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建成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通告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建成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通告
| 颁布单位: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泸市府布[2014]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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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1-2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建成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通告
为加强泸州市城市建成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让全市人民过上一个欢乐、喜庆、祥和的新春佳节,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泸州市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规定》,现发布通告如下:
一、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
农历除夕至正月十五。
二、有条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本市江阳区、龙马潭区、纳溪区城市建成区除禁止燃放区以外的区域为有条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以下简称有条件燃放区域)。有条件燃放区域按照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品种不同分集中燃放区域和限制燃放区域。
(一)集中燃放区域
江阳区:城西16号路驴子湾公园绿化带以外空地、百子图广场、馆驿嘴河滩空地。
龙马潭区:小市王爷庙河滩空地、香颂半岛河滩空地、高坝北方苑十字路口两侧区域。
纳溪区:距河西汇发广场200米滨江路沿线防洪堤以下的河滩空地、距河东朱德文化广场至砺石盘码头沿线200米以外的河滩空地。
(二)限制燃放区域
除禁止燃放区域和集中燃放区域以外的区域。
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教学、科研等事业单位;
(二)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沱江一桥桥头至污水处理厂滨江路(绿化带以外河滩空地除外);沱江滨江路红星渡口上下100米范围内的河滩地。
(三)重要军事管制区域、文物保护单位、物资储存仓库、化工集中园区、企业生产经营场所、机动车停车场、西南商贸城、居民棚户区;
(四)加油(气)站等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和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及周边200米范围内;
(五)医疗机构、敬老院、幼儿园、疗养院、商业区域、娱乐场所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
(六)公共绿化带、山林、公园、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四、禁止燃放的品种
甩炮、拉炮、砸炮、地(手)雷炮、鱼雷炮、发令纸、手榴弹、孔明灯、烟雾类等高危险类烟花爆竹产品;升空发射无轨迹或升空高度高于100米的烟花爆竹产品;其他被明令禁止燃放的各类烟花爆竹产品。
五、燃放烟花爆竹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在城市住宅楼的阳台、窗户、楼道、屋顶,城市下水道、污水排出口、化粪池等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二)向他人、车辆、航空器、建筑物、公共绿化地抛掷烟花爆竹;
(三)妨碍行人、车辆、航空器安全通行。
六、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公安机关将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泸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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