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3-10-2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绵府办发〔2013〕7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科技城管委会,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有关部门:

《绵阳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2012年10月30日经市政府批准印发的《绵阳市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0月29日

绵阳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基本原则

1.5灾害分级

2组织指挥体系

2.1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及成员单位职责

2.2扑火指挥

2.3专家组

3预警和信息报告

3.1预警

3.1.1预警分级

3.1.2预警发布

3.1.3预警响应

3.2信息报送和处理

3.2.1归口报告

3.2.1立即报告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2响应措施

4.2.1扑救火灾

4.2.2转移安置人员

4.2.3救治伤员

4.2.4善后处理

4.2.5保护重要目标

4.2.6维护社会治安

4.2.7发布信息

4.2.8火场清理

4.2.9应急结束

4.3市级层面应对工作

4.3.1Ⅳ级响应

4.3.2Ⅲ级响应

4.3.3Ⅱ级响应

4.3.4I级响应

5后期处理

5.1火灾评估

5.2工作总结

5.3奖励与责任追究

6综合保障

6.1队伍保障

6.2运输保障

6.3航空消防飞机保障

6.4通信与信患保障

6.5物资保障

6.6资金保障

7附则

7.1森林火灾分级标准

7.2以上、以内、以下的含义

7.3预案管理与更新

7.4预案解释

7.5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工作方针,建立健全森林火灾应对工作机制,及时、科学、有效应对森林火灾,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四川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绵阳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绵阳市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绵阳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市区除外)发生的森林火灾应对工作。

1.4基本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预案,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协调组织实施,同时指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制订本辖区的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分级响应、属地为主的要求,落实应急处置工作。

协调配合,快速反应。发生森林火灾后,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要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应急预案开展处置工作。本预案涉及的相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尽职尽责、密切协作、快速反应、形成合力、积极应对。

以人为本,安全防范。在处置森林火灾中,要把保护人民群众和扑救人员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努力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和公共设施的安全,把森林火灾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以专为主,专群结合.处置森林火灾具有高度的危险性、时效性和较强的专业性,在扑火力量使用上,坚持以专业、半专业扑火队,消防武警部队等专业力量为主,其他经过训练的或有组织的非专业力量为辅的原则,就近就地组织扑火力量,力求将林火扑灭在初发阶段。

平战结合,常备不懈。各级各有关部门不仅要落实预防森林火灾的各项措施,加强队伍建设,更要做好紧急应对突发森林火灾的思想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建立应对重、特大森林火灾的有效机制,做到常备不懈,快速反应,处置得当。

1.5灾害分级

按照受害森林面积和伤亡人数,森林火灾分为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灾害分级标准见附则。

2组织体系

2.1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及成员单位职责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市森林防火和扑火工作。

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常务副总指挥:市政府联系副秘书长,市林业局局长。

副总指挥:市公安局、绵阳军分区、绵阳武警支队、市林业局分管领导以及市指挥部专职副指挥长。

成员:市林业局、市公安局、绵阳军分区、市公安消防支队、市政府应急办、市安监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民政局、市气象局、市农业局、市文广新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旅游局、市教体局、市经信委、团市委、市妇联、市政府新闻办、市森林公安局、市园林管理处、市民航管理局等单位负责人。

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市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森林防火和扑火工作。

市林业局:负责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扑救森林火灾中的综合调度、信息报送、技术咨询或现场督导;协调组织扑火力量调配,协调、监督、组织、指挥各阶段扑救工作。

绵阳军分区:组织民兵、预备役部队和协调驻绵部队投入扑火救灾,协调周边市、州军分区配合绵阳扑灭火灾。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公安消防力量配合林业主管部门参与森林火灾扑救;组织地方公安机关做好灾区群众转移、疏散;维持治安秩序,加强治安管理,必要时,实行火场区域交通管制;指导地方公安机关及时侦破森林火灾案件。

武警绵阳市支队:组织指挥市内武装警察部队参与扑火救灾工作。

市公安消防支队:组织指挥市内消防部队投入扑火救灾,参与前线指挥部的现场指挥。

市政府应急办:负责协调市综合应急救援支队和市级有关部门配合参与重、特大森林火灾的扑救工作。

市发改委、财政局:做好扑救火灾补助资金的筹集、落实和使用的指导、监管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根据扑火工作需要保障扑火物资和增援人员快速输送,保障扑火救灾道路畅通。

市气象局:负责及时提供火灾地区天气预报和相关信患,并根据天气条件,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做好森林火险天气等级预测预报和高森林火险天气警报发布工作。

市农业局:负责协调、指导各地农业部门共同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保障受森林火灾影响的人员、居民设施和牲畜安全。

市文广新局:负责森林火灾的新闻宣传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灾民临时安置与社会救济工作,按规定做好扑火伤亡人员的优抚事宜。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指导火灾发生地医疗部门做好受伤人员救治、急救药品准备和卫生防疫工作,必要时组织医疗组赴现场开展救治工作。

市旅游局: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旅游景区(点)森林防火安全管理及人员疏散等工作。

