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封山禁牧工作的通知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封山禁牧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西省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临政办发〔2014〕3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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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6-1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封山禁牧工作的通知
临政办发〔2014〕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山西省封山禁牧办法》2007年10月1日施行以来,各级、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贯彻执行封山禁牧工作有关规定,封禁工作取得较好成效。但是,近年来由于经济利益的驱动,山区人为放牧有所抬头,牛羊啃食树木情况突出,严重影响到林木的生长和保存。为此,市政府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山西省封山禁牧办法》的规定,强化组织领导,加强宣传教育,加大管护力度,进一步提高林木的成活率和保存率。现就进一步加强封山禁牧工作通知如下:
一、齐抓共管,形成工作合力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工作分工,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封山禁牧工作,并将封山禁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划定区域内,林业部门负责封山禁牧监督管理工作;畜牧部门负责舍饲圈养及草地监督管理工作;发改、财政、农业、水利、国土等部门结合工作实际,负责封山禁牧有关工作;乡(镇)政府负责实施本区域内家畜禁止放牧实行舍饲圈养工作;村级组织负责本村家畜舍饲圈养和未郁闭有林地禁止放牧管理工作。
二、强化宣传,营造舆论氛围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划定的封山禁牧区域、范围和时限及时发布封禁公告。林业部门要在封山禁牧区域主要路口、进山入口等地段设立明显标志、标牌和界桩,注明封禁区域及有关要求。报社、电视台等新闻媒体要开辟专栏,滚动播出封山禁牧公告,在本地大力营造舆论氛围。林区乡(镇)要在路旁、村旁、人群密集场所,刷写标语,加大宣传力度,让群众真正了解封山禁牧的重要性,主动配合开展封禁工作。
三、严格封禁,巩固绿化成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封山禁牧工作,巩固造林绿化成果。对划定的林地、草地等区域严格封育,禁止放养牛、羊等人工饲养的草食动物。要开展“回头看”工作,进一步查漏补缺,及时维修封禁设施,不断完善管护措施,保障林木资源安全。
四、源头治理,改良家畜饲料
畜牧部门要引进改良家畜品种,提高圈养家畜比例,积极推进舍饲圈养。要引进优良草种,改良退化草地,扩大饲草种植面积,提高饲草产量。要向群众大力推广农作物秸秆、可饲树叶、收割牧草等农林副产品,拓宽饲草、饲料来源渠道。要加强饲草加工、储藏和家畜圈养的设施建设,从源头上下功夫进行科学治理。
五、强化执法,严惩违法行为
全市林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山西省封山禁牧办法》的要求,严厉打击在封山禁牧区域放养牛、羊等草食动物,焚烧、野炊、垦荒、林草复耕、非法采伐,违法捕猎、采集野生动植物,非法采矿、采石、采砂、取土及移动、损毁标志、标牌和界桩等封山禁牧设施的违法行为,并要主动公布电话、邮箱等联系方式,公开接受群众举报,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处理一起,对违法行为始终保持高压态势。
六、廉洁自律,确保封禁公正
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从全市林业发展的大局出发,做到严于律己,公正严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封禁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要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6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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