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推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深入开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九府厅发〔2012〕25号
颁布日期:2012-04-1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推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深入开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九府厅发〔2012〕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九江八里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驻市各单位:

《关于进一步推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深入开展的实施意见》已经2012年4月6日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八日

关于进一步推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深入开展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深入开展,确保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依据中央关于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文件规定和《江西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办法》,结合九江实际,现就深入开展全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市第十次党代会精神,按照公平对待、搞好服务、合理引导、完善管理的工作方针,将流动人口与租赁房屋服务管理等相关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创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健全服务管理长效机制,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实现九江科学发展、进位赶超、绿色崛起和“十二五”规划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二)工作目标:通过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流动人口社会管理新格局,力争到2012年底,在全市基本建成适应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需要的组织网络、制度体系、工作机制、经费保障机制和综合信息平台,全面提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信息化、社会化建设水平,不断健全惠及流动人口的城乡公共服务体系和维权机制,在全市逐步形成“流动有序、和睦相处,共创繁荣、共保平安”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新局面。

二、进一步健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组织体系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委政法委、市公安局、市房产局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市综治办、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法制办、市公安局、市房产局、市建设规划局、市民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市地税局、市妇联、团市委、市人保局、市教育局、市人口计生委、市执法局、南昌铁路局九江车务段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流管办”),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由市公安局分管负责同志任办公室主任,从市综治、公安、人保、房产、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抽调人员合署办公。

各县(市、区)也要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建设,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承担具体工作任务。全市各乡(镇、街道)都要成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站,城区各个社区(居委会)要设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分站,乡(镇、街道)、社区要指定一名负责同志任站(分站)长。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心(站、分站)受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委托和指导,负责对本辖区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的服务管理工作。

在流动人口数量较多的县(市、区)和街道要整合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力量,设立“新市民”综合服务大厅,为流动人口实行“一站式”服务管理。

(二)明确工作职责。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是全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具体负责协调、检查、指导和考核全市流动人口与租赁房屋服务管理工作。市流管办作为市流动人口领导小组常设机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流动人口发展的各项方针、政策;负责全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政策法规及重要措施的拟制、调研和辅助决策工作;负责全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模式、工作目标、工作措施及相关配套政策的拟定,并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考核、监督和检查;负责组织开展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总结、评比表彰。

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别是:

市综治办:协助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将此项工作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建立健全考评机制,督促落实相关责任。

市委宣传部:大力宣传有关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动员社会各界参与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形成全社会尊重、关心流动人口的良好氛围。

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审核有关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对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执法工作进行监督。

市公安局:负责流动人口的治安管理,加强对租赁房屋的治安和消防管理,与租赁房屋业主签订治安责任书,依法查处租赁房屋业主的违法违规行为;负责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信息采集和居住证发放及其日常管理工作;深化户籍制度改革,逐步有条件地解决长期在城市中有稳定职业和合法固定住所的流动人口落户问题;对流动人口做到分类管控、突出重点,发现和打击流动人口中的违法犯罪活动;加快警务综合信息平台建设,规范流动人口信息的采集录入、查询、比对工作。

市建设规划局:加强建筑市场用工单位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掌握从业人员信息;负责指导对成建制施工队伍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管理;把解决长期在城市就业生活的流动人口居住问题纳入城市住宅建设发展规划。

市房产局:负责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掌握出租房屋的底数和基本情况并通报相关部门;加强对房屋租赁中介机构的管理,规范房屋租赁中介机构行为,保护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市人口计生委:负责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发放和查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对流动人口进行计划生育政策的宣传、教育,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免费服务定点制度,确保为流动人口免费提供节育技术服务。

市人保局:做好流动人口的劳动管理和就业服务,提供就业

信息和职业介绍、就业培训、社会保险等服务;加大劳动监察,依法处理用人单位与外来务工人员的劳动争议,查处违法案件。

市教育局:将流动人口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依法保障流动人口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权益。

市司法局:做好流动人口密切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积极推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进社区活动,不断拓宽对流动人口的法律服务渠道,进一步规范法律援助机构建设,及时为经济困难的流动人口提供法律援助;对流动人口中的刑释解教人员、监外执行人员,其户口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的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衔接配合,认真落实矫正、安置帮教工作责任,减少漏管失控。

市民政局:加强救助管理机构设施建设,依法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和加强社区居民委员会和居民小组建设,推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进社区。

