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售地热水管理的通知

颁布单位: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文号:津国土房热〔2010〕368号
颁布日期:2010-09-2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售地热水管理的通知

各地热开采单位:

根据地热资源动态监测数据,我市各热储层压力呈现下降趋势。为加强我市地热资源开发利用管理,保护地热资源的合理开发,促进地热资源的节约、集约、可持续利用,依据《天津市地热资源管理规定》,现就有关出售地热水问题通知如下:

一、不允许超出地热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用途范围,擅自出售地热水。

二、禁止有回灌井的地热开采单位出售地热水,保证地热尾水全部回灌。

三、经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的地热开发利用方案中允许出售地热水的地热单井开采单位,在供暖期内可出售地热尾水,在非供暖期间禁止出售地热水。

四、对于需要调整地热开发利用方案,申请出售地热尾水的单井开采单位,应向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用途申请,提供以下材料,并安装相应的设施:

(一)书面申请(内容包括售水地点、售水口数量、尾水温度、年售水量、售水时间段等);

(二)《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三)准予经营地热水的工商营业执照;

(四)专业机构作出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的审查意见;

(五)售水口要安装独立的计量装置、温度传感器,保证出售的地热尾水单独计量。

五、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地热开采单位,将按照《天津市地热资源管理规定》进行处罚。经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允许出售地热水的地热开采单位违反上述规定的,除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外,并依法注消开发方案中允许出售地热水的事项。

六、本通知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至2015年9月30日废止。原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印发的《关于规范地热开采单位出售地热水行为的通知》(规国热字〔2005〕632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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