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区“城中村”改造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文号:晋市政发〔2009〕17号
颁布日期:2009-07-2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区“城中村”改造工作的通知

晋市政发〔2009〕17号

城区政府,泽州县政府,晋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实施“城中村”改造,对加快城镇化进程,优化城市环境,改善居民生活质量,提高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市在“城中村”改造方面取得了很大成绩,得到了省委、省政府的充分肯定,受到了人民群众的广泛好评,并积累了一些成功经验。为了进一步规范“城中村”改造,防止把“城中村”搞成半拉子工程,确保人民群众利益不受损害,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明确各自责任

城区政府、泽州县政府、晋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对本辖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中村”改造负总责,履行审查上报、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安全稳定职责,对改造程序、回迁安置、土地使用、资金运作、规划实施、工程招标、工程质量、建筑安全全程监管。要按照有利于城市规划统一实施和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有利于提升城市品位和整体环境的标准,统筹考虑村(居)民安置、城市景观和经济社会发展等因素,提高“城中村”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保障村民和集体组织合法权益,统筹兼顾各方利益,认真负责做好拆迁群众的思想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理损害群众利益的各种不稳定因素,确保不发生越级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要成立专门机构,配备专职人员,专抓此项工作。要制定具体工作计划和方案,细化分解工作责任和任务,及时研究解决“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

市规划局负责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审核“城中村”改造规划方案。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拟定土地利用方案,组织公开出让土地。市建设、农业、民政、公安、发改委、财政、审计、教育、劳动保障、行政执法等单位要加强部门联动,提高办事效率。要建立“城中村”改造工作服务窗口,实行“一站式”审批、“限时制”办结。监察部门要提前介入,全程参与,对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在涉及项目服务上推诿扯皮、敷衍拖拉的单位和个人实行问责;对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的责任人,要追究责任;对土地、规划、建设等全过程实施监督,保证“城中村”改造顺利推进。“城中村”改造规划一经市政府批准,规划、国土资源、环保、发改等部门按并联审批要求,限期在三个月内办妥相关手续。市政府批准“城中村”改造后,在一年之内没有开工建设的,原有相关手续一律作废。

二、“城中村”改造原则

(一)统一规划、政府引导、村为主体、市场运作、自求平衡、分步实施;

(二)村民自治、民主决策、民主管理、阳光作业;

(三)先拆迁安置、后开发建设;

(四)确保被拆迁户利益不受侵害,确保集体资产不流失,确保社会稳定,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三、启动“城中村”改造的条件

(一)村民大会表决通过同意实施改造;

(二)支、村(社区)两委班子团结,具有凝聚力、战斗力;

(三)具有一定的集体经济实力;

(四)位于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建成区内、并列入市政府“城中村”改造年度总量控制计划的村(社区)。

四、“城中村”改造程序

(一)征求意见。村(居)两委提出改造意见,开展民意问卷调查,广泛征求群众意见。

(二)提出改造方案。在征得全体村民同意改造的基础上,支、村(社区)两委提出《“城中村”改造方案》。“城中村”改造方案包括拆迁办法、补偿办法、回迁安置办法、资金筹措办法等内容。

(三)会议表决。支、村(社区)两委将《“城中村”改造方案》提交党员大会、村委会议审议后,召开村(居)民代表会议、全体村(居)民大会进行投票表决。表决结果和《“城中村”改造方案》在村(居)务公开栏内进行公示。

(四)提出申请。根据投票表决结果,对同意进行“城中村”改造的,支、村(社区)两委形成决议,提出申请,并附《“城中村”改造方案》、全体村(居)民大会表决结果,报所属乡(镇)、办事处、开发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

(五)严格审核。乡(镇)、办事处、开发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严格审核《“城中村”改造方案》、村民大会表决意见等相关资料,提出审核意见,报所属区(县)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审核把关。

(六)启动“城中村”改造前期工作。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审核同意后,经区(县)长、管委会主任签字,以正式文件上报市“城中村”改造领导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办公室研究同意后,报市政府办公厅秘书一科、分管副秘书长分别把关,然后报分管副市长审批同意,启动“城中村”改造前期工作。

(七)编制“城中村”改造规划。村(居)委依据市政府同意启动“城中村”改造前期工作意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城中村”改造详细规划,报市规划局审批。

(八)拟定土地利用方案。国土资源部门依据村(居)委提出的《“城中村”改造方案》和规划局批准的“城中村”改造详细规划,组织进行居民点用地现状调查,拟定土地利用方案,核定改造总用地面积、回迁安置用地面积、公开出让用地面积和政府收回的用地面积等土地利用指标。

(九)批准“城中村”改造。市规划局审核通过“城中村”改造详细规划,连同《土地利用方案》上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秘书一科审核,报分管副秘书长、秘书长,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批准实施“城中村”改造。

