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辽阳市2013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3-06-2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辽阳市2013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辽市政办发〔2013〕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辽阳市2013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6月27日

辽阳市2013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为做好2013年度全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相关规定及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辽宁省2013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辽国土资发〔2013〕183号)、《辽阳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辽阳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辽阳市地质灾害总体概况

降雨是引发我市地质灾害的主要因素。2012年,受台风“达维”及“布拉万”影响,我市出现了罕见的暴雨和大暴雨,特别是辽阳县东部山区出现了暴雨至特大暴雨的降水过程,辽阳县地区新发生多处地质灾害,财产损失严重。但在各级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市人民群策群力、加强防御,及时组织群众转移,有效处置了各类地质灾害,未造成人员伤亡。

二、2013年地质灾害趋势预测

(一)降水趋势预测。

根据市气象部门预计,2013年,我市夏季平均气温略高,为24.0℃(常年23.7℃),降水量略多,为500.0毫米左右(常年443.0毫米),突发性极端天气事件、强对流、暴雨天气时有发生,会有阶段性的夏旱、局地洪涝,暴雨可出现1至2次;秋季平均气温略高,为10.0℃(常年9.8℃),降水略少,为120.0毫米左右(常年133.9毫米),会有阶段性秋旱,初霜将于10月中旬出现,晚于常年(常年10月6日)。

(二)地质灾害趋势预测。

1.总体形势。根据全市地质环境特征、地质灾害分布规律,结合2012年地质灾害灾情、隐患点稳定状况和市气象部门对2013年全市降水趋势初步预测,2013年,极端气候和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为引发地质灾害的主要因素,地质灾害防治形势严峻。

2.人类工程活动诱发地质灾害预测。人类工程诱发的地质灾害隐患主要是关闭煤矿后,原煤矿采煤巷道附近地带,矿山采选、道路工程削坡、居民点削坡等工程活动。

3.地质灾害类型预测。2013年辽阳市地质灾害发生类型以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突发性地质灾害为主,多为小型,其次为中型。

三、2013年度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重点

(一)重点防治地区。根据2013年地质灾害隐患点排查情况,全市共有地质灾害隐患点189处,重点隐患点共57处,其中辽阳县24处、灯塔22处、文圣区2处、宏伟区3处、弓长岭6处。

重点防治区如下:

1.灯塔市柳条寨镇地面塌(沉)陷重点防治区;

2.灯塔市西马峰镇地面塌(沉)陷重点防治区;

3.灯塔市烟台煤田地面塌(沉)陷重点防治区;

4.灯塔市柳河子-鸡冠山崩塌、滑坡重点防治区;

5.安平-西黄泥铁矿地面塌陷、崩塌、滑坡重点防治区;

6.辽阳县辽凤公路沿线崩塌、滑坡、滑坡重点防治区;

7.辽阳县粉塔线崩塌、滑坡重点防治区;

8.辽阳县寒河线公路东部崩塌、滑坡、泥石流重点防治区。

(二)重点防范期。2013年全市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为6月1日至9月25日。强降雨是地质灾害的主要诱发因素,可能产生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汛期内日降雨量大于50mm或累计过程降雨量大于100mm的时段是重点防范期中的防范重点。

四、地质灾害预防措施

(一)编制落实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各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住房城乡建设、水利、气象、交通、铁路、教育、旅游和民政等部门,在总结上一年度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基础上,编制落实2013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提出本地区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的具体防灾措施,落实监测、报警单位和主要责任人,确定避灾方案和紧急疏散路线。地质灾害防治方案需及时报本级政府审批后公布,并报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各级政府应建立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和应急指挥系统,明确各部门职责,做好有关准备工作,提高地质灾害应急反应能力,尽最大努力将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二)建立汛期“三查”和值班制度。各县(市)区必须健全汛期“三查”(即汛前排查、汛中巡查、汛后核查)制度。在汛前对本区域内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全面排查,了解基本情况和潜在危害,提出防治措施;汛中对重点地区、危险区及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巡查,了解其基本情况、潜在危害、防治措施落实情况及存在问题;在汛后进行核查,了解防治措施完成情况和新发生地质灾害的情况、数量及造成的损失等情况。

汛期实行地质灾害隐患点“三查”工作分级管理。大型以上险情隐患点由省级负责,中型险情隐患点由市级负责,小型险情隐患点由所在县(市)区负责。进行地质灾害隐患点“三查”工作时,应填写《××年地质灾害隐患点汛期检查表》。工作结束后应写出专题报告,报告应分述“三查”的内容和防治情况、存在的问题、解决问题的措施及下一步防灾工作建议。

