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煤炭产业安全健康可持续发展的意见

颁布单位:四川省宜宾市人民政府文号:宜府函[2016]3号
颁布日期:2016-01-0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煤炭产业安全健康可持续发展的意见

宜府函[2016]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临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市属及以上企事业单位:

为推动我市综合能源基地建设,应对经济下行、能源结构调整等政策给我市煤炭产业带来的冲击,切实帮助煤炭企业减轻负担,增强市场竞争力,特制定促进我市煤炭产业安全健康可持续发展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新形势下以实现煤炭企业“三保”(保产能、保资源、保安全)为抓手,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从市场销售、融资、减负、产业政策和安全生产等方面加以帮扶,帮助煤炭企业走出困境,加快我市综合能源基地建设。

二、发展目标

(一)产能目标:2015年末全市生产(建设)矿井120个,生产能力2597万吨/年。2020年末生产能力4135万吨/年,单井平均产量达21.9万吨。

(二)煤炭资源整合目标:2015年完成11个煤矿技改工程竣工验收投产,新增生产能力126万吨/年以上。2016年力争完成技改煤矿竣工验收10个。

(三)煤矿安全目标:煤矿安全伤亡指标、“十三五”全市煤炭生产百万吨死亡率控制在省、市政府下达的指标以内。

(四)兼并重组目标:稳健有序推进全市地方煤业(集团)公司的兼并重组工作。

三、工作重点

(一)搭建煤炭产销对接平台。鼓励市内发电厂、天原集团公司、丝丽雅集团公司等主要用煤企业优先采购本地煤炭,鼓励煤炭企业与主要用煤企业签订中长期购销协议,强化供需双方战略合作。协调国网省电力公司增加中电福溪、华电珙县两大主网电厂发电计划,并提高两大电厂的负荷率;协调市内两大电厂提高直供电煤比例,减少流通环节费用。

(二)积极帮扶,缓解融资难题。协调金融机构着力解决煤矿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完善和创新小微企业贷款服务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的通知》(银监发〔2014〕36号)精神,着力解决煤炭小微企业倒贷(借助外部高成本搭桥资金续借贷款)问题,降低煤炭企业融资成本,积极帮助煤炭企业做好存量贷款的续贷和展期工作,鼓励金融机构对安全生产条件好、信誉度高的煤炭企业在复工复产、技术改造和兼并重组等方面新增贷款。

(三)进一步减轻煤炭企业负担。进一步贯彻落实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减轻煤矿企业负担促进煤炭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宜府函〔2014〕61号)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涉煤收费的通知》(宜发改发〔2015〕324号)精神,继续对煤炭企业收费减负。

(四)保持煤炭产业政策的相对连续性、稳定性和严肃性。贯彻落实《煤炭法》《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坚持“依法办事”,保证煤炭资源开发、利用和行业安全管理法制化,维护各类煤炭企业和煤矿职工的合法权益,切实保障煤矿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实现煤炭产业的健康发展。抓好安全和生产的统筹兼顾,不得随意停工停产,如需以县(区)为单位停产的,必须报市政府批准同意。协调帮助煤矿企业尽快解决增划煤炭资源和通过专项贷款解决采矿权价款事项。

(五)积极帮助煤炭企业降低生产成本。协调解决地方煤矿电价偏高问题,逐步实现地方煤矿用电价格与国有煤矿用电价格基本一致。有条件的煤炭企业建立民爆器材直供仓库(相邻煤矿企业共建仓库),就地就近市场采购,降低生产成本;对不具备条件建立民爆器材直供仓库的煤炭企业,采取政府搭建平台,协商确定民爆器材销售价格。结合煤矿资源储量、赋存条件、灾害种类、煤质特点、管理能力等因素,研究出台管理措施,对煤矿实施分类管理,引导煤炭企业加强内部精细化管理,切实降低煤炭生产销售成本。

(六)抓好安全生产,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责任体系要求,严格落实各级政府、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和煤矿企业的主体责任,实行县级领导和相关部门人员联系矿、驻矿安监员驻矿蹲守的安全监管体系,确保煤矿安全生产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同时,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玩忽职守造成严重损失的,严肃追究事故责任。建立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完善煤炭产业发展协调机制,强力推进瓦斯和水患治理,推进煤矿机械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打击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推行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开展重大技术难题攻关,着力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重大灾害和关键问题。

(七)延伸煤炭产业链,推动煤炭产业转型发展。加快开工建设筠连2×35万千瓦煤矸石发电项目,对洁净煤项目按《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稳定工业经济增长若干扶持政策的通知》(宜府办函〔2015〕103号)给予奖补。加大瓦斯综合利用扶持力度,协调落实瓦斯发电上网政策。

四、保障措施

(一)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以市长为组长、分管副市长为副组长、市直相关涉煤部门和部分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解决煤炭产业发展帮扶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各产煤县(区)政府是煤炭产业帮扶解困工作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要对应成立煤炭产业帮扶解困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强化组织领导,落实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帮扶煤炭企业。