市教体局:负责组织、指导各地教育部门对学校特别是林区的学校开展森林防火知识和法律法规教育;协同有关单位做好森林防火宣传工作;协调指导灾区学生安全疏散工作。

市经信委:负责协调组织火场应急通讯保障工作。

市妇联、团市委:负责森林消防的宣传和灾区妇女、儿童权益保障工作。

市政府新闻办:负责审定重特大森林火灾新闻通稿并对外发布,对火灾有关的网络舆情进行监管。

市森林公安局:负责火场秩序维护和火灾案件侦破。

市园林管理处:协助做好城郊结合部森林绿地、植物园、森林公园等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

市民航管理局:积极协调机场航空有关工作,确保航空护林飞机调度,协助做好火场人工增雨作业。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林业局,承担市指挥部日常工作。

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市指挥部扑火救灾工作部署;组织、协调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参与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汇总、上报灾情和应急处置情况;组织会商火情发展趋势,评估灾害损失情况及影响情况,提出应急处置方案;根据市指挥部的决定,组织实施启动、变更或终止森林火灾应急响应;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县级和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实际需要设立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和扑火工作.以森林为主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旅游区、国有林场、森林公园等单位,要根据需要设立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本单位的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

2.2扑火指挥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属地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跨行政区域的森林火灾扑救工作,在属地基础上,按护林联防机制开展扑救工作;扑救重大以上森林火灾,接受上一级指挥机构的协调和指导。

地方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根据需要,在森林火灾现场成立前线指挥部。参加扑火的单位和个人要服从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2.3专家组

市、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均要成立专家组,健全专家咨询与行政决策机制,为森林火灾应对工作提供政策、技术咨询和建议。

3预警和信息报告

3.1预警

3.1.1预警分级

根据森林发生火灾的危险程度、易燃程度、蔓延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森林火险预警级别划分为四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

3.1.2预警发布

连续3天以上出现(二至五级)森林火险等级时,林业主管部门和气象部门要加强会商,依据前期天气、旱情、物候、火源、火灾历史资料等信息,决定预警等级和预警期限,制作发布森林火险(蓝色、黄色、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并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渠道向涉险区域相关部门和公众发布。

必要时,市指挥部向各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发布预警信息,提出工作要求。

3.1.3预警响应

当发布蓝色、黄色预警信息后,预警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要密切关注天气情况和森林火险预警变化,加强森林防火巡护、卫星林火监测和瞭望监测,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和森林防火宣传工作,加强火源管理,落实防火装备、物资等各项扑火准备;各级森林消防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当发布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后,预警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在蓝色、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野外火源管理,开展森林防火检查,加大预警信息播报频度,做好防火物资调拨准备。当地森林消防队伍视情靠前驻防。

3.2信息报送和处理

3.2.1归口报告

森林火灾信息由县级以上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归口管理,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按规定的时限和程序逐级上报。

3.2.2立即报告

按照“有火必报、边扑边报”的要求,县级以上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及时、准确、规范上报森林火灾信息。

发生以下九种火灾,县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必须立即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市防火指挥部接到报告后立即向市政府(市政府应急办)报告,同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

(1)较大以上或12小时尚未扑灭的森林火灾;

(2)威胁居民和重要设施安全的森林火灾;

(3)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1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4)原始林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和风景区的森林火灾;

(5)节假日和敏感时段的森林火灾;

(6)各类新闻媒体已公开报道了的森林火灾;

(7)县级行政区交界地的森林火灾;

(8)卫星林火监测到的森林火灾;

(9)需要上级和友邻单位支援的森林火灾。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和市级行政区交界地区危险性大的森林火灾,市指挥部立即向省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按照森林火灾影响范围、危害程度等,森林火灾应急响应分为I级、Ⅱ级、Ⅲ级、Ⅳ级4个等级.根据森林火灾发展态势,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扑火组织指挥机构和力量。火灾发生后,基层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第一时间采取措施,做到打早、打小、打了。初判发生一般森林火灾和较大森林火灾,由县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初判发生重大森林火灾,由市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初判发生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由省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必要时,可对指挥层级进行调整。

4.2响应措施

森林火灾发生后,各有关地方和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4.2.1扑救火灾

立即就近组织基层应急队伍和专业森林消防队赶赴现场处置,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起阶段。必要时,组织协调当地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公安消防部队等救援力量,调配航空消防飞机等大型装备参与扑救。各扑火力量在前线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扑救责任。现场指挥员要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驻地选择和扑火作业时,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的变化,确保扑火人员安全。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工作。

4.2.2转移安置人员

当居民点、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及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制定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农穿、有住处和必要医疗保障。

4.2.3救治伤员

迅速将受伤人员送医院治疗,必要时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视情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成立临时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

4.2.4善后处置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4.2.5保护重要目标

当军事设施、核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等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迅速调集专业队伍,通过开设隔离带等手段,全力消除威胁,确保目标安全。

4.2.6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火灾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4.2.7发布信息

