设。第三,实行专款专用。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以旱涝保收高标准农田建设和高效节水灌溉、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为重点。专项用于大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田间工程和灌区末级渠系的新建、修复、续建、配套、改造;小水窖、小水池、小塘坝、小泵站、小深井、小水渠等建设;发展节水灌溉推广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喷灌滴灌等技术,以及上述农田水利设施的日常维护支出。

2、严格执行水利建设基金筹集政策。按照《湖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措和使用管理办法》,出台州级相应管理办法,加大征收力度,规范基金管理。一是确保足额征收。各级财政、水利部门成立并完善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协调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加强对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管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多征、减征、缓征、停征,或者侵占、截留、挪用水利建设基金。二是严格使用管理。水利建设基金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专款专用,基金使用结构为:50%用于水利工程建设;30%用于水利工程维修养护;20%用于应急度汛及教育科技。在水利建设基金中,可以安排水利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经费。各级财政、发改、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拨付和使用的监督管理。

3、充实、完善水利规费征收政策。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水利工作需要,适时调整各项水利规费征收范围和标准。

一是强化水资源费征收力度。及时完成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调整工作,加大征收力度,确保足额征收。水利部门应严格按照省财政厅《关于水资源费使用管理办法》,将水资源费专项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管理。二是依法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按照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标准,强化征管措施,严格执行征管。三是提高河道采砂管理费征收标准。以征收促管理,控制河道砂石采挖行为,保护河道安全。四是强化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加强征收环节管理,提高征收效率,为河道工程修建维护提供资金保证。

4、建立水利建设融资机制。通过直接、间接融资方式,拓宽水利投融资渠道,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水利建设。

利用优惠政策扩大融资规模。充分运用财政贴息、中长期政策性贷款、收益权质押贷款、设备设施融资租赁等优惠政策,大幅度增加水利建设信贷资金。一是构建政银合作协调机制。积极开展水利项目收益权质押贷款等多种形式融资。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对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按6%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于从事准公益性水利项目的供水厂,根据有关政策,给予相关税费优惠。对国有股份制水利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鼓励水利部门职工以股份制形式参与水厂建设投资和经营管理。供水厂属于公益性企业的,财政部门根据相关政策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

广泛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水利建设。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等各种社会资本以股份制、独资、合作、联营等多种方式,参与经营性水利项目或准公益性水利项目经营性部分的投资经营及管理。

5、建立农民兴修水利激励机制。坚持“政府支持、民办公助”的原则,通过政策引导,激发广大农民兴修农田水利的积极性。

一是积极引导农民群众筹资筹劳。设立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用于农业生产的山塘溪坝等小型水源工程、小型河道治理工程、小型泵站、小型渠道及配套建筑物等小型水利设施建设。对村组集体、农民个人以及农民用水户协会等自愿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的项目给予补助,实行“民办公助”。对村民民主决策提出的、纳入规划的小型农田水利项目,可由村民筹资筹劳先期建设,实行先建后补、以奖代补。

二是“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重点投向水利建设。州、县市人民政府要按政策落实“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财政奖补资金的50%以上要投向水利建设。在坚持自愿的基础上,积极引导农民修建村内小型水利设施。按照多筹多补、多干多补的原则,加大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力度,财政奖补标准为:国家和省级扶贫开发重点县按村或建设项目大小给予5万元至10万元的补助。

三是维护农民筹资筹劳建设水利工程的受益权。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所有、谁养护”的原则,对村组集体、农民个人以及农民用水户协会等筹资筹劳为主建设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归筹资筹劳主体所有,切实维护农民筹资筹劳的合法权益。

