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基层公益性岗位招用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山西省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朔政办发〔2009〕99号
颁布日期:2009-08-2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基层公益性岗位招用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实施意见

朔政办发〔2009〕9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按照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在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招用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人社厅〔2009〕1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提出我市在基层公益性岗位招用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开发基层公益性岗位帮助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就业,是促进和谐朔州建设、进一步完善就业援助体系的重要举措。各县区、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大工作力度,进行周密部署,制定稳妥方案,广泛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做好开发适合高校毕业生特点的基层公益性岗位工作,积极帮助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解决就业问题,为维护我市就业稳定和社会稳定作出积极贡献。

二、岗位设置及人员配置

按照通知要求,我市今年在基层公益性岗位招用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任务为550人。根据市、县区实际,具体任务分解是:市直200人,主要充实到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岗位。其余350人按县区人口总数比例分配,分别为:朔城区94人,平鲁区42人,山阴县53人,怀仁县67人,应县69人,右玉县25人。上述名额重点充实基层农业服务、医疗卫生服务、民政抚老托幼服务、公共环境与设施管理维护和其它公共服务岗位。

三、招用范围

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工作的意见》(晋政办发〔2009〕49号)的规定程序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高校毕业生,具体为以下几种情况的人员:1、零就业家庭的高校毕业生;2、家庭困难、靠借贷上学的农村高校毕业生;3、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4、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含高等特教学院全日制本专科残疾人毕业生);5、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

四、招用办法

(一)各县区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通知要求,做好基层公益性岗位招用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招用工作。要依托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做好辖区内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的调查摸底、组织报名、资格审定等工作。在招用中如符合条件的报名人员不达招用人数,原则上直接录用。如符合条件报名人员超出招用人数,则采取统一考试,择优录取。

(二)报名、考试及录用。报名由县区劳动保障部门组织,报名时需携带上述五种情况毕业生的相关证明;考试由市劳动保障局统一组织,统一命题,统一时间;县区设置考场,组织实施;录用以县区划分,按分配名额录用,分县区确定录取分数线。

(三)对招用的人员,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培训机构统一进行相关业务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后上岗。对岗位要求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要进行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五、待遇标准

(一)被基层公益性岗位录用的高校毕业生,由用人单位与其签订不超过三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如不再出台相关政策,即按期依法终止劳动合同。

(二)用人单位按照岗位技术难易程度、责任大小、工作条件和工作量,确定工资标准,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同时,按规定为招用人员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根据招用人员的工作条件和工作实绩,给予相应的津贴和补贴。

(三)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在基层公益性岗位就业的工作时间计算工龄。在基层公益性岗位就业期满的高校毕业生考取公务员进入国家机关或到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其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六、资金来源

(一)对录用困难高校毕业生的用人单位按规定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对组织培训和技能鉴定的机构,按规定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二)以上补贴资金由同级就业专项资金负担。

七、数据上报

从8月份起,各县区要于每月10日前将本县区开发基层公益性岗位招用高校毕业生工作情况报市劳动保障局就业科。

联系人:梁志海王虎

联系电话(传真):0349-2034717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二○○九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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