通过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和专业网站、官方微博等多种方式、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发布森林火灾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发布内容包括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责任追究情况等。

4.2.8火场清理

森林火灾扑灭后,继续组织扑火人员做好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并留足人员看守火场,严防死灰复燃。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气后,扑火人员方可撤离。

4.2.9应急结束

在森林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4.3市级层面应对工作

森林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当地扑救情况,市级层面应对工作设定Ⅳ级、Ⅲ级、Ⅱ级、I级四个响应等级。

4.3.1Ⅳ级响应

4.3.1.1启动条件

(1)发生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2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2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3)发生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市指挥部启动Ⅳ级响应。

4.3.1.2响应措施

(1)市指挥部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加强火情监测,及时调度火情信息。

(2)加强对火灾扑救工作的指导,根据需要协调相邻县市区派出森林消防队进行支援。

(3)视情发布高森林火险预警信息。

4.3.2Ⅲ级响应

4.3.2.1启动条件

(1)森林火灾初判达到重大森林火灾;

(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48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市指挥部启动Ⅲ级响应。

4.3.2.2响应措施

(1)市指挥部办公室及时调度了解森林火灾最新情况,组织火情会商,研究火灾扑救措施;向火灾发生地派出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2)必要时,向省森林防火指挥提出就近调派森林航空消防飞机参加火灾扑救的请求。

(3)市气象局提供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服务,做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准备。

4.3.3Ⅱ级响应

4.3.3.1启动条件

(1)森林火灾初判达到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72小时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市指挥部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4.3.3.2响应措施

在Ⅲ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市指挥部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开展火情会商,分析火险形势,研究扑救措施;市指挥部会同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2)根据县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或县级人民政府的请求,市指挥部协调军、警支援,协调森林航空消防飞机参加扑火。

(3)根据火场气象条件,市气象局指导、督促当地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4)根据县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请求,协调做好扑火物资调拨运输、卫生应急队伍增援等工作。

(5)协调主流媒体加强扑火救灾宣传报道。

4.3.4I级响应

4.3.4.1启动条件

(1)森林火灾已达到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火势持续蔓延;

(2)国土安全和社会稳定受到严重威胁,森林资源遭受重创,生产和工作秩序受到严重干扰;

(3)发生森林火灾的县级人民政府已举全力仍未得到有效控制;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市指挥部向市政府提出启动I级响应的建议,市政府决定启动I级响应。必要时,市政府直接决定启动I级响应。

4.3.4.2响应措施

市指挥部设立火灾扑救、人员转移、应急保障、宣传报道、社会稳定等工作组,组织实施以下应急措施:

(1)指导火灾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制定森林火灾扑救方案。

(2)协调增调解放军、武警、公安、专业森林消防队及民兵、预备役部队等跨区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协调增调航空消防飞机等扑火装备及物资支援火灾扑救工作。

(3)根据县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或县级人民政府的请求,安排生活救助物资,增派卫生应急队伍加强伤员救治,协调实施受威胁群众转移工作。

(4)组织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保障应急通信、电力及救援人员和物资交通运输畅通。

(5)加强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防范次生灾害。

(6)进一步加强气象服务,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7)组织统一发布森林火灾信息;收集分析舆情,协调指导森林火灾扑救宣传报道及舆论引导工作。

(8)决定森林火灾扑救其他重大事项。

5后期处置

5.1火灾评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单位及时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一定森林面积中现存各种活立木的材积总量)、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提交调查评估报告。

5.2工作总结

各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要及时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及需要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整改意见,落实整改措施。重大以上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火灾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逐级向省人民政府报送火灾扑救工作总结。

5.3奖励与责任追究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火灾事故中负有责任的人员追究责任。对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6综合保障

6.1队伍保障

扑救森林火灾以专业森林消防队、武警森林部队等受过专业培训的扑火力量为主,驻军、武警其他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等扑火力量为辅,必要时可动员当地林区职工、机关干部及当地群众等力量协助扑救工作。

跨区域调动扑火力量增援时,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6.2运输保障

专业森林消防队、武警森林部队的输送由市政府安排交通运输部门落实车辆承担运输任务。

6.3航空消防飞机保障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需要调动森林航空消防飞机支援,由市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按辖区向省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提出请求,协调落实森林航空消防飞机支援。

6.4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森林防火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扑火需要相适应的通信设备和通信指挥车。通信保障部门应保障在紧急状态下扑救森林火灾时的通信畅通。林业、气象等部门及时提供天气形势分析数据、卫星林火监测云图、火场实况图片图像、电子地图及火情调度等信息,为扑火指挥提供辅助决策支持。

6.5物资保障

市、县两级林业部门根据防火任务建立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储备所需的扑火机具和装备。

6.6资金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森林火灾应急保障费用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扑救森林火灾需要。

7附则

7.1灾害分级标准

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7.2以上、以内、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以内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7.3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实施后,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市林业局组织预集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进行评估和修订。县、乡级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7.4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7.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延伸阅读

公司法(最新公司法全文)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