四、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体制改革

(一)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体制改革思路

在水利建设管理方面,健全水利工程分级建设负责制,完善项目法人责任制,创新建设管理模式。对新建大兴寨、古阳河、乌巢河、吉辽河、芙蓉水库等大中型水利工程,试行工程总承包和代建等新的建设管理模式,促进水利建设管理的专业化、社会化;对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以县级区域为单元组建项目法人进行集中管理,实现建设主体和监督主体的分离,推进水利建设管理专业化和规范化;以县为单元成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中心,下设各类水利工程项目管理部,采取一对多模式分类管理;对工程项目逐个或分类组建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在项目建设中履行业主管理责任,实行项目法人管理制,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后移交相关单位管理,公司依法终结注销。对小型农田水利等公益性水利工程,积极推广农民直接参与的建设管理新模式,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确保工程建得成、用得起、长受益。

完善水利工程质量。实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的管理体系,加强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的行政执法。州、县市水利(水务)局要建立健全水利水电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州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站机构编制及职责按原编委下达的文件精神执行;各县市要相应成立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站,人员编制从各县市水利(水务)局内部调剂。

在水利建设市场管理方面,加快建立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实行政府投资水利工程建设预选承包商制度,建立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健全水利建设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加强招投标管理,创新监督检查机制,重点治理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资质挂靠、围标串标、非法分包、违法转包和不依法履约等问题。严格执行《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实施意见》(州政发〔2011〕15号)和湖南省水利厅、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监察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意见》(湘水办〔2011〕36号)、湖南省水利厅《关于湖南省水利工程建设参建单位不良行为管理暂行办法》(湘水办〔2011〕25号)等有关规定,规范水利建设市场秩序,确保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与安全。

在水利工程管理方面,严格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政策,深化国有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巩固改革成果,加快内部改革,落实“两费”和社会保障政策;深化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和运行管理体制改革,出台公益性小型水利工程管护经费补助政策,明晰产权主体、明确管护责任、落实管护经费,建立水利工程良性运行和水利工程与设施有效保护机制。

(二)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体制改革主要内容

1、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体制改革主要任务

一是大中型水利工程试行工程总承包和代建等建设管理模式。新建大中型水利工程在全面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的同时,积极探索工程总承包、代建制、BT(建设~转让)、BOT(建设—经营一转让)等新的建设管理模式。近期选择一个项目试行工程总承包,深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改革,促进新建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和投资管理的专业化、社会化管理,提高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健全水利工程建设监督制约机制。

大中型水利工程(包括水库、水闸、灌区、堤防等)的加固改造、续建配套,原则上以原管理单位为基础组建项目法人,全面落实和完善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

2、中小型水利项目建设实行集中管理。

第一,同一县域内的中小型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农村饮水安全、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泵站改造、中小河流治理等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以县级区域为单元分类组建水利建设项目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建管中心”)作为项目法人,实行工程项目集中管理。

第二,建管中心必须符合国家大中型水利工程项目法人组建的有关规定。建管中心的组建方案由县级水利部门提出,报州水利部门审查同意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任命项目法人代表和技术负责人,并报省水利厅备案。组建建管中心应以已建的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建设管理中心为基础,在进一步充实和增加相关技术力量,完善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职责后,组建适应现代水利工程建设需要的项目法人单位。

第三,县级人民政府应明确建管中心承担本地区各类公益性和准公益性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职责,确定人员编制和机构级别。

第四,建管中心是本地区中小型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行使工程建设期项目法人职责,对项目建设的质量、安全、进度和资金管理负总责。县级水利部门是建管中心的主管部门,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督检查和验收,对建管中心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考核。

3、积极推行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管理新机制。建立“规划引领、政策引导、村民自建、民主管理、政府验收”的建设管理新机制,实现建设责任主体从政府到受益农户的转换。

一是统一编制规划,加强组织指导。县级水利部门应当在征求县发改、农业、国土资源、农业开发、移民、扶贫开发等相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和农民群众的意见,科学合理编制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规划。

二是自主组织建设,实行民主管理。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按照村民自建、民主管理的建设管理模式,原则上由农民用水户协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组织受益农户自主建设。农民用水户协会民主推选若干代表组成理事会负责工程建设的具体事务,推选若干代表组成监事会监督理事会的工作。

