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进一步加强区县财政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进一步加强区县财政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泸市府办发[2015]5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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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10-0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进一步加强区县财政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泸市府办发[2015]5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为加强区县财政管理,不断提高依法理财、科学理财的水平,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泸州市进一步加强区县财政管理的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9日
泸州市进一步加强区县财政管理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区县财政管理,不断提高依法理财、科学理财的水平,根据新修订的《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县级财政管理的意见》(川财办〔2014〕30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坚持依法理财、提升理财能力
(一)坚持依法理财。各级各部门要全面理解新修订的《预算法》的立法精神及内涵,准确把握立法目的及其具体规定,增强法治意识,自觉把新《预算法》作为从事财政管理活动的行为准则,严格依法办事,自觉运用法律法规约束收支行为,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二)提升理财能力。各级各部门要按照财政管理改革要求,转变思路,主动作为,积极创新理财方式,提升理财能力。要主动适应经济运行新常态,进一步优化财政资源配置,增加资金有效供给。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促进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补短板,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理顺财政体制、明确事权和支出责任
(三)严格实行一级政府一级财政。按照现行的市、区分税制财政体制和扩权强县试点财政体制,坚持财力与事权和支出责任相匹配。各区县要增强自主发展意识,积极主动向中央、省争取更多项目、资金和政策支持。市级财政要加强对区县财政工作的指导,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对区县经济社会发展给予支持和帮助。
(四)明确区县的事权和支出责任。各区县范围内,除市委、市政府安排的重点项目和重点工作外,其他建设发展和社会事务支出原则上按现行财政体制自行承担。各区县要立足区域优势和特点,加快产业转型发展,有效培植后续财源,增强财政保障能力。
(五)明确园区建设发展主体责任。各园区要按照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统筹布局、突出优势、错位发展,加大企业引进和扶持力度,增强自身造血功能,尽快做到“封闭运行、自求平衡、滚动发展”。对园区的扶持方式主要以资本金注入、融资贴息、融资搭桥为主,凡市政府已注入资本金的各园区、平台公司范围内新增项目支出,原则上由各园区、平台公司自筹资金实施。
三、坚持增收节支、规范管理行为
(六)强化增收节支。依法组织财政收入,严禁收入混级混库,隐瞒或虚增财政收入。挖掘存量税收潜力,加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外地来泸企业税收征管;加强非税收入收缴力度,做到应收尽收。严格按照“保工资、保运转、保民生”的保障序列,坚持有保有压、突出重点,围绕产业转型发展、创业创新和扶贫开发工作要求,统筹整合资金,确保中央、省和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资金保障。
(七)硬化预算约束。牢固树立预算意识,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执行预算,严禁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支出。增强预算刚性,严禁未经法定程序随意调整预算。建立结转结余资金定期清理机制,连续两年以上未使用的资金全部收回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八)严格财政资金管理。深化国库集中收付改革,加快改革进度,各乡镇应在2015年10月底前全面实施改革,将所有财政资金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建立财政对外借款回收保证和责任追究机制,严禁违规对外借款和垫付财政资金。财政资金优先用于保障工资、离退休费、行政事业单位正常运转等基本支出需要和民生、扶贫、安全维稳、抗灾救灾等重点支出需要。从2015年9月起,各区县乡镇机关事业人员工资纳入区县工资直发范围,按时足额发放。凡拖欠工资,或民生保障、扶贫开发等重点支出落实不力的,将在全市范围内通报,同时追究有关领导和部门责任。
(九)规范专项资金使用。财政专项资金安排使用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对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要进行评审,重点专项资金的分配要实行公示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因自身财力原因造成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要制定计划,限时予以归垫。从2015年起,对新到位的中央、省、市专项资金,严格实行专款专用、专账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挪用。
四、规范债务管理、防控财政风险
(十)规范政府债务管理。优化债务结构,积极争取存量债务置换债券和新增债券,延长债务期限,降低债务利息,缓解偿债压力,腾出更多资金用于重点项目建设。建立健全债务风险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机制、责任追究机制,切实防范债务风险。各区县政府债务规模要严格实行限额管理,举债不得突破批准的限额,要充分考虑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与财政承受能力。各区县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各乡镇(含街道办)一律不得自行举借债务。
(十一)创新投融资方式。积极创新投融资方式,充分利用新型城镇化试点、棚户区改造等政策机遇,力促多方式筹集建设资金。改变现有城市建设投融资模式,主动与大型央企、国企、知名民营企业等对接,对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实行招商。要转变财政资金支持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和放大效应,健全以产业引导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等间接方式为主的财政扶持体系,推动直接投入向间接扶持转变。积极推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加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力度,提高公共服务效率。
五、严肃财经纪律、主动接受监督
(十二)严肃财经纪律。各区县政府要定期对本区县各乡镇、各单位财经纪律的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通过单位自查,财政、审计和纪检监察等部门专项检查,及时发现存在问题,认真整改,举一反三,建立健全制度监督长效机制。强化责任追究,对检查中发现的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滞留财政资金,乱发钱物等涉及违规违纪的行为,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处理。
(十三)主动接受监督。各级各部门要严格遵守预算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会计法、政府采购法等财税法律法规,依法行使行政决策权和财政管理权,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审计监督和社会各界监督。按照“公开是常态,不公开是例外”的原则,积极推进财政信息公开,除涉密信息外,所有涉及财政资金的信息都要逐步公开,增强政府理财行为透明度,实现财政资金阳光下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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