市卫生局:将流动人口医疗卫生服务和管理纳入经常性工作范畴,在传染病、艾滋病防治、儿童预防接种、妇幼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方面提供与常住人口同等的服务,对流动人口集中的公共场所定期开展卫生监督检查。

市工商局:负责查处利用出租房屋从事的违法经营活动,查处、取缔非法房屋中介机构。

市财政局:保障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经费和专职协管员队伍建设经费;对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中有关财政政策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市地税局:抓好对出租房屋税收征管措施的落实,堵塞漏洞,依法查处偷逃房屋租赁税收的行为。

市执法局:协助民政部门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协助公安部门打击组织、唆使、胁迫进行流浪乞讨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

市交通、铁路部门:负责做好运输高峰时期的流动人口疏导工作,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打击车站、码头、汽车、船舶上的违法犯罪活动。

团市委:推动流动团员服务网络体系建设,进一步发挥流动人口中团员先进分子的模范带头作用。

市妇联:协同有关部门为流动人口中的妇女、儿童提供法律援助、生活救助、职业培训、政策咨询、子女助学等服务,配合查处侵害流动妇女儿童权益的典型案件,切实保护女工和未成年工合法权益。

各级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明确分管领导和职能科室,落实各项服务管理措施。要按照便民原则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实现全市上下整体联动,形成合力。公安机关是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主要力量,基层派出所要积极配合基层流管站的工作,负责流动人口工作的副所长要常驻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站履行职责,协助做好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信息采集、录入和流动人口的治安及民事纠纷化解等工作。

(三)落实工作保障。

1.建立经费保障机制,保证“有钱办事”。认真落实中央和江西省有关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的规定,按照“分级管理、分级分担”的原则,将各级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公经费、专职协管员工资和居住证成本性开支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其中,市级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公经费每年安排不少于5万元,各县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公经费每年安排不少于3万元,并随本地流动人口数量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增长而增加。流动人口专职协管员的工资水平要结合流动人口登记在册数、工作需要和上级有关配备标准进行确定,要与当地城镇职工工资水平相适应,并逐步提高。居住证按省公安厅实际印制成本纳入财政预算。市地税局、市房产局会同市流管办要加强住房租赁税费征管机制的调查研究,尽快出台相关管理办法。市、县(市、区)两级财政、审计部门加强对经费使用管理的监督,确保经费专款专用。

2.落实专职协管员队伍,保证“有人干事”。全市各级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部门要本着精干高效的原则,按照规定比例逐步建立一支政治可靠,训练有素,业务熟悉的专业协管员队伍,协助做好流动人口相关服务管理工作。协管员的招聘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县(市、区)流管办牵头,本着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做好招聘工作。县(市、区)公安机关要抓好协管员队伍的日常工作培训、着装规范、管理使用和教育等工作,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超出协管员的具体工作职责范围安排协管员的工作。

三、进一步完善流动人口服务保障体系

(一)完善义务教育服务。坚持由各级政府负责、全日制公办中小学接纳为主,依法保障流动人口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教育部门要将流动人口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并将经费纳入公共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公办学校要尽最大能力接纳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入学或插班,并按规定在收费、管理等方面与当地学生同等对待。要推进流动人口较多、现有教育资源不足的城镇扩充公办教育资源,不断提高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在公办学校就学的比例。对在经当地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和民工子弟学校符合规定就读的学生,在免收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和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生活费补助等方面与公办学校学生同等对待。对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子女就近在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阶段学习,并在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初中就学达到初中毕业的,均可报考我市所属的各中等职业学校,入学以后同等享受国家助学金。

(二)完善劳动就业服务。积极开展流动人口劳动就业服务,建立完善九江劳动力用工信息发布平台,引导流动人口有序流动。建立完善流动人口免费职业介绍服务政策,为流动人口提供免费的求职登记、就业信息、政策咨询和职业指导等基本就业服务。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建立完善政府主导、企业支持、个人自愿、社会参与的培训机制,对流动人口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提供补助,按规定持居住证件可免费参加政府相关部门组织的劳动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维权知识等方面基本常识的培训,提高流动人口就业技能培训的覆盖面。在技术职称评定、职业资格证书取得等方面,享有与本地居民相同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积极发展农民工工会会员。

(三)完善医疗卫生服务。按照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的原则,将流动人口医疗卫生服务纳入当地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加强流动人口卫生防疫管理、健康教育等工作,要在医疗急救和治疗、儿童预防接种、妇幼保健、传染病防治等方面提供与当地居民同等的服务,做好艾滋病、结核病免费治疗及农民工职业病防治工作。加强对流动人口儿童常规免疫工作管理。加强对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建设和管理,不断提高对流动人口的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质量。在条件好、流动人口多就医不方便的企业设置医务室,方便流动人口就医。