三是建立监管制度,强化政府监管。县人民政府应制定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管理办法。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实行公示制、报账制、验收制。县级有关部门和乡镇水利站应当加强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的技术指导、过程监督和工程验收。

4、规范水利工程建设市场。健全水利建设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推进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全州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对拟参与全州政府投资水利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质量检测等单位进行定期、集中的综合性审查,将综合实力、诚信意识和社会责任强的单位纳入预选名录,实行动态管理。将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单位暂停或取消其在一定时间内参与州内政府投资水利工程建设资格,规范水利建设市场秩序。完善和加强招投标管理。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落实招标事项核准和备案制度,邀请招标、自行招标和不招标的项目必须严格按规定履行批准程序。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形成监管有力的监管体系,严格执行《专项资金纪检组长监督责任制暂行办法》,纪检监察工作人员全程参与项目的立项申报、评审、计划分配、拨付使用等各个环节的监督,强化对项目法人、参建单位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管,完善州、县市水利部门及相关部门的督查与稽查联动监管机制,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发挥。

(三)水利工程运行管理体制改革主要内容

1、明晰工程产权。

一是农户自建或自用为主的小微型农村水利工程,实行自建、自有、自用、自管,其产权归个人所有;由国家补助资金所形成的资产明确划归农民个人所有。二是受益农户较多的非经营性工程,组建农民用水户协会,协商解决出工、出资及水费计收、用水管理等事务;由国家补助资金所形成的资产明确划归用水合作组织所有。三是经营性小型农村水利工程,可以实行企业化运作,也可拍卖给个人经营(完善建后工程维护、管理合同制度,确保工程资产不流失、效益不衰减)。如国家对经营性小型农村工程建设予以补助的,补助资金所形成的资产由乡镇水利服务站参与经营管理。四是社会各界资助捐赠所形成的工程资产,按照资助捐赠者的意愿进行产权划分。对不能确定资助捐赠者意愿的资产,原则上将产权划归工程现有经营管理者。

2、明确管理主体。

一是大型水利工程。不跨州的大型水利工程原则上由州负责管理,也可由州下放给有关县市管理。

二是中型水利工程。跨县市的中型水利工程,由州水利部门负责管理,也可由州下放给有关县市管理。不跨县市的中型水利工程,原则上由县市水利部门负责管理。

三是堤防工程。县级水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堤防工程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堤防管理机构或乡镇水利站负责堤防工程的具体管理与维护。

四是小型水库。跨乡镇和影响城镇、交通干线、军事设施、工矿、学校、人口集中区安全的重点小型水库,由县级水利部门或由其下放主要受益区的乡镇政府负责管理。其它小型水库由乡镇水利站、农民用水户协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管理,也可由大中型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代管。建立小型水库管护员制度,逐座水库落实管护员和管护责任。

五是其他小型农田水利设施。跨村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由乡镇水利站负责组织维护管理;不跨村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由农民用水户协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管理;以承包、租赁等方式进行流转的,由经营者负责管理,经营者必须确保其灌溉功能和防洪安全。

六是各级水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分类确定水利工程性质,公布公益性、准公益性工程名录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名单,建立并落实水利工程运行管理责任制。

七是水库、水闸、堤防等水利工程的防洪和运行安全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逐项工程明确政府、主管部门、管理单位防汛和运行安全责任人及其责任,并通过公共媒体向社会公告,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3、落实管护经费。

一是巩固国有(大中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成果。机构编制部门要按照省编办、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公益类和准公益类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编标准(试行)的通知》(湘编办〔2006〕39号)规定,核定管理单位的人员编制。并按照财政部和水利部颁发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岗标准》和《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核定“两费”(人员基本支出和维修养护经费)。各级政府要将本级财政承担的公益性、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包括新建水管单位)“两费”支出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足额安排资金。

