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
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
| 颁布单位:四川省攀枝花市人民政府 | 文号:攀府发[2013]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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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3-0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钒钛产业园区:
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国务院决定于2013年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2〕60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川府发〔2013〕9号)文件精神,结合攀枝花实际,现就我市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第三次经济普查的目的及意义
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和重要的政府行政行为。认真搞好我市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有利于全面了解我市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及布局,了解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进一步查实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小微企业的发展状况,摸清我市各类单位的基本情况。对于做大做强我市经济总量,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进一步提升全市经济实力和竞争能力,加快富民强市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普查的对象、范围、内容、时间及进度安排
(一)普查对象。我市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二)普查范围。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
(三)普查内容。单位基本属性、从业人员、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生产能力、原材料和能源及主要资源消耗、科技活动情况等。
(四)普查时间及进度。普查标准时点为2013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13年年度资料。我市工作进度安排:
2013年6月底前,落实普查机构、人员、经费、工作措施和责任,制定普查方案;
2013年7至12月开展宣传动员、“两员”培训、名录库复核、普查区划分与电子地图绘制及单位清查摸底、基础整顿、物资准备等工作;
2014年1月至5月,完成普查登记、审核及资料整理工作;
2014年6月至12月,完成普查数据处理、评估发布和总结表彰工作;
2015年1月至12月,完成普查报告、专题分析、课题研究、资料汇编、经济普查数据库和社会经济地理信息系统建设等各项工作。
三、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普查顺利实施
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为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攀枝花市第三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成员单位组成名单见附件。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负责普查的具体组织实施和协调。其中:
市委宣传部负责普查宣传动员和新闻单位协调事项;
市委编办负责机关和事业单位普查方面的事项;
市经信委负责工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小微企业和信息化产业等普查方面的事项;
市财政局负责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
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和市地税局负责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普查方面的事项;
市质监局负责组织机构代码普查方面的事项;
市民政局负责社团、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基层自治组织普查方面的事项;
市住建局负责建筑业、房地产业普查方面的事项,负责涉及普查区电子地图和提供地理信息技术支撑方面的事项;
市商务粮食局负责服务业普查方面的事项;
市文广新局负责文化产业普查方面的事项;
其它各成员单位及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
各级政府要相应成立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和实施本地区普查工作。对于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建立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乡镇(街道)和社区居民(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全面使用手持电子数据采集设备。各级普查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抽调符合条件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并及时支付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保证抽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稳定经济普查工作队伍,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四、普查工作要求
(一)严格依法开展普查。攀枝花境内所有普查对象,必须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有关规定,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和篡改普查数据。各级政府统计执法机构和监察机关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和普查数据质量。经济普查所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于普查目的,不得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政府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要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二)强化目标督查考核。各级政府要加大考核力度,对经济普查各阶段工作的进展情况进行督查督办,对高质量完成普查任务、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三)落实工作经费。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分级负责。各级政府要根据普查对象数量、工作难易程度和本地物价水平,合理确定应由本级政府承担的普查经费总量,分年度纳入财政预算安排,根据普查进度及时拨付到位,确保经济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四)广泛开展宣传动员。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是全国经济社会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和平时期重大的社会动员。全市各级政府、普查机构、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要按照普查工作的总体部署,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经济普查的重大意义和有关要求,宣传普查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典型事迹,报道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普查工作,引导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为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五)做好成果应用。各县(区)、各成员部门要充分开发和应用经济普查资料,积极创新开发机制、拓展应用领域、搭建应用平台,建立健全基本单位名录库、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社会经济地理信息系统,充分发挥经济普查在党委和政府科学决策、部门行政管理、发展规划编制中的重要基础性作用。
附件:攀枝花市人民政府第三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
2013年3月4日
附件20130702173409-26805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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