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鲁政办发〔2013〕7号文件促进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山东省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枣政办发〔2013〕26号
颁布日期:2013-06-0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鲁政办发〔2013〕7号文件促进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3〕7号),促进全市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民族工作主题和全市提前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结合我市少数民族散杂居实际,采取积极有效的政策措施,进一步加大扶持力度,加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民族工作重点镇街、民族村居)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少数民族经济和社会事业快速发展,努力改善少数民族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二)总体目标

全市少数民族生产生活水平不断提高、聚居地区基础设施建设明显改善。少数民族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速度高于全市平均水平1个百分点;8个民族村居(少数民族人口占50%以上的村居)基本实现“五通”(通公路、通电、通水、通广播电视、通互联网)、“六有”(有村卫生室、图书室、活动室、文化大院、健身广场、垃圾处理站点);40%以上的民族村建成环境优美、生活富裕、邻里和谐、家庭幸福的生态文明示范村;8个民族工作重点镇街(少数民族人口过千人的镇街)全部建成基础设施完备、经济发展领先、百姓安居乐业的生态文明示范镇街。

全市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全面提高。优先发展民族教育,全市4所民族小学达到《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试行)》。少数民族小学、初中适龄人口毛入学率分别保持在99%、98%以上;初中三年巩固率达98%以上;高中阶段毛入学率达85%以上。加快民族文化设施建设,到2015年年底,民族村居建有文化大院、文化室和“农家书屋”,民族工作重点镇街建有文化站。公共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明显增强,民族工作重点镇街基本建成房屋、设备、人员、技术“四配套”的卫生院。少数民族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本实现全覆盖。

民族政策体系更加完备,民族事务服务体系更加完善,少数民族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

二、主要任务

(一)推动少数民族经济加快发展,改善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加强少数民族聚居地基础设施建设,优先安排与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道路交通、电力、人畜饮水、新能源、广播电视、公共文化设施等中小型和公益型项目。继续实施民族工作重点镇街发展战略,推进区域重点突破。结合选派农村“第一书记”工作,开展以政府为主导、针对贫困民族村居的对口帮扶工作。转变少数民族经济发展方式,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大力发展特色种植、养殖、农产品深加工以及民族文化旅游业等特色经济和优势产业,在少数民族聚居区实施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保护与发展工程。扶持少数民族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推动有机产品基地建设,带动配套产业、社会服务业的发展,促进少数民族群众就业和增收。加强少数民族人力资源建设,开展专家咨询和科技培训,提升少数民族劳动者致富技能和就业创业能力,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就业转移。

(二)发展少数民族社会事业,提高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

1.发展少数民族教育事业。把学前教育纳入民族村居新农村建设规划,加强义务教育阶段民族学校标准化建设。保证外来务工少数民族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加强民族学校师资队伍建设,鼓励优秀教师和师范类学校毕业生到基层民族学校任教,在基层民族学校长期任教的教师申报评审职称时,同等条件下优先申报推荐。

2.繁荣少数民族文化事业。鼓励和扶持少数民族文化创新发展,保护、传承和弘扬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扶持少数民族文化人才队伍建设和文艺团体(基地)发展,实施一批重大文化项目和工程,推出一批体现民族特色、反映时代精神、具有较高艺术水准的少数民族文化艺术精品。

3.推进少数民族体育事业。推进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训练基地建设,发展和优化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加强民族村居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开展全民健身运动,不断增强少数民族身体素质。积极组织参加各类少数民族体育赛事。

4.改善少数民族卫生事业。优先将民族工作重点镇街、民族村居卫生项目纳入建设规划,加大民族工作重点镇街卫生院和民族村居卫生室扶持力度,进一步健全少数民族聚居区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全面提高少数民族聚居区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水平。引导和鼓励少数民族群众依法实行计划生育、优生优育。

5.完善少数民族社会保障事业。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保障少数民族群众在饮食、丧葬、语言文字等方面的特殊需求,切实做好清真食品监管、清真网点建设、少数民族特色养老机构和殡葬服务设施建设等工作。在民族村或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中心村,分期建立社区服务中心。认真做好面向少数民族群众的医疗、失业、住房、基本养老等各项社会保障工作,使少数民族群众充分享受经济发展的成果。

(三)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和创建活动。大力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把民族团结教育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公民意识教育、公民道德教育的全过程,推进民族理论政策、法律法规和民族基本知识宣传教育进机关、进企事业单位、进社区、进乡村、进学校,扎实做好民族团结宣传教育活动。继续开展好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活动,推进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建设。进一步推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规范化、制度化,不断丰富创建活动的内涵和手段,增强创建活动的吸引力和感染力。加强民族工作示范窗口建设,继续广泛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市)、模范镇街、模范村居等创建活动,充分发挥模范单位的示范带动作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民族团结表彰活动,组织好民族团结进步先进事迹报告活动,让先进典型的模范事迹深入人心。加强信息预警、矛盾排查、应急处理等机制建设,妥善处理涉及民族因素的矛盾纠纷。

(四)加强民族法制宣传教育和干部人才队伍建设。以实施民族法制宣传教育“六五”规划为重点,加强民族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民族法制意识和依法管理民族事务的能力。加强民族政策、民族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相关落实情况评价机制,实现监督检查的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加强少数民族干部和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发挥各级党校等培训主阵地作用,加大对少数民族中青年干部培训力度,培养一批少数民族专家学者、经营管理人才和科技骨干。坚持系统培养、从严管理,制定培养计划,加强少数民族后备干部队伍建设。采取有效措施,吸引更多的高校毕业生特别是少数民族毕业生到民族聚居地区工作。

三、政策措施

(一)财政扶持政策。“十二五”期间,结合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逐步加大少数民族发展方面的资金投入。落实民族教育专项资金扶持政策,并视财力情况适当增加投入。设立市级少数民族社会事业专项资金,用好省级少数民族社会事业专项资金,扶持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体育等社会事业,推进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单位建设。积极争取省财政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少数民族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专项扶持。对以从事养殖业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少数民族低收入家庭给予适当补助。市、区(市)财政要根据物价上涨情况,对农村穆斯林群众和城市穆斯林低保户,给予一定的特需生活补贴。

(二)投资和产业倾斜政策。各级、各部门在农村公路、电力、饮水、灌溉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广播电视、公共文化设施、贸易集市、清洁能源等中小型和公益型项目上,要优先向民族村居和民族工作重点镇街安排。各级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重点扶持民族村居特色种植、养殖、农产品深加工等项目。将具备条件的少数民族村优先纳入全市生态文明乡村发展规划,开展生态文明乡村创建工作。积极将收入较低的民族村申报纳入省扶贫开发范围,予以重点扶持。改善提高金融服务水平,积极支持民族聚居地方和民族企业尤其是民族中小企业发展。

(三)科技和人才支撑政策。充分整合各种培训资源,对民族村居富余劳动力定期组织开展种植、养殖方面的科技培训,提高少数民族群众的科技素质和致富能力。对有就业创业意愿的少数民族群众进行培训,符合条件的落实培训补贴政策。民族企业特别是清真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要配备一定数量的少数民族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优先招收少数民族员工,并在生活习俗等方面提供便利。

四、组织实施

各级、各部门要把少数民族事业纳入本地区、本部门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统筹考虑,建立健全推进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落实目标责任制,形成各级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各方通力协作,共同抓好工作落实的格局。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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