(二)建立电煤会商机制,对煤电联动临时调节给予奖补。

1.建立电煤会商机制。按照煤电共同发展、互利互惠、平等协商原则,定期组织煤、电双方代表会商电煤采购价格等,避免恶性竞争,保护煤、电双方的合法权益。

2.对煤电联动临时调节给予奖补。积极探索“煤电互保”政策,确保电煤供应安全和市内煤炭市场和价格稳定。对促进本地煤炭销售奖励办法如下:(1)奖励对象:宜宾市辖区内注册的煤炭使用企业和地方煤炭生产企业。(2)奖励办法:对年采购本地煤炭10万吨以上且直接采购宜宾煤炭占企业用煤总量不低于90%的大宗用煤企业,按1元/吨标准对企业进行奖励;地方煤炭生产企业向市外销售且年度销售煤炭10万吨以上的,凭增值税发票按1元/吨标准进行奖励。(3)奖励方式:奖励依据以煤炭使用、煤炭采购(或销售)单据、合同(或协议)和契税发票数据为准,煤炭使用企业、地方煤炭生产企业提出奖励申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安全监管局会同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部门核定,市财政局确认,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安全监管局报市政府审批。(4)奖励资金来源:市、县(区)财政共同承担,其中市级财政承担50%,县(区)级财政承担50%;市属以上煤炭使用企业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

(三)增加煤炭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煤炭产业可持续发展。从2016年起,市政府在市级财政预算中每年安排煤炭产业发展专项资金2000万元,用于我市煤炭市场开拓、融资奖补、技术改造、产业链延伸,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等方面;市级财政向宜宾和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注资5000万元(其中:2016年注资2000万元,2017年注资2000万元,2018年注资1000万元),四个主产煤县向宜宾和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注资1000万元(其中:筠连县承担400万元、兴文县承担300万元、珙县承担200万元、高县承担100万元),专门用于我市煤炭产业发展的融资担保。各县(区)也应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安排一定额度的煤炭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四)进一步清理涉煤收费项目。进一步清理涉煤检测、检验、评估、评价等中介服务,法律未强制规定的检测、检验、评估、评价等中介服务一律不得强制要求企业执行。研究煤矿企业“五长、五科、五队”及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科学配置方案及培训、复训办法。根据安全管理需要配置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实现煤矿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复训周期与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同步;整合煤矿职工安全培训与农民工技能培训,将煤矿从业人员中的农民工的安全培训纳入农民工技能培训范畴。

(五)改进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降低煤炭企业税收负担。引导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指导企业建立健全财务制度,逐步实现所得税征收方式由核定征收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对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实行查账征收。对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企业,对其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建立企业降息减负会商制度。组织相关银行、担保公司与煤矿企业进行降息减负会商,签订降息转贷合同,切实降低煤炭企业财务成本。同时,协调相关金融机构拓展应收账款质押和保理业务及订单质押贷款等业务。

(七)鼓励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和主动退出关闭。对在我市范围内的煤矿企业实施兼并重组或本市煤矿企业兼并外地企业进行重组的,按照前期费用及并购贷款利息给予补助,承担债务金额或者目标企业净资产作价入股金额超500万元的煤矿企业,给予1%的并购补贴,单个项目最高50万元。对市重大兼并重组项目实行专题研究,给予专项资金扶持。按国家、省政府有关政策规定,鼓励煤矿主动申请退出关闭。

(八)严格煤炭质量管理。结合《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16号)规定,制定《宜宾市商品煤质量管理办法》,强化商品煤全过程质量管理,协调交易争议行为,提高终端用煤质量,严厉打击劣质煤倾销和恶性压价竞争行为,严厉处罚合同欺诈行为。探索成立政府性非盈利中介服务机构,建立公平、公正的煤质送检制度。

(九)大力发展煤炭物流业,降低市内煤炭运输成本。制定宜宾煤炭运输“绿色通道”管理办法,在不超限超载的情况下,向承担市内煤炭运输任务的煤炭企业发放“宜宾市煤炭运输绿色通行证”,市内公路超载超限检测站点要加快“持证”煤炭运输车辆检测速度,保障市内煤炭运输畅通。规划建设煤炭销售集散中心,搞好销售中心场地和交易场所等基础设施建设,降低市内煤炭物流成本。

附件:宜宾市煤炭产业发展帮扶工作领导小组

宜宾市人民政府

2016年1月7日

附件

宜宾市煤炭产业发展帮扶工作领导小组

一、主要职责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相关政策法规及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煤炭产业安全健康可持续发展的意见》;了解掌握全市煤炭产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统筹协调全市煤炭产业发展帮扶解困有关工作。

二、组成人员

组长:徐进市委副书记、市长

副组长:杜紫平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李学焦市政府副市长

成员:朱志刚市政府副秘书长

李林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督查室主任

陈如剑市总工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席

应元均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主任

曾从钦市发展改革委主任

张琦市安全监管局局长

张家园市财政局局长

聂洪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局长

唐益林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李仕华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王历智市民政局局长

