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丹东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放养鸟类和升放飞行物的通告

颁布单位:辽宁省丹东市人民政府文号:丹政发〔2010〕26号
颁布日期:2010-06-2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丹东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放养鸟类和升放飞行物的通告

丹政发〔2010〕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做好丹东机场净空保护工作,确保飞行安全,根据《民用航空法》、《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机场跑道东、西两侧各6000米,跑道南、北两端15000米范围内以及附近的周边地带属于丹东机场净空保护区域。

二、机场跑道东、西两侧各6000米,跑道南、北两端15000米范围内禁止放养各种鸟类,禁止升放气球(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等)、风筝等飞行物。

三、在除第二项范围以外的丹东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放养鸟类、升放气球(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等)、风筝等飞行物的,应当经飞行管制部门批准。

四、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气象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给予处罚;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只限定丹东机场净空保护民用部分。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丹东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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