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主动公开政府信息送交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锦政办发〔2009〕57号
颁布日期:2009-06-0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主动公开政府信息送交工作的通知

锦政办发〔2009〕5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确保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及时、完整地送交到政府信息查阅场所,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现就做好主动公开政府信息送交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送交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责任单位

(一)送交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是政府信息生成(包括制作、保存,下同)单位的职责。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议事协调办事机构是向市政府在市档案馆、市图书馆设置的政府信息查阅场所送交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责任单位。

(二)由两个以上单位联合印发的文件类政府信息,由该政府信息制作的主办单位负责送交。

(三)国家机关、省驻市直属机构可比照市政府部门,作为向市政府设置的政府信息查阅场所送交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责任单位。

二、送交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

(一)各责任单位应主动送交本单位生成的、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

(二)责任单位送交政府信息前,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规定,进行严格的保密审查,不得送交非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也不得以保密为托辞不送交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

(三)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修改或者废止时,责任单位应及时送交修改后的政府信息,或者废止信息的目录。

三、送交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方式

(一)各责任单位应采取现场送交的方式向市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送交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由市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转市政府信息查阅场所。

(二)送交的政府信息为纸质文本原件,一式5份。2008年1月1日之前生成且无原件的政府信息,可送交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四、送交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手续

(一)责任单位送交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主动公开政府信息送交明细表》(可在市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栏目中下载)一式2份,并加盖单位公章,同政府信息一起送交。

(二)市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责任单位送交的政府信息,应核对签收,并向送交部门反馈《主动公开政府信息送交明细表》。

(三)责任单位送交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实行零送交制度。没有需要送交的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时,仍需送交《主动公开政府信息送交明细表》,相关数据填“0”。

五、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时限

(一)各责任单位生成的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于生成、变更或者废止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主动公开。为使送交工作规范有序,各责任单位应于每月10日(遇节假日、公休日顺延)前向市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送交本单位上月生成的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二)2009年1月1日以来生成的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于2009年7月10日前送交;2008年生成的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于2009年8月10日前送交;2003年到2007年生成的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主要是文件类)于2009年9月10日前送交。

(三)市档案馆、市图书馆应于每月12日(遇节假日、公休日顺延)到市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取各责任单位送交的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六、送交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监督保障

(一)政府信息送交工作是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各责任单位要高度重视,把送交工作纳入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程序,明确专人负责办理送交的具体事宜,责任人变更时应及时告知市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市档案馆和市图书馆要明确专人负责政府信息的接收、整理工作,及时向公众提供查阅服务。

(三)政府信息的送交工作和提供查阅服务工作将纳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评议内容。市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政府信息送交工作和提供查阅服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定期通报情况。对不按规定送交政府信息和不按规定及时提供查阅服务的单位要予以通报批评。

附件:主动公开政府信息送交明细表

二〇〇九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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