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晋市政办〔2012〕10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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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09-2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晋市政办〔2012〕10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是在新形势下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严格保护耕地基本国策,统筹保障发展与保护耕地,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重大举措。今年三月份,国土资源部下发通知,在包括山西省在内的10个省(区)开展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工作,每个省(区)可选择2-3个县市,我市被列为山西省试点市之一。通过初步调查,我市工矿废弃地面积达2.8万亩,可复垦面积约1.9万亩,复垦利用潜力较大。根据各县(市、区)实际,确定泽州、高平、阳城、陵川、沁水5个县(市)作为试点县。为加快推动全市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工作,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45号文件)、《关于印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38号)以及国土资源部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矿业用地管理机制的合作协议》,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为统领,以统筹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发展为目标,以保护耕地和促进节约集约用地为方针,以保障农民权益为重点,进一步落实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政策,创新管理机制,通过积极推进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利用,盘活存量建设用地,促进城乡用地布局调整,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土地资源的集约高效和可持续利用,确保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土地资源配置和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用地保障。
二、基本原则
1、科学规划,统筹安排。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指导下,整体考虑土地开发利用、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布局、生态环境保护,实现土地利用节约集约、耕地资源有效保护、城乡建设相结合。
2、先易后难,分步实施。因地制宜,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在积极性高且有一定经济实力的乡镇先行试点。对已具备整理复垦条件、投入较少、复垦难度较小的先行加快实施。
3、以城带乡,以工促农。通过调整利用工矿废弃地试点工作,进一步改善农村、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农村集体经济发展。
4、加强监管,规范提升。工矿废弃地必须先复垦、后调整利用,试点按项目区管理,严格按照复垦利用指标进行规模控制和考核。要建立严格的项目责任制,对项目资金和建设进行全程监管;完善项目区审批、实施监督、竣工验收及上图入库等工作,进一步规范提升工作水平,促进工矿废弃地试点更加规范、健康、有序开展。
5、以人为本,维护权益。始终把维护农民权益放在首位,尊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意愿,因地制宜,量力而行,依法推动。要切实做好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的权属管理和变更登记,保障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
三、目标任务
按照积极探索、先行试点、先易后难、稳步推进的原则,从2012年起至2014年底,全面实施完成国土资源部批准的专项规划中确定的任务。
1、到2012年底,要完成市、县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专项规划,并获国土资源部批复。其中,泽州县作为重点县要在巴公镇组织开展工矿废弃地复垦工作,完成1000亩复垦任务,确定重点工程项目调剂使用。
2、到2013年底,要完成规划确定的全部复垦任务的50%以上,将相应调整使用的用地指标用于重点工程、工业园区及城镇建设。
3、到2014年底,要完成剩余的土地复垦和相应的用地指标调整使用任务。
四、工作步骤
(一)建立项目备选库。年初,市国土资源局已组织开展了工矿废弃地等“四项调查”,各县(市、区)要根据调查结果,全面建立工矿废弃地的现状、权属、类型、规模、分布等相关资料数据库,编制废弃地块分布图,形成一套详实可靠可查的废弃地块情况资料。
(二)组织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潜力评价。根据“四项调查”成果,组织进行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潜力评价,综合分析复垦利用潜力,编写复垦潜力分析报告。
(三)编制专项规划。根据县、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专项规划。专项规划要明确复垦的目标任务、项目布局和时序安排,提出调整利用的方向和区域,统筹安排建新区用地。专项规划建新区要与城市规划、产业园区规划相衔接,可将不低于复垦调整指标的20%安排用于拆旧复垦区所在乡镇发展用地,其余指标重点考虑全市近期转型跨越发展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用地需求。
(四)编制项目区规划实施方案和土地复垦设计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专项规划和当年用地需求情况,组织国土资源部门编制《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规划实施方案》和《土地复垦设计报告》,确定项目区地块组成和周转指标需求量。
