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供应低收入农户冬季取暖用煤工作的通知
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供应低收入农户冬季取暖用煤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西省朔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10-1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供应低收入农户冬季取暖用煤工作的通知
朔政发〔2011〕8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全市各煤炭生产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供应低收入农户冬季取暖用煤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政发〔2011〕26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供应低收入农户冬季取暖用煤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进一步增强做好供应低收入农户冬季取暖用煤的社会责任感
为低收入农民群众供应冬季取暖用煤是省委、省政府作出的重大决策,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重要体现。我市是煤炭资源大市,率先解决好、切实保障好全市农民群众冬季取暖用煤,对于巩固和扩大煤炭资源整合成果,让广大农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推动社会进步具有重要意义。低收入农民群众冬季取暖问题是事关老百姓最直接、最迫切、最紧要的问题,全市各级各部门、各煤矿企业,必须充分认识到解决好当前农村低收入农户的冬季取暖用煤是落实好省委省政府转型跨越发展的根本体现,是维护好广大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具体表现,是践行科学发展观的实际行动。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各煤炭生产企业要牢固树立全局观念,强化大局意识,进一步增强做好供应低收入农民群众冬季取暖用煤工作的社会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要从对人民高度负责、关注民生的社会责任出发,把思想统一到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安排部署上来,加强领导,狠抓落实,确保全市所有低收入农民群众温暖过冬。
二、加强领导,建立机制,狠抓低收入农户冬季取暖用煤工作各项措施的落实
为切实将供应低收入农户冬季取暖用煤工作落到实处,市、县区都要成立供应低收入农户冬季取暖用煤工作领导组,加强领导,搞好协调,精心组织,狠抓落实。
各县区人民政府的行政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同时,要成立相应保障机构,制定保障办法,明确责任,层层分解,责任到人,逐级落实。市直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三、明确职责,严格责任,确保供应低收入农户冬季取暖用煤工作落实到位。
1.市煤炭局要组织好煤矿的安全生产,按程序抓好煤矿的复产复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就近供应”的原则,朔城区、平鲁区、山阴县、怀仁县、右玉县、市开发区要按照省政府晋政发〔2011〕26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区低收入农户冬季取暖用煤需求的实际,尽快确定供煤企业,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地供应。应县由同煤集团所属的王坪、小峪、新峪、虎龙沟煤矿负责供应(85000吨)。具体供应办法由应县人民政府与同煤集团协商。
2.市统计局要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供应低收入农户冬季取暖用煤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对符合条件的农户进行统计汇总,准确确定各区县低收入农户数量。
3.各县区政府要精心组织好、落实好地方煤炭企业对低收入农户冬季取暖用煤的保障工作,制定周密细致、切实可行的保障办法,准确确定低收入农户供煤的范围。要把具体保障方案细化到每个乡镇、每个村委会,每个农户,层层分解,责任到人,任务到矿。应县要积极与煤炭供应企业做好供给对接。各区县要确定集煤点,确定供煤车辆,发放供煤专用票证,保障供煤秩序稳妥、高效、有序进行。
4.朔州市煤炭运销公司要加强公路煤炭运销的管理,要对通过公路运输的冬季取暖用煤开辟绿色通道。任何部门、任何单位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确保公路供煤运输车辆畅通。
5.朔州市境内的所有煤炭生产企业都有供应低收入农户冬季取暖用煤的任务。包括省属五大煤矿集团、中煤公司、合法的生产矿井、已批准开工建设的基建矿井。未批准开工建设的矿井2011年暂不承担此项任务,同时也不准违规开工建设。所有供煤的企业要建立专门机构负责供煤,做到保质、保量,不得缺斤短两,不掺杂使假,严格杜绝以现金抵顶供煤的行为。
6.市县各级行政监察机关要加强对供应低收入农户冬季取暖用煤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对徇私舞弊、漏报谎报,以权谋私、损公肥私的行为,要从重从快严肃处理。
7.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加大对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矿井安全生产管理的力度,认真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的各项要求,落实好各项安全措施,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避免事故发生。
8.对符合条件的农户供应“1吨/户”冬季取暖用煤,从2011年起执行到2015年,具体有关政策按省人民政府晋政发〔2011〕26号文件执行。2011年11月底要按照“1吨/户”的标准将煤发放到每个低收入农户手里,确保省委、省政府决策落到实处。
二○一一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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