汛期,各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实行24小时值班;凡暴雨、强降雨发布地质灾害预报时,按照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和本级政府要求,要进一步加强值班,认真接听各地雨情、汛情、险情、灾情报告,并按规定报告、转达、处理。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值班电话及传真应抄报上级部门和有关单位。汛期值班电话作为地质灾害报警电话应向社会公布,以便于及时报险。

(三)实施气象预警预报工作。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5个等级,三级、四级、五级时发布预报。根据气象部门制发的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暴雨预警信号,开展全市24小时实时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工作。

全市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由市地质灾害应急中心联合市气象局负责,当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三级时,通过辽阳广播电台等媒体向社会发布。各县(市)区政府接到本区域有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预警预报后,依照防灾责任制规定,逐级将有关信息迅速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区域内的村(居)民。

当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为三级时,各县(市)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应按照《年度防治方案》等要求部署防灾工作;乡镇(街道)、村(居)防灾责任人应适时组织对隐患点和危险区域进行巡查;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应加强对隐患点和危险区域的监测和防范。发现险情应立即报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采取防灾避险措施。

当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为四级时,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抢险救灾准备工作;乡镇(街道)、村(居)防灾责任人组织对隐患点和危险区域进行巡查;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应加强隐患点和危险区域的监测和防范。县(市)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适时组织群众转移避让。

当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为五级时,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值班室要实行24小时领导带班,并组织做好防灾救灾工作;县(市)区政府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和抢险救灾指挥系统,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立即组织受威胁群众转移,并对其他区域进行巡查和防范,派出应急小分队或包村干部指导防灾、抗灾、救灾工作。

汛期地质灾害转移对象: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山坡、边坡建筑物内的群众;易发生泥石流山沟及沟口(低洼)地带的群众;已查明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群众;其他在汛期易发生地质灾害、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地带的群众。

(四)进一步加强群测群防建设。各县(市)区政府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大力推进地质灾害群测群防有组织机构、防治经费、防灾规划、应急预案、防灾制度、宣传培训、气象预警预报、隐患点监测、监测手段和仪器、警示牌设置和信息传递等“十有县(市)区”建设。各县(市)区政府要进一步建立以预防为主的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报告网络体系,国土资源、水务、气象等部门要密切合作,构建防汛、地质灾害、气象等部门互联互通的监测网络,连接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的监测、报告、信息系统,及时传递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汛情、气象等信息。各县(市)区政府和主管部门要做好本辖区群测群防工作部署,落实群测群防隐患点和防灾责任人、监测人,每个隐患点必须编制“两卡一表”(即地质灾害防灾工作明白卡、避险明白卡和防灾预案表),并将“两卡”发至地质灾害防治负责单位、负责人和广大受地质灾害威胁的群众手中,使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群众对地质灾害能够做到自我识别、自我防范、自我救治,增强社会自救互救和应急处置能力。

负责各地质灾害监测的单位要广泛收集整理地质灾害监测预警的有关数据资料和信息,建立和完善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实现各部门相关资源的共享。住房城乡建设、水务、交通、教育、电力和旅游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落实地质灾害防治责任人,在汛前和汛中加强对城乡基础设施、水库周边、河道岸坡、公路沿线、校舍周边、电力设施、旅游景区等区域的地质灾害隐患排查监测,发现险情及时处置并报县级以上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

防灾责任人和监测人应掌握辖区隐患点(区)情况和威胁范围、群众避险场所和转移路线、险情灾情报告程序和办法、灾点监测时间和次数。

(五)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治理。各县(市)区政府要继续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05〕102号)精神,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落实地质灾害防治资金,确保因自然因素形成的潜在地质灾害及时得到调查、勘查和治理。对经勘查查证确需治理的重要地质灾害隐患,要落实治理资金,实施有效治理。对自然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隐患,由各地方政府承担治理责任;对人为因素引发的,按照“谁引发,谁负责”原则,依法敦促责任人及时治理。各地区对地质灾害隐患点要加强防范,采取必要的警示措施,避免给当地经济建设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损失。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根据地质灾害险情排查工作,确定需要实施搬迁避让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统计受威胁财产及人数报当地政府;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并及时下拨搬迁避让经费,并对补助资金发放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五、应急响应