二是落实公益性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和维护经费补助政策。各级政府在财政资金中设立公益性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和维护专项补助资金。严格执行省公益性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和维护经费补助政策,明确筹资方式、补助标准和管理体制。其中每座小型水库按照不少于一名管护员的标准落实管护员补助,小型水库管护员补助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省级财政予以补助。

4、健全保护机制。

全面完成水利工程确权划界工作。按照《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各级水利部门会同国土资源等部门,依法划定各类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范围,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明确管理和保护权限,设立保护标志,有效保护水利工程。

强化水利工程设施保护。按照省人民政府《开发建设项目占用水利设施管理办法》精神,将开发建设项目占用水利设施审批作为开发建设项目审批的前置条件,明确占用水利设施补偿标准,建立水利工程占用审批及补偿机制。确需占用水利设施的开发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偿使用和等效替代的原则,兴建等效替代工程,或按标准缴纳占用水利设施的补偿费用,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建设替代工程。

五、基层水利服务体系改革

(一)基层水利服务体系改革思路

基层水利服务体系是为乡村农田水利建设、防汛抗旱、农村供水、水利管理、水利科技推广等工作提供全面服务的机构和组织的总称,主要包括乡镇水利服务站和农民用水户协会以及防汛专业抢险队、抗旱服务队、水利科技推广服务、水库堤防及泵站管理所(站)、水文站(点)等机构。乡镇水利站具有《湖南省小型农田水利条例》规定的“组织、指导、协调本辖区内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的法定职责;农民用水户协会是农民自主兴办和管理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社会团体,水利、民政部门要积极引导、指导项目村组规范建立农民用水户协会。除少部分项目由乡镇水利服务站和村委会管理外,其它小型水利工程和村组级饮水安全工程均由农民用水户协会负责管理。

(二)基层水利服务体系改革主要内容。

1、加强乡镇水利服务站建设

(1)健全机构理顺管理体制。

第一,健全服务机构。各县市应根据乡镇区域面积、耕地面积、人口数量和水利工程数量等实际情况,根据州委1号文件和全州乡镇机构改革方案精神,以乡镇为单元,在乡镇公益性事业站所限额内(人数控制在3~7人),单独设置乡镇水利服务站,并加挂乡镇防汛办牌子,实施“县乡共管、以县为主”的体制。建立覆盖全州每个乡镇的基层水利机构,乡镇防汛抗旱具体工作由乡镇水利服务站承担。各县市要积极探索组建中心水利服务站、片区水利服务站或乡镇水利服务站建设。要加强水库、堤防、泵站等站所建设,尤其是中型水库管理所建设,要进一步明确其公益性职能、机构及待遇,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关于湖南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4〕8号)精神,明确区分水管单位的公益性、准公益性和经营性职能,确定公益性、准公益性岗位,进一步按照财政支付政策落实水利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人员经费等“两费”。

第二,理顺管理体制。要进一步理顺县级各职能部门和乡镇水利服务站管理中的职责分工,形成科学的管理机制。县级机构编制部门要切实做好乡镇水利服务站人员编制的核定工作;新进人员招录由县级水利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编制限额内按政策规定和工作程序在水利大专院校相关专业毕业生中公开招考、择优录用;现有乡镇水利服务站人员必须经县级水利部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考试考核、竞争上岗;县级水利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县域内按照人事调配程序调动乡镇水利站服务人员,负责乡镇水利站的人员经费和资产管理。乡镇水利服务站实行县管为主、县乡共管体制。县市水利局和乡镇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乡镇水利服务站人员的考核工作;乡镇水利站人员的党群团关系由县级水利部门管理。乡镇水利站必须完成县级水利部门交办的工作任务,也要完成乡镇交办的工作任务。

(2)科学定编强化服务职责

第一,合理定编定岗。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和承担公益性职能的工作量,综合考虑乡镇灌溉面积、水利工程数量、防汛抗旱排涝任务、山洪灾害防御等因素,科学核定乡镇水利服务站人员编制。其中,专业技术人员比例要逐步达到70%以上,公益性人员实行编制实名制管理。

