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的意见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的意见
| 颁布单位: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政府 | 文号:益政发〔2009〕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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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3-1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的意见
益政发〔2009〕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大通湖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益有关单位:
为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加快企业上市进程,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的若干政策意见》(湘政办发〔2008〕1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拟上市企业申报程序和相关要求
(一)申报程序
1、基本具备上市条件且有上市意愿的市域内企业,可向市金融证券办公室(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开展上市预备期工作的申报。市金融证券办公室会同企业聘请的具有保荐主承销资格的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
2、通过尽职调查认为上市可行的企业,选择确定中介机构并正式签约后,由企业提出上市申请,经企业注册所在地的区县(市)人民政府推荐,市金融证券办公室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为市拟上市企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二)相关要求
经确认为拟上市并开始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得因自身原因停止改制上市步伐,五年之内不得迁址市外,上市成功后要将募集资金的80%以上投资市内。对因自身原因停止改制上市和迁址市外的企业,立即停止执行优惠政策,已享受优惠政策所获得的利益必须退还。
二、加大对拟上市企业的政策扶持
(一)拟上市企业进入上市辅导期后至企业上市成功期间,企业依法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上年实缴数为基数,新增部分的市、区县(市)留成部分,按预算级次,各级财政以项目补助形式全额奖励给企业。
(二)拟上市企业在上市过程中,因审计调账、资产评估增值而补交的税款(包括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等)按规定征收,其中市、区县(市)留成部分,按预算级次,各级财政以项目补助形式全额奖励给企业。
(三)拟上市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因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转增股本和个人股东分红而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规定征收,其中市、区县(市)留成部分,按预算级次,各级财政全额奖励给个人。
(四)拟上市企业在上市过程中,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企业需要通过股份制改造或重组上市,并入拟上市企业的资产在调整股权、划转资产时未发生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对因此增加的税费按规定征收,其中市、区县(市)留成部分,按预算级次,各级财政以项目补助的形式全额奖励给企业。
(五)拟上市企业改制涉及产权变更过户的,应依法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免交除工本费外的其他一切行政事业性收费,因历史原因未办理产权证且无争议的,依法补齐权证并列入企业资产,收费项目一律按最低收费标准收取。
(六)拟上市企业改制后承续原企业拥有的特许经营权、资质、许可证、商标、用水权、用电权及其他无形资产无偿给予过户,涉及国有资产的,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七)优先支持拟上市企业申请国家及省贷款贴息、高新技术产业引导资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等各项政策性扶持资金。优先支持拟上市企业申报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创新优势企业和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业产业化示范企业和省推进新型工业化“双百工程”企业。
(八)引导省内外创业投资基金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参与拟上市企业的投资与培育。
(九)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为拟上市企业提供信贷支持。
(十)拟上市企业在上市过程中,对企业未弥补亏损、应摊未摊和应提未提费用以及盘亏、报废、坏账等各项财产损失,由具有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审计,经财税部门审核,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及时核销。
(十一)拟上市企业发行股票成功后,市人民政府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及有功人员共50万元,企业注册地所在的区县(市)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奖励。市人民政府奖励方案由市金融证券办拟定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区县(市)奖励方案由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自行制定。
(十二)鼓励企业“买壳”、“借壳”上市,我市企业在异地“买壳”、“借壳”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回益阳的,视同改制上市,享受同等政策。
(十三)除益阳本土企业享受上述政策外,将总部设在益阳且纳税落户益阳的其他企业改制上市,享受同等政策。
(十四)对于中央和省人民政府已经出台鼓励企业上市的其他优惠政策,我市遵照执行。
三、加强对企业上市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成立由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订、督查落实全市培育上市公司的规划、目标、措施,协调解决推进企业上市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称市上市办),具体负责企业上市工作的日常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办公室设在市金融证券办公室。各区县(市)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制订企业上市工作计划,积极做好辖区内企业上市的协调、服务工作。
(二)建立企业上市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上市办负责组织,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负责协调解决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督促各部门积极落实省、市相关政策,为企业上市创造条件。
(三)加强对企业上市工作的指导和培育。市上市办要积极邀请省金融证券办、省证监局及有关证券交易所、中介机构等,通过举办企业改制上市培训班、研讨班等形式,加强资本市场、资本运作和企业上市规则等基本知识的培训,及时通报资本市场发展动态,交流企业上市工作经验,帮助企业提高对资本市场的认识,增强企业上市积极性和主动性,加快企业改制上市步伐。
(四)切实做好拟上市企业的跟踪、服务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对企业改制上市相关审批事项要简化程序、特事特办。市上市办要统筹负责辖区内企业改制上市工作,加强对企业改制上市工作的协调和督办。发改委等部门对拟上市企业报送的募集资金投向项目,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完善相关手续,积极向相关部门出具推荐意见。国土资源部门要把拟上市企业的募投项目作为重点项目管理,优先安排用地预审和用地计划,保障建设用地,协调解决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的有关土地问题。环保部门要加强对拟上市企业的环保核查辅导,优先安排拟上市企业建设项目的环评。其他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全力推进企业上市。
本意见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时效为5年。各区县(市)可根据本意见制定实施意见。
二○○九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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