(四)完善居住服务。在务工流动人口相对集中的区域,根据需要合理安排建设用地,用于公租房建设。有条件的企业在厂房建设时应安排一定比例的土地建设职工集体宿舍;条件还不成熟的企业,要统一承租合法出租房屋解决员工居住问题。

(五)完善计生服务。按照现居住地为主进行管理的原则,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要组织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指导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夫妇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定期组织避孕节育、生殖健康检查,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技术服务和避孕药具。依法向育龄夫妻免费发放《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督促未办理婚育证明的成年育龄妇女及时补办婚育证明。对符合条件的拟要求在现居住地申请办理《流动人口一孩生育服务证》的已婚育龄夫妻提供服务,及时与户籍地协商沟通生育信息,减轻育龄群众负担。强化综合治理,堵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中的漏洞,有效控制流动人口违法生育。

(六)完善公安管理服务。继续贯彻落实《九江市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加快新型城镇化进程的意见(试行)》,引导非农产业和农村人口有序向城市和建制镇转移,逐步满足符合条件流动人口的落户需求。认真贯彻《江西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办法》《江西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办理工作规范》,做好居住证的申请、发放和管理,鼓励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办理居住证,方便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工作生活和参与社会事务管理。公安“110”要及时受理侵害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的各类违法案(事)件,并转交相关部门认真查处。

(七)完善文化生活服务。各级党委、政府要把丰富流动人口精神文化生活纳入文化建设的总体目标,引导流动人口精神文化生活步入健康发展的轨道。重视对流动人口的文艺体育技能培训,培养一批能够为流动人口服务的文艺体育骨干。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文化馆(宫)、文化中心以及社区公益性文化活动场所等,要进一步对社会免费开放,使流动人口平等享受公共文化产品。经常开展形式多样的群众文体活动,尝试举办流动人口文艺汇演和体育运动会,丰富流动人口业余生活。

(八)完善社会保障机制。

1.加大工伤保险和商业保险实施力度。深入贯彻《工伤保险条例》,所有用人单位尤其是工伤风险程度高的建筑、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等行业,必须及时为流动人口办理工伤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探索建立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有机结合、优势互补的流动人口保险保障机制。

2.建立医疗保障制度。各地各部门要将流动人口纳入医疗保险范围。流动人口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随所在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劳动密集型企业中形成劳动关系的流动人口,未参加养老保险的,可先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流动人口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其住院或特殊病种医疗费用按所参加的基本医疗保险险种的有关规定支付。要完善医疗保险结算办法,为患大病后按规定办理转外就医手续的参保流动人口提供医疗结算服务。

3.加大养老保险参保力度。贯彻《社会保险法》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扩大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覆盖面,做好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进一步落实《失业保险条例》,对流动人口在城镇单位就业的,按规定实行城乡统一的失业保险制度,用人单位要按时足额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失业后同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九)完善维权保障机制。

1.积极维护流动人口民主政治权利。积极创造条件培养、吸引优秀流动人口加入党组织,参加人大、政协活动,参加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和协会组织,充分尊重和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推进流动党员服务网络体系建设,在县(市、区)建立党员服务中心,在乡镇(街道)成立党员服务站,在村居(社区)设立党员服务点,提高为流动党员服务的能力和水平。要将符合相关条件的流动人口纳入各级各部门组织开展的优秀党员、优秀团员(青年)、优秀人才、先进流动人口、劳动模范等评选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的推荐范围。

2.积极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要把流动人口作为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之一,重点援助解决拖欠工资、医疗事故、交通事故、工伤事故赔偿等事项,对申请法律援助的流动人口开辟法律援助“绿色通道”,保证他们就近快捷地申请和获得法律援助。完善法律援助组织建设,使法律援助工作站点向基层和新经济组织延伸。创新便民服务方式,打造网络服务平台,拓宽流动人口法律援助申请渠道,降低流动人口依法维权的成本。注重企业内部调解、专业人员调解和基层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及时调处流动人口劳动争议案件。指导和督促使用流动人口较多的企业建立有流动人口代表参加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3.加强劳动保障监督管理。所有用人单位招用流动人口就业人员必须依《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建立权责明确的劳动关系。严格执行《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合同试用期的规定,不得在试用期侵犯流动人口权益。建立健全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工资保障金制度,加强对流动人口集中的用人单位工资发放情况的监控,探索建立特殊领域的职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建筑、市政、交通、电力、水利等领域施工企业在签订施工合同或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必须按要求在指定开户银行存入一定额度的工资保障金,实行专户管理,用以支付被拖欠或施工企业无力支付的职工工资。重点开展建筑、餐饮服务、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等行业的劳动保障权益执法检查,确保流动人口合法权益。