第二,强化服务职责。乡镇水利服务站要切实履行农村水利公益性管理服务职能职责,组织和指导辖区内的农田水利建设及维护、防汛抗旱、水利科技推广以及农村水资源管理、河道管理、农村供水、水土保持等工作,具体指导各类企业、个人和农民用水户协会开展农村水利服务,参与协调农村涉水事务,协助水政执法与水法规宣传等工作。

(3)深化改革加强队伍建设

第一,建立健全人员聘用制度和教育培训机制。根据按需设岗、竞争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确定具体岗位,明确岗位等级,聘用工作人员,3年一聘。乡镇水利站人员培训费用应列入县级财政预算或者在各级水利基金用于科学技术研究费用中列支。采取优惠措施引进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等优秀人才到基层水利服务机构工作。

第二,精简队伍,妥善安置分流人员。在本次乡镇机构改革中,全面清退非在编人员、重新核定编制的基础上,实行竞聘上岗。未聘人员要合理安置或通过自然减员逐步消化。对分流安置人员所需经费,由县级财政统筹足额解决。对于自愿与单位解除关系的,应按有关规定,严格程序,完备法律手续。

第三,健全考评机制。县级水利部门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乡镇水利站岗位职责,确定人员的考核内容和方式,建立健全科学的绩效考评机制和指标体系。

(4)维护稳定完善保障机制

第一,落实经费保障。按照乡镇水利站公益性服务职能和性质,县级财政将水利站人员工资、补贴和日常办公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由财政全额负担。

第二,完善社会保障。落实乡镇水利站人员的社会保险。按照属地原则,乡镇水利站编制内人员,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执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分流人员、编外人员按相关政策办理社会保险。

2、大力推进农民用水户协会建设。

一是确定组建形式。农民用水户协会是经过民主协商、经大多数用水户同意并组建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社会团体。各县市要按照“积极稳妥、注重实效、政府指导、农民自愿、自主管理”的原则,大力推行农民用水户协会建设,原则上以“一村一协会,一灌区一协会”等形式组建农民用水户协会,也可采取一库、一塘、一堤、一厂、一站一会及以水系、渠系为单位等形式组建,做好农村供水及田间末系渠道灌溉工程的管理和维护。

二是明确职责任务。农民用水户协会以服务组织农户为己任,统一管理田间用水,组织用水户建设、改造和管护农田水利设施,合理确定用水调配方案和水价标准、解决农户之间的用水矛盾,及时向用水户收取水费,提高用水效率,确保农田水利设施安全、长效运行。

三是规范运行管理。农民用水户协会由县级民政部门登记管理。县级民政部门要简化程序、减免费用、主动服务,大力支持农民用水户协会建设。乡镇水利站应对执委会候选人和用水户代表进行培训。

四是健全监管机制。农民用水户协会要以“民办、民管、民受益”为原则,实行民主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原则上要设立监事会。所有涉水事务、财务状况、人员聘用等都要公开透明,接受用水户、村民委员会和乡镇水利站的监督。要定期向会员报告工作,设置公告栏,向用水户公开水费标准、用水量、水费收入与支出等情况。

五是建立扶持政策。按规定程序组建的农民用水户协会,经县级水利、财政、民政、农办等部门联合验收合格后,财政将优先支持。

六、水价改革

(一)水价改革思路。根据水的商品属性,在强化用水定额管理的基础上,稳步推进城市水价、农业水价和农村集中供水水价改革。

一是工业和服务业用水逐步推行超额累进加价制度,拉开高耗水行业与其他行业的水价差价,促进用水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水价制度,在保障人民群众用水基本权利的基础上,合理调整城市居民生活用水价格。二是农业水价按照节约用水、降低农民农业水费支出、保障灌排工程良性运行的原则,实行综合改革,探索实行农民定额内用水享受优惠水价、超定额累进加价的办法。三是农村集中供水工程按照“补偿成本、保本微利、合理分摊”的原则,科学核定供水价格,实行运行管理税收和电价优惠政策,保障集中供水工程长效运行。

