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城市GPS控制网保护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西省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4-01-1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城市GPS控制网保护办法的通知

忻政办发〔2014〕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忻州市城市GPS控制网保护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月13日

忻州市城市GPS控制网保护办法

忻州市城市GPS控制网已于2013年10月建成,控制网由10个GPSC级测量标志和200个GPSE级测量标志组成。为进一步加强控制网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山西省测绘管理条例》和《山西省测量标志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忻州市城市GPS控制网保护工作领导组负责组织、协调和开展忻州市城市GPS控制网保护工作。

第二条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监督、指导忻州市城市GPS控制网保护工作,将忻州市城市GPS控制网测量标志纳入全市测量标志管理数据库管理,定期组织开展巡查和维护工作,定期更新数据库,并建立忻州市城市GPS控制网测量标志的市、区、乡、村四级保护责任制。

市国土资源局忻府分局负责将忻州市城市GPS控制网四级保护责任制具体落实到人,每个测量标志都要签订委托保管书。

忻府区各乡(镇、办事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量标志的保护工作。

第三条从事工程建设活动应当避开忻州市城市GPS控制网所设的埋石测量标志。确实无法避开需要拆迁的,建设单位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规定到市国土资源局办理报批手续,并按照有关规定支付迁建费用。拆迁忻州市城市GPS控制网所设的埋石测量标志,市国土资源局应通知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单位或人员,并解除委托保管关系。

第四条忻州市城市GPS控制网实行有偿使用。有偿使用的收费标准由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颁布的《测绘生产成本费用定额》、《测绘生产成本费用定额计算细则》等规定,会同市物价局制定。有偿使用的收入用于测量标志的维护、维修。用于市委、市政府决策和社会公益事业及部队抢险、救灾等需要的,依法无偿提供。

第五条测绘人员使用忻州市城市GPS控制网必须遵守测绘操作规程,确保测量标志完好,并接受测量标志保管人员对标志完好情况的查验。

第六条忻州市城市GPS控制网的保管单位或者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经常检查受托保管的测量标志的完好状况,定期报告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

(二)发现损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行为,应依法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市国土资源局或市国土资源局忻府分局;

(三)查验使用测量标志人员的测绘工作证件及测量标志使用后的完好状况。

第七条市国土资源局忻府分局应每年给予测量标志保管人员适当补贴。保管人员的补贴经费由市财政统筹安排。

第八条新建微波站、雷达站、广播电视发射装置等大功率无线电发射源,应当距离忻州市城市GPS控制网所设埋石测量标志400米以外;确需建在400米范围内的,建设单位应将选址方案报市国土资源局批准,并承担与选址定点相关的检测费用。

第九条忻州市城市GPS控制网的维修和普查经费,由市财政统筹安排。

第十条禁止下列有损忻州市城市GPS控制网所设埋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行为:

(一)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测量标志的;

(二)在测量标志占地范围内烧荒、耕作、取土、挖沙或者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的;

(三)在距离测量标志50米范围内采矿、采石、爆破、射击、架设高压电线的;

(四)在测量标志占地范围内建设影响测量标志使用效能的建筑物的;

(五)在测量标志上架设通讯设施、设置观望台、搭帐篷、拴牲畜或者设置其他有可能损毁测量标志的附着物的;

(六)擅自拆除设有测量标志的建筑物或者拆除建筑物上的测量标志的;

(七)其他有损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第十一条擅自损毁忻州市城市GPS控制网,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干扰或阻挠测绘管理人员和测量标志保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有关法律法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二〇一四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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