许勇市政府金融办主任

肖维市公安局副书记

刘岗市国资委主任

周永富市环境保护局局长

张文兵市国税局局长

卢勇市地税局局长

詹桦市工商局局长

孙践市质监局局长

周仪文市气象局局长

黎明人行宜宾中支行长

黄将宜宾银监分局局长

朱训市委群工局(市信访局)副局长

李勇市政府物流(口岸)办副主任

唐渔海川南煤监分局局长

三、工作机构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主要负责组织、联络、协调和督促等工作。应元均兼任办公室主任,赵光普、李文仲任办公室副主任。

四、部门工作分工

(一)搭建煤炭产销对接平台。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市安全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能源局)、各县(区)政府配合。负责协调国网省电力公司增加市内两大主网电厂发电计划,并提高两大电厂的负荷率;协调市内两大电厂提高直供电煤比例,减少流通环节费用。

(二)积极帮扶,缓解融资难题。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市政府金融办、宜宾银监分局、人行宜宾中支、市安全监管局、各县(区)政府配合。负责协调金融机构着力解决煤矿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三)进一步减轻煤炭企业负担。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减负办)牵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安全监管局、各县(区)政府配合。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企业收费减负政策。

(四)保持煤炭产业政策的相对连续性、稳定性和严肃性。市安全监管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工商局、川南煤监分局配合。负责贯彻落实《煤炭法》、《安全生产法》及《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切实保障煤矿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实现煤炭产业的健康发展;协调帮助煤矿企业尽快解决增划煤炭资源和通过专项贷款解决采矿权价款事项。

(五)积极帮助煤炭企业降低生产成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物价局)、市公安局、市安全监管局、市工商局,各县(区)政府配合。负责协调解决地方煤矿电价偏高问题;协调解决民爆器材销售问题;研究出台管理措施,对煤矿实施分类管理,引导煤炭企业加强内部精细化管理,切实降低煤炭生产销售成本。

(六)抓好安全生产,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市安全监管局牵头,各县(区)政府配合。负责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责任体系要求,严格落实各级政府、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和煤矿企业的主体责任,建立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完善煤炭产业发展协调机制;推行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开展重大技术难题攻关,着力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重大灾害和关键问题。

(七)延伸煤炭产业链,推动煤炭产业转型发展。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安全监管局、市财政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国土资源局配合。负责制定洁净煤项目奖补措施;协调落实瓦斯发电上网政策,加大瓦斯综合利用扶持力度。

(八)建立电煤会商机制。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市安全监管局配合。负责按照煤电共同发展、互利互惠、平等协商原则,定期组织煤电双方代表会商电煤采购价格等,避免恶性竞争,保护煤、电双方的合法权益。

(九)对煤电联动临时调节给予奖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能源局)、市安全监管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配合。负责积极探索“煤电互保”政策,确保电煤供应安全和市内煤炭市场和价格稳定。

(十)增加煤炭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煤炭产业可持续发展。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市财政局、市安全监管局、宜宾和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配合。负责做好煤炭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落实等工作。

(十一)进一步清理涉煤收费项目。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减负办)牵头,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安全监管局、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民政局、市气象局、川南煤监分局、各县(区)政府配合。负责清理涉煤检测、检验、评估、评价等中介服务。

(十二)改进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市地税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局、市安全监管局配合。负责引导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指导企业建立健全财务制度,逐步实现所得税征收方式由核定征收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

(十三)建立企业降息减负会商制度。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人行宜宾中支、市政府金融办、市安全监管局、宜宾银监分局、各有关金融机构配合。负责组织相关银行、担保公司与煤矿企业进行降息减负会商,签订降息转贷合同,切实降低煤炭企业财务成本;协调相关金融机构拓展应收账款质押和保理业务及订单质押贷款等业务。

(十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和整顿关闭工作。市安全监管局牵头,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能源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工商局、各县(区)政府配合。对市重大兼并重组项目进行专题研究,给予专项资金扶持;按国家、省政府有关政策规定,鼓励煤矿主动申请退出关闭。

(十五)煤炭质量管理工作。市质监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能源局)、市工商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安全监管局配合。负责强化商品煤全过程质量管理,协调商品煤交易争议行为,提高终端用煤质量,严厉打击劣质煤倾销和恶性压价竞争行为,严厉处罚合同欺诈行为;探索成立政府性非盈利中介服务机构,建立公平、公正的煤质送检制度。

(十六)大力发展煤炭物流业,降低市内煤炭运输成本。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物流(口岸)办、市公安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安全监管局等部门配合。负责制定宜宾煤炭运输“绿色通道”管理办法;规划建设煤炭销售集散中心,搞好销售中心场地和交易场所等基础设施建设,降低市内煤炭物流成本。

延伸阅读

公司法(最新公司法全文)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