为及时处置突发性地质灾害,最大限度地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落实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建立地质灾害防治应急制度。

(一)市地质灾害应急事项内容。

1.中型以上突发性地质灾害;

2.由各县(市)区上报,市政府认为应该给予现场指导的突发性地质灾害。

(二)市地质灾害应急组织机构。根据《辽阳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要求,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日常工作。市地质灾害应急指导中心组成地质灾害应急分队,负责现场应急调查、处置和应急调查报告的编写及上报工作。应急调查应查明灾害类型、范围、规模、发展趋势,圈定危险地段,做好抢险救灾的技术指导工作。地质灾害应急调查结束后,应及时向上级政府提交应急调查报告,内容包括:灾情和险情、灾害类型和规模、成灾原因(包括地质条件和引发因素)、发展趋势;抢险救灾工作已采取的措施及其效果;今后防治工作的建议等。

(三)市地质灾害应急处理程序。当发生中型以上突发性地质灾害时,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灾情报告后将灾情报告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和应急分队,指挥部负责组织应急分队赶赴灾害现场,开展应急调查和处置工作,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处置结束后形成应急调查报告尽快报告省国土资源厅。

(四)落实地质灾害报告制度。地质灾害发生后,各级政府必须迅速组织有关部门调查核实灾情,及时向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灾情报告应包括灾种、发生时间、地点、范围、伤亡人数、损失情况、危害程度以及采取的对策措施等内容。

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地质灾害速报制度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及时上报将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

1.对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和险情,要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报市国土资源局,同时越级报省国土资源厅。

2.对造成6人(含)以上死亡或失踪的中型地质灾害和避免10人(含)以上死亡的成功预报实例,要在接到报告后6小时内报市国土资源局,同时越级报省国土资源厅。

3.对造成6人以下死亡或失踪的中型地质灾害和避免10人以下死亡的成功预报实例,要在接到报告后1日内报市国土资源局。

每月地质灾害统计汇总按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地质灾害速报制度和月报制度的通知》(辽国土资办发〔2006〕56号)要求报告。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地质灾害应急分队值班室24小时电话传真为3236522。

六、保证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直接关系到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事关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将此项工作放在重要位置,切实谋划好、组织好、落实好。要建立以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和有关部门领导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地质灾害防治体制,层层落实责任,认真做好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定人、定点、定时监测工作,并予以公告,真正做到领导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最大限度地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对因疏于管理、责任不落实、人员不到位而造成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和有关单位主要领导,要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有关规定予以惩处。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切实履行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职能;住房城乡建设、水务、气象、交通、安全生产煤炭监管、旅游、教育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本部门管理范围内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二)协调配合,通力合作。在各级政府领导下,各级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务、交通、安全生产和煤炭监管、民政、教育等部门要加强协作和信息交流。气象部门要加强气象监测预报预警,及时掌握雨情,并按照《辽阳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响应,为制定地质灾害预防措施和抢险救灾提供依据;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地质灾害成因、类型、防治手段的研究,为地质灾害预测预警、危险性评估、工程治理、抢险施救提供全面的技术支撑。水务、气象和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防汛和地质灾害监测、防治等方面的信息共享和互通

(三)加强指导,健全制度。各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和落实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制度,包括编制地质灾害年度防治方案、值班、巡查、监测、预报预警、速报、抢险施救制度,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各项制度进行补充完善。

(四)加强监督,强化监管。各县(市)区政府要依法管理地质环境,严格建设项目的审核审批,切实做好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加强监督检查,杜绝人为活动加剧引发地质灾害的行为。对违反相关规定引发地质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规定,追究地方政府主要领导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加强宣传,提高认识。各县(市)区政府要重视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培训工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舆论和科普宣传,普及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并结合4月22日“世界地球日”、5月12日“全国防灾减灾日”、6月5日“世界环境日”和6月25日“全国土地日”等纪念日向全社会特别是基层、农村和中小学生开展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全面普及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地质灾害防治知识,提高广大干部群众防灾减灾意识和应对突发地质灾害的能力。

(六)加大投入,防治并举。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大地质灾害防治经费的投入,一手抓预防,一手抓治理。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所引发地质灾害的治理费用,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单位承担。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的防治经费,由当地政府负责。危及受灾主体较单一的地质灾害,防治经费由受灾主体单位承担。

附件:辽阳市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基本情况表u/cms/www/201307/19102314qo3u.doc

延伸阅读

公司法(最新公司法全文)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