(十)完善帮抚救困机制。推动用工单位对本单位的流动人口因病、因灾造成严重困难的,实施临时帮抚救助。加强民政救助管理机构建设,积极创新救助工作方式,开展各种形式的现场救助和流动救助,对城市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实施积极有效的救助,特别要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教育矫治、预防干预和服务保障工作。

四、进一步落实流动人口管理制度

(一)落实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制度,实现“以房管人”。按照“谁出租、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出租人、承租人、中介机构、物业、房产、公安部门对租赁房屋管理的责任和义务。房屋出租人在流动人口租住房屋并进行登记后三个工作日内应向当地公安机关申报,同时向房产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对未按照规定申报的房屋出租人由公安机关依照《江西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处罚。公安、房产、工商等部门要健全完善房屋租赁相关部门协作管理机制,着力完善日常管理与集中整顿相结合、以日常管理为主的长效工作机制,摸清出租房屋、中小旅馆、建筑工地、集贸市场、洗浴场所、网吧等地流动人口的底数和基本情况,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人来登记、人走注销”。

(二)落实居住证管理制度,实现“以证管人”。按照《江西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办法》规定:拟在居住地居住三十日以上,已满十六周岁符合办证条件的流动人口,可以向居住地公安机关或者受委托的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申领《江西省流动人口居住证》,公安机关接到流动人口申领居住证的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核发居住证。流动人口凭居住证在社会保障、医疗卫生、计生服务、教育就学、住房政策、职业介绍、法律援助等方面享有相应的权益。要积极推行居住证社会化应用工作,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在办理流动人口业务时应查验流动人口居住证。对未办理居住证的,将有关信息通报给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社区流管站,并督促其办理居住证。对骗取、冒领、出租、转借、转让居住证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江西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罚。

(三)落实流动人口信息社会化采集制度,实现“以业管人”。积极推动流动人口信息社会化采集工作,制定全市流动人口信息社会化采集规范,按照“谁用人、谁采集、谁输入”的原则,把流动人口信息采集输入工作直接分解到各用人单位以及社区、物业组织、中介等相关单位和人员,由其采集、录入流动人口信息,并输入流动人口管理信息系统平台。

五、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治安管理

(一)积极预防、严厉打击流动人口中的违法犯罪活动。加强对流动人口中多发性违法犯罪活动的调查研究,深入研究分析其违法犯罪活动的规律和特点,不断提高打击的主动性、针对性和实效性。完善流动人口违法犯罪活动协查通报制度,以流窜犯罪和流动人口黑恶势力为重点打击对象,加强信息沟通,开展并案、串案侦察工作。在流动人口中设立信息员,及时获取各种情报信息,掌握可能影响社会政治稳定的非法流动人口维权组织有关情况和线索,积极预防、严厉打击境内外敌对势力和少数别有

用心人员利用流动人口维权组织开展渗透和破坏活动。

(二)适时开展对流动人口聚集区的专项治理。推进社会治安重点地区排查整治,全面摸排、及时整治城乡结合部、“城中村”、中小旅馆等环境卫生脏乱、违章建筑密集、安全隐患突出、违法犯罪活动高发的流动人口聚居区,落实管理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三)强化对流动人口中高危人员的管控。以“底数清、情况明,行知去向、动知轨迹”为目标,建立流动人口动态管理机制。加强对流动人口高危人员的重点管控,重点做好“无业可就、居无定所、无正当生活来源”的流动人口管理,提高预防、发现和打击流动人口违法犯罪活动的能力。

六、进一步完善考评责任追究机制

(一)完善工作考评机制。各级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组织要加强对流动人口工作的调研,要围绕当前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大力开展调查研究,不断创新体制机制和方式方法,通过建章立制提高服务管理水平。要建立科学合理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目标考核办法,加强对各成员单位及县(市、区)的考核。

(二)强化责任追究机制。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检查和督导,对发生重大问题的地区和部门实行责任倒查,落实重大责任问题追究机制,确保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责任真正落到实处。

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和市直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制定具体配套落实措施。

延伸阅读

公司法(最新公司法全文)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