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市级2016-201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陕西省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宝政办发〔2016〕1号
颁布日期:2016-01-0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市级2016-201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宝鸡市市级2016-201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予以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包括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以及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的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均属于政府采购范围。采购人必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依法实行政府采购。

二、凡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采购人必须与部门预算及三年滚动预算同步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因情况特殊年初没有编列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须经财政部门审核后,下达政府采购预算。采购人应严格执行经费预算标准和资产配置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技术和服务标准,不得超标准采购,不得超出办公需要采购服务。

三、采购人是本单位政府采购行为的主体,应当健全采购预算与计划管理、采购活动管理、验收管理等政府采购内控制度,明确相关岗位职责权限,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形成单位内部财务、业务、审计、法规、资产管理、纪检监察等部门或岗位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机制,确保政府采购活动依法规范实施。

主管预算单位对本系统政府采购工作负有管理责任,要加强对本系统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指导和协调。

四、为充分发挥政府采购规模效益,2016年起市级对列入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目录中的台式计算机(A02010104)、便携式计算机(A02010105)、打印机(A02010601)、复印机(A020201)、传真机(A02081001)、扫描仪(A0201060901)、空调机(A0206180203)、照相机(A02020501)8个品目的产品试行批量集中采购,每季度分别组织实施一次。各单位应在每季度首月备案相关项目的政府采购实施计划。

批量集中采购管理办法由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并根据各单位实际采购需求和批量集中采购实施情况,可适当调整批量集中采购品目范围。

五、2016-2017年市级纳入协议供货的品目为:办公消耗用品、办公家具、车辆。纳入定点采购的品目为:车辆加油、车辆保险、车辆维修、公务印刷、健康体检、会议服务以及市政维修、道路交通设施维修、照明施工、园林绿化等小额工程。

以上品目按照《宝鸡市市级单位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管理办法》(宝市财办采〔2014〕8号)有关规定执行。根据各单位实际采购需求,市财政部门在执行中可适当调整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范围。

六、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为其他采购方式采购的,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公示和审批程序。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七、政府采购建设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市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市发改、住建、规划、水利、交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八、政府采购应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支持国产产品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扶持监狱企业、福利性企业等。对属于上述范围内的品目,各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优先采购或者强制采购。

九、政府购买服务以及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PPP项目)的政府采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十、各县区可参照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实施,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县区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附件:宝鸡市市级2016-201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

http://www.baoji.gov.cn/site/11/html/276/291/386/278394.htm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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