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市高瓦斯矿井安全监管的意见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市高瓦斯矿井安全监管的意见
| 颁布单位:山西省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吕政办发[2011]3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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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03-3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市高瓦斯矿井安全监管的意见
吕政办发[2011]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全面推进全市煤矿瓦斯治理工作,着力构建“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进一步提高全市煤矿瓦斯治理水平,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瓦斯事故,实现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结合全市煤矿实际,现就加强全市高瓦斯矿井安全监管提出以下意见:
一、治理目标
1、高瓦斯生产矿井2011年底全部建成瓦斯治理示范矿井和省一级质量标准化矿井;新建、建设改造的高瓦斯矿井投产前全部建成瓦斯治理示范矿井和省一级质量标准化矿井。离石区、中阳县和离柳集团公司2011年建成瓦斯治理示范县区(集团公司),交城县、临县和孝义市2012年建成瓦斯治理示范县(市),其他县(市)2013年全部建成瓦斯治理示范县。
2、高瓦斯生产矿井全部实现瓦斯分源抽采,新建、建设改造的高瓦斯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全部建成瓦斯分源抽采系统;矿井瓦斯抽采率、煤层预抽率、回采工作面抽采率全部达标,瓦斯利用率不低于70%。
3、年产量在1.O一1.5Mt的高瓦斯矿井,矿井风排瓦斯量<30m3/min,年产量在O.6一1.OMt的高瓦斯矿井,矿井风排瓦斯量<25Illj/min。
4、杜绝重特大瓦斯事故,控制较大瓦斯事故,减少一般瓦斯事故。
二、工作重点
着力构建“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
1、通风是治理瓦斯的基础,矿井和采掘工作面必须建立可靠稳定的通风系统。“通风可靠”的基本要求是:系统合理、设施完好、风量充足、风流稳定。“系统合理”,就是要求矿井和工作面必须具备独立完善的通风系统,采区实行分区通风,采区要设专用回风巷,严禁无风作业、微风作业和串联通风作业。“设施完好”,就是风机、风门、风桥、风筒、密闭等井上下通风设施保持完好无损,通风巷道保证有足够的断面。“风量充足”,就是矿井总风量、采掘工作面和各种供风场所的配风量,满足安全生产的要求;风速、有害气体浓度等,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严禁超通风能力组织生产。“风流稳定",就是按规定及时测风、调风,保证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供风地点风量、风速持续均衡,局扇通风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采用双风机、双电源,能自动切换,保持连续均衡供风。
2、抽采抽放是防范瓦斯事故的治本之策,必须做到抽采达标。“抽采达标”的基本要求是:多措并举、应抽尽抽、抽采平衡、效果达标。“多措并举”,即地面抽采与地下抽采相结合,预抽采、采动层抽采、边采边抽、老空区抽采相结合,全面加强瓦斯抽采抽放。“应抽尽抽”,即凡是应当抽采的煤层,都必须进行抽果,把煤层中的瓦斯最大限度地抽采出来,降低煤层的瓦斯含量。“抽采平衡”,就是要求矿井瓦斯抽采能力与采掘布局相协调、相平衡,使采掘生产活动始终在抽采达标的区域内进行。“效果达标”,就是通过抽采,使吨煤瓦斯含量、煤层的瓦斯压力、矿井和工作面瓦斯抽采率、采煤工作面回采前的瓦斯含量,达到《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规定的标准。
3、监测监控是防范瓦斯事故的有效手段,必须做到监控有效。“监控有效”的基本要求是:装备齐全、数据准确、断电可靠、处置迅速。“装备齐全”是监测监控系统的中心站、分站、传感器等设备齐全,安装设置符合规定要求,系统运作不间断、不漏报。“数据准确”,就是瓦斯传感器必须按期调校,其报警值、断电值、复电值准确,监控中心能适时反映监控场所瓦斯的真实状态。“断电可靠”,就是当瓦斯超限时,能够及时切断工作场所的电源,迫使停止采掘等生产活动。“处置迅速”,就是制定瓦斯事故应急预案,当瓦斯超限和各类异常现象出现时,能够迅速作出反应,采取正确的应对措施,使事故得到有效控制。
4、管理是瓦斯治理各项措施得到落实的保障,必须做到管理到位。“管理到位”的基本要求是:责任明确、制度完善、执行有力、监督严格。“责任明确”是把瓦斯治理和安全生产的责任细化,分解落实到煤矿各个层级、各个环节和各个岗位。“制度完善”,就是建立健全瓦斯防治规章制度,把对各个环节、各个岗位的工作要求,全部纳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做到有章可循,并根据井下条件的变化和随时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修改、充实、完善规章制度,不断改进和加强瓦斯治理的各项措施,使管理工作常抓常新,科学有效。“执行有力”,就是加大贯彻执行力度,严格执行规章制度,落实岗位责任,在抓落实上狠下功夫。“监督严格”,就是建立强有力的监督机制,加强监督检查。
三、完善机构
市、县两级煤炭部门要充实通风瓦斯、机电管理、瓦斯地质、“双突”专业人员,在经费上予以保障,强化对辖区内所监管的高瓦斯矿井的瓦斯治理安全监管。
各主体企业、煤矿要成立相应的瓦斯治理工作机构,配足配齐专业人员、装备,配备专职通风副总工程师、地测副总工程师及机电副总工程师,专门从事瓦斯治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大型及以上矿井不得少于25人,中小型矿井不得少于15人,全面落实瓦斯治理主体责任。主体企业、煤矿瓦斯治理费用从安全费用中提取,提取比例不得低于安全费用的50%。
四、具体要求
1、各县(市、区)政府和市、县两级煤炭部门要高度重视辖区内所监管的高瓦斯矿井的瓦斯治理工作,配齐瓦斯治理专业人员,强化日常安全监管,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2、各县(市、区)政府和市、县两级煤炭部门要根据辖区内煤矿实际,定期组织开展瓦斯治理专项行动、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瓦斯治理专家会诊,坚决杜绝瓦斯事故发生。
3、市、县两级政府和主体企业对所监管高瓦斯矿井逐矿建立纸质和电子档案,随时掌握矿井安全生产情况。档案包括矿井基本情况、相关图纸、瓦斯抽采情况、隐患排查治理台账等。
4、因工作失职,监管不力,辖区内煤矿发生瓦斯事故,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O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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