(五)组织废弃地复垦。县级人民政府按照批准的项目区实施规划,依据《土地复垦条例》有关规定,组织工矿废弃地复垦区立项和实施,并严格管理,确保按照相关技术要求复垦到位。工矿废弃地复垦应坚持山、水、田、林、路综合整治,优先复垦为耕地。复垦耕地的数量与质量不得低于新建占用耕地的标准,复垦后的土地应当承包到户或者通过招标鼓励社会参与经营,确保有效利用。复垦项目执行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公告制等相关制度。复垦工程竣工后,由县、市国土资源部门按程序负责验收。
(六)项目申报。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申请,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国土资源厅,由省国土资源批准下达调整利用挂钩指标。申报资料应包括:复垦区和建新区的范围、四至、地类、权属、面积等情况,建新区规划、复垦区土地整理复垦规划,复垦区验收报告,周转指标需求量等内容。
(七)建新区土地征收和供应。建新区内用于商服、住宅商品房和工业项目开发的,必须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转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合理补偿。经营性用地,一律按照规定实行招标拍卖挂牌供地。安置用地及配套设施用地,可以划拨方式供地或使用集体土地。
(八)检查验收。每年年底,由市国土资源局对项目区实施情况检查考核。对未能按计划和规划完成的,限期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暂停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统一组织,加强领导。为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国土资源、发改、经信、财政、规划、住建、民政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工作领导组,负责审定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专项规划,协调解决试点工作实施中的重大问题,认真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措施,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日常工作。各试点县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加强对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利用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同时,建立相关工作机制,分解落实工作任务,扎实推进,务求实效。
(二)统筹兼顾,协同配合。各成员单位要加强沟通、协调配合,积极开展工作。对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工作等方面的好的经验,要通过报纸、网络宣传公示,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加强媒体、社会公众监督。
(三)政府统筹,集聚资金多元投入。建立健全政府统筹、以城带乡、以工促农、市场引导、政策激励、多元投入、公众参与的工作机制。政府统筹主要体现在组织协调、资金运作、土地资源配置等方面。要采取多种办法筹措工矿废弃地复垦启动资金。一是加大财政投入,各试点县可从上年国土收益中拿出一部分资金,设立工矿废弃地复垦启动资金,待项目建新区有偿供地后所得收益,要首先返还这部分投入;二是聚合涉农资金,将土地整治、农业综合开发、中小水利、农村扶贫、退耕还林、中低产田改造、移民搬迁等投入农村的建设项目,按照“预算不变、渠道不乱、用途不改、形成合力”的原则,整合资金集中向项目区投放,充分发挥资金的综合叠加效应;三是争取金融借贷,由政府担保或向银行申请发放贷款,建立项目前期启动资金平台;四是引入社会资金,由有实力的、拟用地的企业预先垫资或直接参与土地复垦,所垫资金从经营收益中返还。
(四)妥善处理工矿废弃地产权和资产问题。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平等协商,利益均衡”的原则,合理解决废弃地的复垦利用产权问题。要明晰工矿废弃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人,工矿废弃地复垦后原则上保持所有权人不变,使用权人由县、乡(镇)政府及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具体确认。要明晰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等产权,进行科学评估,明确价格,对权属来源合法、产权明晰的,按评估价对权利人全额补偿。要明晰工矿废弃土地的债权与债务问题,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可视具体情况对不良资产进行剥离,并进行合理补偿和处置。
(五)完善制度,规范管理。在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工作中,要认真总结经验,及时完善制度。要按照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规范工作内容和程序,根据当地自然资源和经济社会发展现状,研究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和收益分配机制,严格监管,确保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工作健康有序进行。
六、有关要求
(一)做好项目区土地权属管理。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利用前应完成土地确权登记,复垦调整利用后需要与土地利用年度变更调查和登记发证做好衔接。
(二)加强土地审批管理。项目区内的复垦与建新实行整体审批,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供地政策和批准权限审批供地。项目区的实施期限为3年,各试点县(市)在实施时,应明确3年中每一年度项目区实施的具体安排以及调整利用指标的使用计划。
(三)规范项目区资金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和项目工程资金预算管理制度,确保专款专用,注重资金使用效益。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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