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意见
| 颁布单位:山西省大同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06-2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委、局、办:
为了全面加强全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保证农村公路安全、畅通,为全社会提供良好的公共服务,努力实现“有路必养、有桥必管”的目标,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规范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
1、市级交通运输部门要做好全市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工作。下达养护计划,监督、指导、考核养护工作,分配并监督养护资金的使用。
2、认真落实县、区人民政府养护责任主体的职责。将农村公路管养工作列入县、区政府考核各乡镇的年度目标中,形成“县有所、乡有站、村有队”的管理养护格局。
3、县、区交通运输部门要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其农村公路管理所在做好县道管理养护工作的同时,还要做好乡、村道计划安排、组织、管理、协调、检查、考核、指导工作。
4、建立健全乡镇公路管理站。未成立乡镇公路管理站的县、区要尽快完成该项工作;已成立乡镇公路管理站的县、区,要进一步完善各乡镇站机构设置,配齐工作人员。
5、各乡镇公路管理站,要按照管辖的乡道、村道按片、分村合理设置村级养护队,实现有路必养。
6、县、区公路管理所和乡镇公路管理站要按照不同的工作职责,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规范养护作业程序,分别按照省、市交通运输部门制定的年度工作目标和要求,完成管养工作任务。
二、进一步建立有效的管理养护机制
1、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要继续坚持“政府领导、统筹规划、行业管理、分级负责、管养分离和保障投入”的原则。
2、县道的日常养护由县级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组织公开招标,按合同承包到队、到人;乡道、村道的日常养护在县级交通运输部门的监督下,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公开招标,由村级养护队或当地农民采用分段承包、责任到人的方式投标。
3、县、乡、村道的大中修工程,由县级交通运输部门设置的养护中心组织实施。同时,要积极培育养护市场,条件成熟时,通过公开招标,由具备资质的养护公司负责完成。
三、进一步严格养护资金的筹措和管理
1、全市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由省、市补助和县、区财政配套解决。省补养护资金按每年县道7000元/公里、乡道3500元/公里、村道1000元/公里给予补助;市补资金按每年不低于1000万元标准,由市级财政列入预算给予补助;县、区配套资金按各县、区上一年度一般财政预算收入不低于1%列入县、区财政预算,用于农村公路养护。
2、省、市补助的养护资金合并使用,60%用于日常养护(含小修保养工程),30%用于养护大中修工程,10%用于养护应急工程等;县、区财政配套资金由县、区交通运输部门自行安排,全额用于农村公路养护。
3、省、市养护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局按市交通运输部门下达的养护补助资金年度计划拨付至各县、区财政。其中:日常养护补助资金按当年计划直接拨付;大中修工程补助资金经市交通运输部门年终验收合格后拨付;养护应急等资金由市交通运输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意见报市财政局拨付。
4、县、区财政养护资金应足额拨付至县、区交通运输部门,未足额拨付或拨付后又部分或全部抽回的,市交通运输部门将从下一年度的省、市养护补助资金中按同等比例扣回。
5、养护资金应设立专户,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转移、挤占和挪用。
四、进一步提高农村公路通行能力
1、以加大日常养护为重点,实现县道、乡道、村道的路基、路面、桥涵、隧道日常养护“全覆盖”。
2、推行预防性养护,定期掌握路面、桥梁使用状况,及时采取各项小修保养措施,防治公路病害、损毁的发生。及时设置各类标志、标线,将各类道路安全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延长公路的使用寿命。
3、大力实施安保工程和危桥改造工程,逐步通过大中修工程完善涵洞、边沟、排水、挡墙等设施。增加警示柱、防撞墙(墩)和穿村路段减速带等,确保过往行人和车辆安全通行。
4、抓好“文明路”建设工作,逐步提高农村公路的整体通行能力。
五、进一步加强路政管理和治超工作
1、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全面加强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做到日常管理和专项治理相结合,及时处理占道经营、违章建筑、非公路标志等设施,保障农村公路的完好畅通。
2、继续采取设置限高、限宽等办法,严禁超限超载车辆驶入农村公路。
3、加强乡道、村道的管理,调动村民爱路、护路的积极性,制定行之有效的措施和办法,维护好县、乡、村道的路产和路权。
六、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考核检查
1、日常养护质量按省交通运输部门要求,县道以“养护质量好路率”和“养护质量综合值”为评定养护质量的主要指标;乡道、村道以“路面完好率”为评价养护质量的主要指标。
2、市、县、区交通运输部门应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纳入年度工作目标。定期、不定期组织各项检查工作,同时接受省交通运输厅和省公路局组织的各项检查。
3、市级交通运输部门,要做好半年和年度养护检查工作。上半年养护检查和考核,以县、乡、村道的养护质量和计划下达的大中修项目开工情况为主要内容;年终养护检查和考核,以年度计划安排的大中修项目、应急工程等项目和年度目标的完成情况为依据。
4、季度检查由县、区交通运输部门组织,月度巡查由县、区公路管理所和乡镇公路管理站组织进行。检查范围要涵盖本县区所有列入养护的里程。
5、市交通运输部门经检查和考核,按各县区完成量的目标任务拨付相应的日常养护和大中修补助资金;对未完成目标的,按未完成比例扣除相应的省、市养护资金。
6、县、区交通运输部门根据季度检查和月巡查情况兑现乡镇公路管理站和养护中标人的养护资金,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按未完成比例扣除相应的养护资金。
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