五、“城中村”改造要求

(一)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实行阳光作业。村委、社区是“城中村”改造的主体,改与不改由全体村(居)民决定。各村委、社区在提出“城中村”改造意见时,必须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广泛征求村民意见。未经村民同意,不得启动“城中村”改造。要认真落实村务公开和民主议事制度,坚持公开透明、阳光作业,让群众成为拆迁、安置、改造、发展的主体和受益者。要通过民主选举,选出拆迁户代表及召集人定期召开会议。要成立专门议事机构,组成综合协调、测量、选房、拆迁、回迁安置、质量监督等工作小组。要把“城中村”改造的规划设计,拆迁、安置、补偿、资金筹措等实施细则,提交党员大会审议,召开村(居)民大会进行表决,支村(居)委形成决议并公示。乡(镇)、办事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派人员列席村(居)民大会,听取群众意见,监督依法按程序办理。

(二)严格“城中村”规划管理。“城中村”改造规划管理要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突出重点、有序推进的原则。“城中村”改造规划,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城中村”改造详细规划,应当充分听取村民意见,实行“一村一案”。

(三)严格土地权属管理。“城中村”的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后,严格按照国有土地进行管理,并依法确认国有土地使用权,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城中村”国有土地利用要符合“城中村”改造规划。“城中村”在土地条件许可的前提下,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所处区域位置,可预留适当的发展用地,用于村(居)民就业安置。

(四)严格土地供应方式。安置村民的回迁用地,改造区内学校、基础设施、公益事业等公益性用地,其土地使用权按划拨方式供应。“城中村”改造公开出让用地范围内的经营性用地,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供应。

(五)严格核定用地指标。“城中村”改造用地在保证改善居民居住条件和市容环境的前提下,大力倡导节约集约用地。“城中村”改造用地,在主城区按拟改造村(居)委现有户籍人口,同时兼顾人口自然增长因素,以每人不超过120平方米建设用地核定。现有建设用地人均超过120平方米的按120平方米核定,人均不足120平方米的按现有面积核定。

(六)严格出让土地。“城中村”改造要严格按照“先拆迁安置、后开发建设”程序,公开出让土地使用权。在没有完成拆迁、安置之前,原则上不得开发建设商品房。确因资金周转困难,需通过公开出让用地解决拆迁安置资金的,其土地出让金必须全部优先用于回迁居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公开出让土地必须是净地,原则上分期分批进行。

公开出让土地程序:村(居)委将拟公开出让土地上的建筑物全部拆除(净地)——提出拟公开出让土地申请——报乡(镇)、办事处、开发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并到现场查看拆迁情况提出意见——报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审核把关,同意后,向市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申请——市国土资源局、规划局按程序办理。

(七)严格土地出让金使用管理。城区政府、泽州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加强对“城中村”改造土地出让金的管理,在本级财政设立专户,对资金的安全使用负总责。土地出让金在扣除公开出让成本后,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拨付相应专户,实行村有县管,专款专用。

资金拨付的程序:被拆迁户代表签署意见——村(居)理财小组签署意见——支村(居)两委集体审核意见——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区(县)、开发区财政局签署意见并到实地察看工程进度,听取被拆迁户意见——报政府(城区、泽州、开发区管委会)审核,区(县)长、管委会主任签字——拨付资金——区(县)、开发区财政局监督资金安全使用。

拨付资金数额要作为村务公开事项在拨付前进行公示。

(八)严格拆迁管理。“城中村”拆迁管理应按晋城市房屋拆迁有关规定,办理拆迁许可手续,实行依法拆迁。“城中村”改造完成时,改造范围内规划要求拆除的建构筑物(包括规划城市道路、绿地等范围内的建构筑物)应全部拆除。

(九)严格工程建设管理。村(居)委集体经济组织或者转制后组建的股份公司以及房地产开发商,要严格按照规划部门审核批准的“城中村”改造详细规划进行建设,不准擅自变更规划条件,不准损害公众利益,严禁突破国土资源部门核准的“城中村”改造用地指标。要依法组织项目招投标,依法办理拆迁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接受建筑工程监督,全面实行监理制度,及时办理竣工后的规划核实和工程结算。要加强施工安全监督,杜绝重大施工事故发生。对没有履行招投标手续、没有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所在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责令其停工,限期撤离施工队伍。对拒不停工的,市建设局、市行政执法局要配合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采取停水、停电、停混凝土供料等强制措施,坚决予以制止。对违反工程建设程序、侵害公众利益的“城中村”改造项目,规划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国土资源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土地使用手续,建设部门不得办理施工许可证,不得办理房产证,不得供水、供热、供气。

“城中村”改造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情况复杂。它不是简单的拆旧换新。城区、泽州县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要通过“城中村”改造,不断总结,积极探索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替代原村民委员会、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农业户口转为居民户口等新办法、新机制,进一步加快我市城镇化发展步伐。

晋城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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