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萍乡市城市建设项目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政府文号:萍府发〔2010〕7号
颁布日期:2010-07-1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萍乡市城市建设项目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萍府发〔2010〕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研究,现将《萍乡市城市建设项目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五日

萍乡市城市建设项目监督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城市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实现城市建设项目优质、廉洁、高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国家、省、市出资或政府组织投资,总额达500万元以上的城市建设工程。

列入市重点建设工程的项目,按照《萍乡市重点建设工程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城市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负其责、监督机关依法监管的工作机制,坚持严格程序、规范管理、依法监督、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监督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成立萍乡市城市建设项目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另行发文),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监察局。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城市建设项目依法、依规实施;

(二)监督检查本办法的贯彻落实情况,提出城市建设项目工程监督管理意见;

(三)对城市建设项目单位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提出调查、处理建议;

(四)协调解决城市建设项目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五)完成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城市建设项目单位(项目法人)是建设项目的第一责任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申报建设项目,依法办理建设项目的规划、土地、环保、建设等相关手续;

(二)依法组织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确保选择优良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其它服务单位;

(三)依法签订并严格执行项目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及其它服务合同,监督施工、监理等单位履行合同,确保工程质量、进度和资金安全。

第六条城市建设项目单位主管部门是建设项目的主要责任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规定负责组建其直接管理的城市建设项目的项目单位(项目法人),并对其进行考评,监督;

(二)协调管理城市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并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三)对城市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投资进行监督检查;

(四)参与城市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并依法进行监督。

第七条开辟城市建设项目绿色服务通道。由市公共政务管理局牵头,组织城市建设项目相关管理部门集中联审联批、特事特办,提高办事效率。

第八条在城市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凡具有相关行政审批、或行政监管职能的部门依法依规各自履行监管职责。

第三章监督管理的程序和内容

第九条城市建设项目经市发改委批准立项后,建设项目单位应到规划、土地、环保、建设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条城市建设项目实行预算财政评审制度。

建设项目单位根据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后的施工图纸,编制项目预算,送市财政局评审;未经财政评审的项目,不得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第十一条城市建设项目实行公开招标投标制度。

建设项目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与建设项目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大宗材料采购等,必须依法实行招标投标,不得将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投标。

建设项目单位应编制规范的招标投标文件(文件应明确工程款预付、进度款支付、结算款支付、新增工程让利幅度、发生合同纠纷的由萍乡仲裁委员会仲裁等合同条款),及时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招标投标备案手续,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二条城市建设项目合同实行审查、备案制度。

建设项目合同经建设项目单位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签订,并按规定进行备案。

第十三条城市建设项目实行押证制度。

建设项目单位应将参与工程建设的注册建造师、施工员、质检员、预算员、安全管理员和监理工程师的资质证书原件等在签订合同时交行业主管部门收押。

第十四条城市建设项目实行项目公示制度。

建设项目单位应将建设项目的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名单和监督电话牌、消防保卫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施工现场平面图和工程立面图等相关情况在施工现场公示,并将工程概况在萍乡政务网站公示。同时,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城市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实行申报制度。

一般工程变更,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项目单位和建设项目单位主管部门现场审核后,定期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单次变更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第十六条城市建设项目隐蔽工程实行签证制度。

建设项目隐蔽工程验收签证,必须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项目单位和建设项目单位主管部门现场共同确认才能生效。

第十七条城市建设项目实行联合验收制度。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项目单位应及时按法定程序组织参建各方进行工程竣工验收,验收结论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八条城市建设项目实行结算审计制度。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项目单位应将验收结论和施工单位编制的工程结算书,及时送市审计局审计,审计报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九条城市建设项目实行日常督查制度。

建设项目单位应定期将建设项目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及资金拨付情况书面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工程建设情况组织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查。

第四章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建设项目在市财政局会计核算中心或有关主管部门会计核算室开设建设项目资金专户,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

第二十一条建设项目的工程预付款必须在合同中明确其支付的担保条件,预付款金额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30%。其拨付程序为:由施工单位填报预付款申请表,附合同担保文件等相关资料,经监理单位、建设项目单位和建设项目单位主管部门核准,由建设项目法人拨付。

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工程进度款按施工合同的约定条款进行拨付。其拨付程序为:由施工单位填报施工进度款拨付申请表,经监理单位、建设项目单位和建设项目单位主管部门核准,由建设项目法人拨付。

第二十三条工程结算款按施工合同约定的条款进行拨付。其拨付程序为:由施工单位填报施工结算款拨付申请表,附建设项目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工程竣工验收结论、工程结算书、工程审计报告等相关资料,经建设项目单位和建设项目单位主管部门核准,由建设项目法人拨付。

第二十四条工程质保金按合同约定的条款进行拨付。其拨付程序为:由施工单位填报拨付申请表,附工程竣工验收结论和保修期验收意见等相关资料,经建设项目单位和建设项目单位主管部门核准,由建设项目法人拨付。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城市建设项目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规定视情节轻重实行责任追究:

(一)未依法立项,或未办理规划、土地、环保、城建等手续,擅自投资建设的;

(二)未依法组织招标投标活动,或工程预算未经财政评审进行招标活动的;

(三)未经相关部门审查签订合同的,或签订合同时未执行押证制度的,或合同管理不严造成重大后果的;

(四)不按规定程序变更工程或确认隐蔽工程工作量的;

(五)违反资金帐户管理规定的,或违规拨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质保金的;

(六)阻挠、干扰监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

(七)对违规、违法行为或重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的;

(八)需要进行责任追究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城市建设项目单位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实行责任追究:

(一)对建设项目监管不力,造成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程序不到位、严重违规的;

(二)未正确履行监管职责,造成工程建设重大损失或浪费的,或发生重大安全和质量事故的;

(三)对建设项目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责任追究不到位的;

(四)干扰下属单位建设项目工程招标投标、物资采购活动的;

(五)需要进行责任追究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七条具有城市建设项目相关管理职能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实行责任追究:

(一)在项目审批、监督管理过程中失职渎职造成重大后果的;

(二)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建设项目工程,为个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需要进行责任追究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条规定的单位和人员实行下列责任追究: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责令限期整改;

(四)给予行政处分;

(五)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单独适用,也可合并适用。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新增工程让利幅度,是指中标单位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变更或其它原因引起的工程量清单(招标时)以外项目增加的工程量的让利比例;其让利比例应参照中标价与财政评审控制价之间比例执行,让利幅度=(1-中标价/控制价)×100%。

第三十条市本级投资5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各县(区)、萍乡经济开发区的建设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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