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形势下退役士兵就业工作的意见
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形势下退役士兵就业工作的意见
| 颁布单位:山西省长治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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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11-1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形势下退役士兵就业工作的意见
长政发[2012]10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全国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做好退役士兵的就业工作,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608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退役士兵的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退役士兵就业安置的现实意义
退役士兵的就业问题,历来受到党和政府、军队的高度重视,妥善解决退役士兵的就业问题,对于巩固军政军民团结,促进军队和国防现代化建设,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充分发挥退役士兵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具有重要的意义。各级、各部门、各单位都要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保证国家长治久安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做好退役士兵就业工作、解决退役士兵就业问题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扎实抓好这项工作。
二、全面建立多种方式相结合的创业就业制度
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促进就业为目的,以定向培训、免费培训、推荐就业为原则,通过进一步完善创业就业、职业技能培训、教育、社会保险等优惠政策,促进退役士兵充分创业就业。
(一)积极开展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
退役士兵在退出现役1年内可以选择免费参加一次职业教育或技能培训。教育培训分为短期职业技能培训、中等职业教育和高等职业教育。
1.退役士兵参加短期职业技能培训时间为3个月至半年。培训结束经考核合格,由承训院校颁发培训证书;经职业技能鉴定合格,颁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2.具有初中程度或同等学历的退役士兵可免试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学制2年,一年在校学习,一年顶岗学习。正式录取后,完成规定课程并考试合格,颁发普通中专毕业证书;经职业技能鉴定合格,颁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3.具有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毕业证书的退役士兵可通过参加省内高等职业院校对口招生考试,录取到省内高等职业学院接受高等职业教育。完成规定课程并考试合格,颁发相应的毕业证书,经职业技能鉴定合格,颁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4.为确保培训质量,退役士兵教育培训任务由师资力量强、实训设施好、教学质量高的各级各类教育培训院校和机构承担,并选派具有丰富教学经验的老师任教,保证培训合格率达到95%以上。人社部门要加强对技工院校和职业院校的指导,积极承担教育培训任务。
具体办法按《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1〕97号)执行。
(二)重点落实“定向”招考和“定向”就业及培训
1.公务员招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考及各类企业面向社会招录人员时,需拿出足够的比例专门用于招录退役士兵。对招录安置退役士兵达到一定比例的企业,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税费优惠。对于参加非定向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考的退役士兵,笔试总成绩加10分。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2.企业在制定年度用人计划时,要为退役士兵预留足够比例的就业岗位,适龄青年入伍前先与企业签订定向就业协议,待退役后凭《士兵(士官)退出现役证》和就业协议参加定向培训。有培训能力的企业自行组织培训,对于无培训能力的企业,退役士兵需到指定的定点培训机构参加培训,培训时间不得低于三个月,专业性较强的特殊工种培训时间可以延长至一年,并计算工龄,培训期间的培训费用全部由财政负担,培训结束后经考试合格,由承训院校颁发培训证书,经职业技能鉴定合格,颁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签订定向就业协议的企业凭证书录用上岗,并与退役士兵签订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同时退役士兵享受用人单位职工福利保险待遇。
3.应征入伍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技工院校毕业生及职业高中毕业生入伍前即按所学专业与相关企业签订定向就业协议,退役后不需培训或经短期培训直接上岗。
4.公务员招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考及各类企业面向社会招录人员时,服役期间立功受奖的退役士兵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三)大力开展人才中介服务
我国的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走过了由国家统分统配到供需双方自主择业、择优录用之路,退役士兵的就业工作也可部分借鉴这一经验做法,为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牵线搭桥。
1.每年在退役士兵退役之时召开退役士兵专场招聘会,全方位地公开退役士兵供求信息,按专业分类,将其年龄、文化程度、专业特长、择业要求、受奖等情况全部张榜公布。同时,邀请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与他们座谈协商,针对退役士兵的技能特点,开发一些适合退役士兵的岗位,并将地方需求退役士兵的单位,需要各类退役士兵的数量,对年龄、文化等方面的要求,接收单位的地理位置、福利待遇等方面的信息也张榜公布,实现双方信息的公开化、透明化,搭建退役士兵与用工单位双向选择的平台。
2.创办专门的退役士兵人才网站,将招聘与求职信息全部在网上公开,不断扩大就业范围,开拓新的就业领域。
3.全市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公共就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免费为退役士兵提供档案管理、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服务。
(四)积极推进退役士兵自主就业
落实对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的鼓励政策。退役士兵在退役后两年内,在我市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按照国家和我市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和不超过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市财政据实给予全额贴息;创办微型企业的,可享受财政扶持、税收扶持、融资担保扶持、行政规费减免等一系列优惠政策。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行业外)的,自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地方级收入部分;自其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按照规定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费、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或聘用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符合规定条件的,依法享受税收等优惠政策。鼓励和倡导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提供免费服务。
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退役士兵就业问题,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是一项长期任务和系统工程。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专题研究部署,精心组织实施,切实把退役士兵就业工作摆到重要位置,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认真做好各项工作。人社和民政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各自职责,认真做好退役士兵的创业就业指导和创业就业服务。财政部门要积极参与制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政策措施,筹措安排资金,确保有关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各县市区要将退役士兵的就业工作纳入政府就业工作的总体部署,积极开发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开拓就业面,提高就业率。
长治市人民政府
2012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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