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施意见的通知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施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宜府办发〔2016〕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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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6-02-1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施意见的通知
宜府办发〔2016〕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研究,现将《宜春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2月17日
宜春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施意见
农村公路是全市公路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村重要的公益性基础设施。为加强农村公路(专指交通部门实施行业管理的县、乡、村道〈含部分国、省道〉,下同)的管理和养护,保障农村公路完好畅通,更好地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5〕49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关于江西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07〕4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针,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农村公路建养并重,明确养护管理责任,健全养护管理机构,创新养护管理模式,强化养护职能,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体的稳定的养护资金渠道,实行目标考核,全力打造“畅通、安全、舒适、和谐”的农村公路通行环境,有效提升农村公路综合服务水平,促进农村公路持续健康发展。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目标是:建立符合我市农村实际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和管养分离、招标养护、养事不养人的农村公路管养市场化运行机制,保障农村公路完好畅通和正常使用,实现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正常化和规范化。
二、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分级职责
农村公路的技术范畴包括公路、桥梁(涵洞)、安保工程三个组成部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以县为主、乡村配合”的管养机制。坚持“建养并重、协调发展、因地制宜、确保长效”的原则,逐步做到全面养护、有路(桥)必养。为确保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落到实处,要层层建立目标考核制,市政府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考核纳入对县(市、区)政府的目标考核体系,分值不低于3%。
(一)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编制全市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和养护规划,审核并上报县(市、区)交通运输局编制的农村公路养护建议计划,监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检查养护计划执行情况和养护质量,指导监督、检查考核各县(市、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二)县(市、区)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其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管理养护工作。政府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筹集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工作负总责。
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实施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编制农村公路养护建议性计划,统筹安排、管理、拨付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考核所属公路管理所的养护管理工作,检查养护质量,组织协调、检查考核乡(镇)政府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及农村公路设施的保护工作。
(三)县(市、区)交通运输局所属的公路管理所具体承担交通部门进行行业管理的县道(含交通部门行业管理的部分省道)的日常养护管理和养护工程管理工作,拟订农村公路养护建议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组织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和发包工作,对养护质量进行检查验收,负责公路路政管理和路权路产保护;指导监督乡、村道的管理和养护工作,对县、乡、村道的养护质量进行检查验收。
(四)乡(镇)政府负责辖区内乡道的日常管理养护、养护工程计划的编制和养护资金筹措。村道的管理、养护、保护以及养护资金筹措等方面具体职责,由县(市、区)政府结合当地实际确定。
三、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内容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分为路政管理、日常养护和养护工程。
农村公路路政管理的主要工作内容:禁止在公路用地范围内建造永久性建筑物;严禁超限、超载、超速车辆未经批准行走于农村公路;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在公路上挖沟、砍伐路树;严禁在大中桥桥位上游100米、下游150米范围内采砂;严禁铁履带式车辆行驶于水泥或沥青路面;禁止以路代市和在公路上打谷晒场、堆放建材和垃圾;对违反路政管理规定造成的路产路权破坏行为进行追究、核定路产路权损失的赔偿等。
日常养护的主要工作内容:路面保洁,路肩、边坡修整,路树管理、补栽,绿化修剪,涵洞清淤、排水沟疏通;设置限高限宽设施,增设、维护、更新交通警示、指示标志和里程牌;每公里50立方米以下的安保工程,每公里100平方米以下的路面整修,150立方米以下的边坡塌方清理、路基缺口填筑。
养护工程的主要工作内容:每公里100平方米以上的路面大中修和路面重铺、自然灾害损毁工程;每公里50立方米以上的安保工程,150立方米以上的边坡塌方清理、路基缺口填筑;危桥改造;全路段新设交通警示、指示标志和里程牌等。
四、资金筹措及使用管理
按照新的《宜春市县乡道网规划(2015-2030年)》,市交通部门实施行业管理的农村公路共15604.7公里,其中:国、省道529.96公里、县道2410.9公里、乡道5703.94公里、专用道34.6公里、村道6925.34公里。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分为路政管理资金、日常养护资金和养护工程资金等三大块。养护工程资金由省统筹、市、县(市、区)配套;日常养护资金由县(市、区)政府负责统筹、市配套;路政管理资金由县(市、区)政府负责统筹;缺口资金由县(市、区)财政预算兜底。
