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株政办发〔2010〕1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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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8-0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株政办发〔2010〕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0〕34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湘政法发〔2010〕15号)精神,现就做好我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本次规范性文件清理的范围是:
(一)2008年9月30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经2008年清理后宣布继续有效和重新公布的,属于本次清理范围;已废止和失效的,不再清理;2008年未列入清理范围的,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函〔2008〕97号)的规定,已自2008年10月1日起一律不再执行,因此不予清理。
(二)2008年10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制定(含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经本级政府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的,属于本次清理范围;未经本级政府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的,属于无效文件,不予清理。
二、清理原则
本次规范性文件清理,是按照《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的定期清理。全市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均应全面清理本机关属于清理范围的规范性文件,并按照下列原则作出处理:
(一)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相互抵触、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特别是含有加重企业负担、地方保护和行业保护等方面内容的规范性文件,要予以修改或者废止。需要修改的,应按照制定程序制定新文件并同时废止原文件。
(二)清理期间有效期届满,或者有效期未满但所规定的事项已经完成、实际不再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应宣布失效。本次清理前已经有效期届满自动失效的规范性文件,一并列入本次清理结果的失效目录,统一公布,并逐件注明失效的具体日期。
(三)清理期间有效期届满但确需继续执行且没有第(一)项所列情形的规范性文件,应按照规范性文件登记制度重新公布。
(四)有效期未满且没有第(一)项所列情形的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
三、清理方法
(一)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的规范性文件,由起草或者执行的部门先行研究提出清理建议,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决定。各部门应按照前述清理原则逐件认真研究。需要废止、修改、宣布失效、重新公布的,应逐件提出清理建议,填写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建议表》(附件1),于2010年9月30日前送市政府法制办。其中,建议修改的,还应按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报送新的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和有关材料。县市区规范性文件参照本通知规定的清理方法进行清理。
(二)县级以上政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自行清理;两个部门(单位)联合制定的,由主办部门(单位)牵头清理。各部门(单位)应于2010年9月30日前将清理结果报本级人民政府。其中,修改的规范性文件还应报本级人民政府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
清理结束后,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均应作出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连同《2010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附件2),由本级政府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政府各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还应同时向本级政府报送《2010年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报表》(附件3)。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他未办公报、网站的政府派出机关,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可以在本机关公告栏公布。
清理结果公布后,各级均应对规范性文件公布系统进行清理,将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从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中删除。
四、时间要求
本次清理,各级政府均应于10月31日前完成本级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布和上报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应于2010年9月30日前完成本地区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统计工作,并于10月15日前将《2010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统计表》(附件4)报市政府法制办。各县市区政府、各部门、各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在清理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与市政府法制办联系。
联系电话:28680776
联系人:李治国朱晓莉
附件:1.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建议表(一)至(四)
2.2010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一)至(四)
3.2010年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报表
4.2010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统计表
二○一○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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