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国有林场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国有林场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3-1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国有林场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烟政办发〔2013〕20号
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国有林场苗圃改革与发展的意见》(鲁政办发〔2009〕8号),促进国有林场健康发展,现就落实国有林场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落实国有林场政策的重要意义
我市现有国有林场12处,经营总面积12.9万亩,是全市森林资源最丰富、生态公益林最集中、生态功能最完备的地区,在保护发展森林资源、改善优化生态环境等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是,由于我市国有林场位置偏远,自然条件较差,基础设施落后,直接效益低,加之有关政策措施没有很好地贯彻落实,致使多数林场职工收入和社会保障低于当地城镇职工平均水平,严重制约国有林场的保护与发展。各有关县市区、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国有林场在促进“生态城市、美丽烟台”建设和现代林业发展中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抓好国有林场有关政策的贯彻落实。
二、明确国有林场经营政策和任务目标
按照分类经营改革政策,我市现有12处国有林场均已划定为生态公益型林场。生态公益型林场为社会公益性事业单位,主要职能是保护和培育森林资源,发挥生态社会效益。按照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国有林场人员经费、基础设施和造林、营林、护林等建设项目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和基本建设计划,并按事业单位纳入社会保障体系,林场职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各类社会保险。目前,12处国有林场中,莱州市大山林场、海阳市招虎山林场、福山区福山林场、蓬莱市艾山林场、招远市罗山林场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烟台市昆嵛山林场、长岛县长岛林场实行工资全额拨款,牟平区玉泉寺林场、莱阳市龙门寺和羊郡林场、龙口市龙口林场为差额拨款事业单位,栖霞市牙山林场仍为自收自支管理事业单位。各有关县市区要认真落实上述政策措施,并将辖区内国有林场基础设施建设列入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将道路、用电、用水、通讯、广播电视等纳入“村村通”建设工程,有效保障国有林场生产生活条件持续改善,职工人均收入达到当地城镇职工收入水平。
三、切实加强国有林场森林资源培育和保护
严格执行《山东省国有林场条列》,按照烟台市国有林场“十二五”发展规划和分类经营要求,建立完善森林资源管理档案。以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为中心,加强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和培育,采用先进造林绿化模式,提高林木良种使用率和造林质量。合理调整林种、树种结构,改造低效林,加快中幼林抚育,提高林分质量。大力发展涉林产业,做到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两手抓,增强林场发展活力。落实森林资源保护责任制,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和林业行政案件查处工作,提高森林经营管护水平,使国有林场成为经营管理科学、基础设施完备、森林优质高效、资源持续发展、生产和谐稳定的现代林业示范基地。
四、强化国有林场改革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有关县市区、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发挥职能作用,根据国有林场保护和森林资源发展实际,完善国有林场组织管理形式,加大投入力度,科学核定人员编制,配备相应管理、护林人员,合理分流、安排其他工作人员,稳定干部职工队伍,确保2013年底前落实有关事业单位管理和财政保障政策措施。统筹林业生态重点工程、林木种质资源保护、贫困林场和危旧房改造等项目,将国有林场纳入实施范围,给予优先安排。林业部门要认真研究推进国有林场政策落实与改革发展的具体措施和办法,做好宣传动员和组织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切实推进国有林场政策落实。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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