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市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划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大政办发 [2011] 15号
颁布日期:2011-01-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市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划方案的通知

大政办发[2011]15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市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划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一月三十日

大连市市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划方案

一、区划水源范围

列入本次区划的大连市市控饮用水水源共9处,全部为水库型水源,包括:洼子店水库、龙王塘水库、北大河水库、大西山水库、王家店水库、小孤山水库、凌水水库、老座山水库、牧城驿水库。根据水库供水现状、水质的基本情况,对洼子店水库、龙王塘水库、北大河水库、大西山水库、王家店水库进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划;对小孤山水库、凌水水库、老座山水库、牧城驿水库进行饮用水水源控制区区划。

二、区划方案

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划技术规范》(HJ/T338—2007)和大连市市控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区划方案(详见附件)。

三、市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规定

(一)一级保护区内为禁止建设区,禁止下列活动:

1.新建、扩建、改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

2.向水体排放污染物、设置排污口;

3.毒鱼、炸鱼、电鱼、网箱养殖、垂钓、游泳、放养畜禽、种植农作物;

4.堆放工业固体废弃物、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

5.挖沙、取土;

6.设置油库;

7.建立墓地和掩埋动物尸体;

8.可能污染水源的旅游活动和其他活动。

(二)二级保护区内为严格限制建设区,禁止下列活动:

1.新设置排污口;

2.新建、扩建、改建直接或者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3.开矿、采石或者其他破坏植被的活动;

4.兴建规模化禽畜养殖场,严格控制禽畜散养规模;

5.堆放、贮存危险化学品或工业固体废弃物;

6.在15度以上坡地开垦耕作。

(三)准保护区内为控制建设区,禁止下列活动:

1.建设严重污染环境的农药、化工、造纸、制药、制革、印染、电镀、冶金、选矿等项目(其他建设项目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规定);

2.利用水域清洗装载过有毒有害物品的容器;

3.超过国家或省规定的标准排放废水(当排放总量不能保证保护区内水质满足规定的标准时,必须削减排污总量);

4.严重影响下游水质和水量的其他行为。

(四)严格控制区管理

严格控制区参照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管理。

(五)一般控制区管理

一般控制区参照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管理。

(六)各级保护区、控制区内,禁止下列活动:

1.破坏水源涵养林、护岸林以及与水源保护相关的植被;

2.向水体倾倒工业废渣、垃圾、粪便及其他废弃物;

3.使用剧毒、高残留农药或滥用化肥;

4.使用炸药、毒药捕杀鱼类和其他生物;

5.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防污条件的运载工具,运载油类、粪便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通过保护区;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确需通过保护区的,应当依照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大连市市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划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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