(二)水价改革主要内容

1、深化城市水价改革。合理科学确定城市水价。分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两大类推进水价改革:

一是非居民用水推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对工业和服务业用水可先行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定额用量内用水实行基本水价,超定额用水实行累进加价。用水户定额用水量由水利部门依据《湖南省用水定额》核定。

二是居民生活用水推行阶梯式计价。按照保障居民基本需求、抑制超量消费、遏制奢侈浪费的原则,实行阶梯式水价。对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可以采用三级阶梯水价。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的第一级水量基数,根据确保居民基本生活用水的原则制定;第二级水量基数,根据改善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的原则确定;第三级水量基数,根据按市场价格满足特殊需要的原则制定。

2、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

一是核定农业供水水价。大型灌区供水水价由省核定;跨县市的中型灌区供水水价由州物价部门商州水利部门核定;其他中型供水水价由县市物价部门商县市水利部门核定;末级渠系及农民用水户协会管理的灌溉范围水价由农民用水户协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乡镇水利服务站指导下,按民主协商一致、切合实际的原则自主核定。

二是加强水费征收管理。改革水费计收机制,建立并完善国有水利工程加农民用水户协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计量收费、规范有序”的水费计收体制。国有水利工程水费由工程管理单位征收,也可以由财政采取“代征代扣”的方式征收;农民用水户协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用水户的用水需求,与供水单位应该签订供水合同,负责水费征收管理,并依据核定的水量向供水单位缴纳水费。

三是实行农业用水补贴机制。按照政府承担或补助公益性支出的原则,合理确定灌排工程运行维护补助标准,降低农民水费支出。

四是开展综合水价改革试点。我州以酉水大型灌区和龙塘河中型水库灌区等大中型灌区为改革试点灌区,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以末级渠系节水改造和用水计量设施安装为前提,实行农业终端水价制度,构建以农民用水户协会为主要形式的新型农业供水管理体制,探索建立定额内用水财政补贴机制。

3、农村集中供水工程水价改革

一是科学核定农村居民用水水价。按照“补偿成本、保本微利”的原则,对于日供水能力达到一定标准的农村集中供水工程由物价部门商水利部门按职能权限开展成本测算,科学核定农村居民用水水价。其他集中供水工程水价,由农民用水户协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组织受益农户协商确定。

二是实行税收和电价优惠政策。为确保农村集中供水工程长效受益,研究出台税收和电价优惠政策。工程建设给予相应税费优惠,工程运行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

七、水利改革的工作部署和保障措施

(一)工作思路。五项改革涉及面广,涵盖法规建设、部门协调、建设资金与运行管理经费筹措、机构编制落实等问题,我们必须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委一号文件及湖南省加快水利改革试点方案精神,围绕全州济社会发展需求,在上级水利部门的支持和指导下,在州委、州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建立上下联动、部门协作的改革机制。力求用3年左右的时间,破解制约水利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使五项改革取得实质性成果,基本建成有利于水利科学发展的制度体系,形成较为完善的安全水利、生态水利、民生水利的体制机制。

(二)组织机构。建立湘西自治州水利改革发展领导小组,负责指导水利改革工作的实施。并成立水资源体制改革、投融资及水价体制改革、水利建设和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基层水利服务体系改革工作小组,由州水利局和州相关部门人员组成,负责五项改革的具体实施。

(三)时间安排。改革工作分为四个阶段:准备阶段,实施阶段,验收阶段和巩固与深化阶段。

1、准备阶段(2012年1月前)

编制湘西自治州水利改革实施意见,由州人民政府批复水利改革实施意见,并由州人民政府印发。州人民政府建立州水利改革协调联系会议制度,成立湘西自治州水利改革发展领导小组。

