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交通体制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交通体制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南省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永政办函〔2010〕9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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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11-0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做好交通体制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
永政办函〔2010〕9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成品油税费改革,完善交通体制加快交通发展的意见》(湘政发〔2009〕13号)、《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机构编制及人员安置方案的通知》(永政发〔2009〕15号)文件精神,2010年市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调整市、县公路管理机构体制,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县区公路局人、财、物成建制移交所在县区人民政府管理。为进一步完善交通管理体制,确保交通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公路部门经费保障。根据湘政发〔2009〕13号、省财政厅湘财建函〔2010〕34号文件精神及省对县财政实行直接管理的要求,从2011年开始,省对市、县区公路部门的燃油税转移支付基数将直接拨付到所属地财政。按照永政发〔2009〕15号文件要求和属地管理原则,从2011年开始,各县区政府要将县区公路管理机构的财务收支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其基本运行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二、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各县区财政要加大对农村公路建设、农村客运站建设、渡改桥建设、危桥改造工程、安保工程等的配套投入,加快交通事业发展。省对县区的转移支付切块经费作为县区交通建设的自有财力,必须专项用于交通发展,原则上不得用于人员支出。
三、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各县区要制订应对预案,及时处理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及时化解各种矛盾。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广大干部职工服从大局,服从组织,保持干部队伍稳定。要建立经费保障工作定期报告制度,重要情况要随时上报,确保县区公路部门工作经费落到实处。要严格工作责任,对因工作不力,处置不当引发群体性事件和不稳定因素的,将严肃追究处理。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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