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的实施意见
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山西省晋中市人民政府 | 文号:市政发〔2010〕4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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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7-1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的实施意见
市政发〔2010〕49号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国务院令559号)(以下简称《条例》)于2009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省政府也于2010年1月11日下发了《关于贯彻实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的意见》(晋政发〔2010〕2号)。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有关精神,提高规划的合理性、科学性,切实加强我市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规划环评)工作,现就《条例》的贯彻实施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施《条例》的重要性
规划环评是对实施各类发展规划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科学评价,提出预防对策和减缓措施,从而从决策源头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规划环评工作有利于将“环保优先”的理念体现在规划决策中,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全过程;有利于更好地从源头解决关系民生的环境问题,维护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有利于统筹兼顾区域产业发展、生产力布局与环境容量和生态功能;有利于提高各级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决策的科学性,在机制体制层面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环境保护参与综合决策进入了新阶段。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市直各有关单位要深刻领会《条例》的精神实质,站在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生态文明、促进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相协调的高度,充分认识依法开展规划环评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科学决策的责任感、紧迫感,全面推进规划环评工作。
二、大力推进我市规划环评工作
(一)建立规划环评联动机制
为加强组织协调,市人民政府设立规划环评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总召集人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担任,市发改、环保、财政、经济与信息、国土资源、水利、林业、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农业、煤炭、交通运输、规划、旅游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日常工作的联络与协调。各级发改、环保、财政、经济与信息、国土资源、水利、林业、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农业、煤炭、交通、规划、旅游等部门应密切配合,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各司其责,全面推进《条例》的贯彻实施。要把规划环评工作提前介入到规划前期研究、规划框架制定、规划草案的各个阶段,充分发挥好规划环评参与综合决策的作用。
(二)落实政府及部门规划环评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条例》及省政府有关规定,市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专项规划,国家规划矿区、省市级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循环经济示范区规划,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县(区、市)人民政府是辖区内各类区域开发规划环评的组织者,市直各单位是其所编制专项规划环评的组织者。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市直各行业规划编制部门要认真梳理已编和在编区域规划和行业发展规划,依法实行规划环评。
(三)进一步规范规划环评管理程序
市环保局负责我市规划环评工作的统一管理,并负责市级规划环评文件的审查工作。目前,省环保厅正在制定《条例》实施细则,确定需要进行环评的具体规划目录。在我省新规定出台前,执行原国家环保总局于2004年7月发布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和《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的规定。各规划编制机关应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在报批规划草案前,报市环保局进行审查。
(四)推动重点领域规划环评工作
各县(区、市)、开发区及市直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强区域、流域规划环评,把区域、流域生态系统的整体性、长期性环境影响作为评价的关键点。要科学规范各类开发区及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规划环评编制,把园区布局、产业结构和主要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方案的环境合理性作为评价工作重点;努力提高城市规划环评质量,突出城市人居环境的保护要求;不断强化煤炭开采等资源开发规划环评的实效性,把保障资源开发区域生态服务功能作为落脚点。当前,在扩内需、保增长的大形势下,要认真做好交通及重要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划环评,要把协调规划布局与重要生态环境敏感区的关系作为着力点;要进一步加强我市煤炭、焦化、电力、冶金、煤化工和水泥等重点产业发展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未开展区域产业规划环评的不受理规划所包含的传统能源化工产业项目环评文件,避免出现产能过剩、重复建设和区域性环境等问题。
(五)市级环保部门要切实担负起召集审查小组对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的职责,并依据审查意见对规划环评报告书进行把关,审查意见应作为规划草案优化调整的重要依据。
(六)进一步做好公众参与工作。对于政策性、宏观性较强的规划,应征求规划涉及的有关部门、专家的意见;对于内容较为具体的开发建设规划,还应关注直接环境利益相关群体的意见。
三、尽快确定需要开展环评的具体规划目录
市发改、环保、财政、经济与信息、国土资源、水利、林业、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农业、煤炭、交通、规划、旅游等相关部门要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于2010年7月20日前将在编未批以及“十二五”需要编制的综合性规划和专项规划具体目录列出报市环保局。各县(区、市)政府于7月20日前将辖区内国家、省、市级开发区、工业园区、循环经济示范园区等规划环评开展情况报市环保局。市环保局根据国家环保部和省环保厅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规划编制工作实际,确定需要开展环评的具体规划目录。联系电话:3022325。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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