2、实施阶段(2012年1月—2014年8月)

统筹安排、分工协作、重点攻关,通过3年的时间改革攻坚,本方案各项改革重点内容取得实质性成果。

第一年(2012年1月—2012年8月)

(1)出台湘西自治州水务一体化改革指导意见,理顺水务管理体制,健全水务良性运行机制。(由州编办、州水利局、州住建局、州环保局负责落实)

(2)规范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程序。(由州水利局、州环保局负责落实)

(3)建立水资源安全协作机制,建立水利与环保联席会议制度、枯水期水资源调度会商制度。(由州水利局、州环保局负责落实)

(4)建立财政对水利投入的持续稳定增长机制,明确建立各级财政每年预算安排水利建设投入增幅与同期财政经常性收入增幅同步的机制,明确中央投资或中央补助项目州、县市各级配套资金比例。(由州财政局、州发改委、州水利局负责落实)

(5)各级财政设立农田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出台州、县市财政从土地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政策;严格执行水利建设基金筹集政策;设立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实行民办公助;“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重点投向水利建设,加大奖补力度。(由州财政局、州农办、州水利局、州发改委、州法制办负责落实)

(6)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工作。(由州物价局、州财政局、州水利局负责落实)

(7)全州所有县市建立水利建设项目管理中心,作为项目法人,对区域内中小型水利工程实行集中建设管理。(由州编办、州水利局、州发改委、州财政局负责落实)

(8)建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和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建立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完善和加强招投标管理,健全监督检查机制。(由州水利局、州监察局、州发改委、州财政局、州经信委负责落实)

(9)出台全州农民用水户协会建设的指导性意见。(由州水利局、州农办、州民政局落实)

(10)制定出台工业和服务业用水定额用量核定的具体办法。(由州水利局、州物价局、州住建局负责落实)

(11)农业集中供水工程实行税收和电价优惠政策,工程建设给予税收优惠,工程运行用电执行居民用电价格。(由州物价局、州水利局、州电力公司负责落实)

(12)明确农民筹资筹劳建设水利工程的产权和受益权。(由州水利局负责落实)

(13)根据《湖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措和使用管理办法》出台州、县市水利建设基金筹措和使用管理办法(由州水利局、州财政局、州发改委负责落实)

第二年(2012年9月—2013年8月)

(1)建立水功能区监督管理机制,全面完成水功能监测网建设和重点水功能区纳污能力核定工作,提出相应水域限排总量意见。(从第一年开始,第二年全面完成,由州水利局、州环保局负责落实)

(2)提高河道采砂管理费征收标准,强化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从第一年开始,第二年完成,由州物价局、州财政局、州水利局负责落实)

(3)完善水利工程耕地占用税和农村水电增值税优惠政策。(由州地税局、州国税局、州国土资源局、州水利局落实)

(4)建立村民自建、民主管理、政府验收的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管理新机制。(从第一年开始,第二年完成,由州水利局、州发改委、州财政局、州农办和州监察局负责落实)

(5)出台《公益性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和维护补助管理办法》,各级财政按比例全面落实小型水利工程的管理和维护补助资金,建立小型水利工程良性运行机制。(从第一年开始,第二年全面完成,由州财政局、州水利局负责落实)

(6)建立小型水库管护制度,落实管护经费。(从第一年开始,第二年全面完成,由州水利局、州财政局负责落实)

(7)全面建立乡镇水利服务站,理顺管理体制,并完成定编、定岗、定员工作。(第一年开始,第二年完成,由州编办、州财政局、州水利局负责落实)

(8)加强乡镇水利服务站队伍建设,建立健全人员聘用制度和教育培训机制,妥善安置分流人员,健全考评机制。(从第一年开始,第二年基本完成,由州水利局、州财政局、州人社局负责落实)