(一)养护工程资金。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江西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07〕48号)和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省级补助资金申请和使用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赣交规划字〔2015〕67号)精神,用于全省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专项资金由省交通运输厅按照每公里每年县道7000元、乡道3500元、村道1000元标准统筹安排。凡县(市、区)日常养护资金到位(县级财政按每年县道3000元/公里,乡道1500元/公里,村道500元/公里安排);建立了农村公路养护长效机制,并做到“五到位”(管养责任落实到位、机构人员配备到位、制度制订执行到位、资金筹措管理到位、监督检查考核到位)的县(市、区),可向省交通运输厅申请养护工程省级补助资金。
市本级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300万元,用于已列入省交通运输厅养护工程计划项目(农村公路国省道、县道和重要乡道路面大中修项目)的奖补,并视财力增长逐年增加。
获得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省级补助资金的县(市、区),向市交通运输局申报年度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大中修项目计划、经市交通运输局审核后报省公路管理局备案,由市交通运输局下达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大中修项目计划。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大中修项目计划由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实行行业管理,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实施。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大中修项目资金除省交通运输厅补助和市本级奖补外,不足部分由县(市、区)财政统筹解决。各级资金按专项资金管理,下拨到相应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大中修项目的建设单位。
(二)日常养护资金:
1.日常养护资金由县(市、区)政府负责筹集,然后整体划入县(市、区)交通运输局专户储存管理(或专账管理)与使用,县(市、区)交通运输局检查、考核后,资金拨付到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对象(机构或养护队)。在每年县(市、区)财政收入中,按照县道、乡道、村道(每村一条主要村道)每年每公里分别不低于3500元、1500元、500元的标准,列支专项资金用于保证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需要。其中养路的经费占总经费的80%,养桥的经费占总经费的20%。各县(市、区)应根据本地实际,另安排日常养护经费总额的5%给县(市、区)交通运输局,作为检查、考核、奖励的工作经费。
2.凡县(市、区)日常养护资金列支到位的,市本级再对交通部门管养的国、省道、县道按照500元/公里·年的标准予以配套奖补(国、省道529.96公里、县道2410.9公里,合计2940.86公里),市本级财政共计每年配套奖补国、省道、县道日常养护资金147.4万元,并视财力增长逐年增加。
3.充分利用“一事一议”政策,采取多种方式,积极引导公路沿线村民投工投劳养护乡村公路。同时,积极鼓励公路沿线受益企事业单位、个人,以组织义务劳动、支援设备材料、自愿捐资等方式,支持农村公路养护。
(三)路政管理资金由各县(市、区)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安排并列入财政年度预算。各县(市、区)要统一组建路政管理专业队伍,人员以原乡镇交管站在编人员为主。
(四)市本级财政预算每年安排50万元作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考核工作和奖励资金(资金拨付市交通运输局),对养护工作先进单位进行奖励(奖励养护设备、生产工具及劳保用品)。
(五)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由县(市、区)交通运输局专户储存(或专账管理),必须专款专用,并接受上级交通、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五、推进公路养护市场化,提高养护质量和效率
农村公路总量和增量很大,必须充分发挥公路管理机构、乡(镇)政府、村委会和沿线群众的积极性,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实行管养分离,积极推进公路养护的市场化,建立养护工程和正常养护管理工作机制。推行科学、规范的农村公路管理体制和完善、高效的运行机制,提高公路养护效率,提升养护质量。
(一)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因技术性较强,应通过向社会公开招标等竞争方式,择优选定有资质的养护作业单位组织实施,鼓励具备资质条件的养护作业单位跨地区参与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竞争。养护工程费由县(市、区)交通运输局所属的公路管理所按照养护工程定额和养护工程量核定,依据养护工程承包合同拨付,以便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二)农村公路日常养护采用专业化养护和群众养护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县道和重要乡道日常养护应通过竞争方式承包给具备一定数量的车辆、设备的养护专业队伍承担。一般乡道及村道的日常养护应结合当地实际,通过竞争方式承包给沿线群众。对于等级较低、自然条件特别困难并难以通过市场化运作进行养护作业的乡、村公路,可以通过聘用、委托、承包等方式由个人(农户)分段进行养护。
(三)农村公路路政管理由县(市、区)交通运输局负责,所属的公路管理所具体组织实施。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应充实、完善路政执法队伍,确保路政车辆、人员到位,依法进行路政管理。乡、村道路的路政管理可结合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工作,采取委托管理等多种方式,充分调动乡(镇)政府、村委会和沿线群众保护公路的积极性。涉及路政执法案件的,由县(市、区)交通运输局路政执法机构协助处理。
六、完善配套措施,平稳推进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一)市交通运输局要针对我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特点和规律,抓紧制定农村公路养护制度、技术规范、养护定额、质量评定标准和验收标准。
(二)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对本地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领导,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找准结合点和着力点,按照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于2016年3月30日前报市政府备案。市交通运输局要制定《宜春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办法》,以加强对县(市、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指导,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要认真组织落实方案,平稳推进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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