(9)完善乡镇水利服务站保障机制,县级财政将水利站人员工资、补贴和日常办公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并落实乡镇水利站人员的社会保障。(从第一年开始,第二年全面完成,由州财政局、州水利局、州人社局负责落实)

(10)明确农业灌排水利工程补助标准,建立农业用水补贴机制。(由州财政局、州水利局负责落实)

第三年(2013年9月—2014年8月)

(1)总结水务一体化改革的经验,稳步推进全州水务一体化改革。(第二年开始,第三年完成,由州水利局、州编办、州住建局负责落实)

(2)建立和完善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控制制度、河道采砂管理机制和流域管理协调机制等流域管理机制和工作机制,全面实施流域管理。(从第一年开始,第三年全面完成,由州水利局、州环保局、州国土资源局、州交通运输局负责落实)

(3)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机制,完成饮用水水源地核定工作,建立饮用水水源地名录,开展饮用水源地达标建设工作。(从第一年开始,第三年全面完成,由州水利局、州环保局、州住建局负责落实)

(4)明晰水利工程产权,制定公益性和准公益性水利工程名录,并明确管护责任主体。(从第一年开始,第三年全面完成,由州水利局、州质监局负责落实)

(5)全面完成大中型水利工程水管体制改革的深化工作,足额落实“两费”,实现管养分离。(从第一年开始,第三年全面完成,由州水利局、州编办、州财政局负责落实)

(6)推进水利工程规范化管理。(从第一年开始,第三年全面完成,由州水利局负责落实)

(7)开展水利工程确权划界,完成已建水利工程的确权划界工作。(从第一年开始,第三年基本完成,由州水利局、州国土资源局负责落实)

(8)建立覆盖全州的村级农民用水户合作组织,明确用水合作组织职责,规范运行管理,健全监管机制,落实扶持政策。(从第一年开始,第三年全面完成,由州水利局、州民政局、州财政局负责落实)

(9)开展农业供水终端水价核定工作。(从第一年开始,第三年基本完成,由州物价局、州水利局负责落实)

(10)农业水价改革试点灌区的水价综合改革全面完成。(从第一年开始,第三年全面完成,由州水利局、州财政局负责落实)

(11)科学核定农村集中供水工程水价,完善水费计收方式,全面推行计量收费,试行定量水价与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办法。(从第二年开始,第三年基本完成,由州物价局、州水利局、州财政局负责落实)

3、验收阶段(2013年5月—2014年12月)

2013年5月—2013年6月,中间验收。州改革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对改革成果进行中间验收,提出中间验收意见,指导下阶段改革。

2014年9月—2014年12月,总体验收。州改革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对水利改革试点工作进行总体验收。

(四)保障措施

1、建立协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全州水利改革务必在上级水利部门的支持和指导下,在州委、州人民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建立协作机制,研究改革中涉及的重大政策调整、机构、人员、经费等改革难点问题,推进改革顺利实施。各级党委、政府要站在全局和战略高度,切实加强对水利改革的组织领导,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的突出问题。

2、落实职责分工,建立责任机制。水利改革是政府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各职能部门通力协作、共同实施。因此,要逐级逐部门落实水利改革工作分工、明确工作职责。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增强责任意识,认真履行职责,尽快制定完善各项配套措施和办法,并将水利改革纳入年度工作综合考评体系。

3、加强资金支持,强化政策保障。水利改革势必触及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改革攻坚的难度和阻力势必越来越大。为确保改革顺利推进、取得实效,应积极争取上级部门及州对全州水利改革的资金支持力度,并出台与水利改革相关的政策措施。

4、健全协商机制,促进公众参与。水利改革关系到多个部门,涉及千家万户,既需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推动,也需要全社会的支持和参与。改革过程中,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在州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沟通协调、密切配合,建立健全部门协作机制;要在全社会加大对水利改革的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对水利改革的认识和关注度,动员全社会力量支持、参与水利改革。

延伸阅读

公司法(最新公司法全文)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