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天津市治理违法用地与新增建设用地审批挂钩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文号:津国土房监〔2010〕330号
颁布日期:2010-09-2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天津市治理违法用地与新增建设用地审批挂钩暂行办法的通知

津国土房监〔2010〕330号

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有关直属单位、局机关有关处室:

现将《天津市治理违法用地与新增建设用地审批挂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天津市治理违法用地与新增建设用地审批挂钩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落实治理违法用地的共同责任制度,推动违法用地项目的拆除和整改工作,促进依法依规用地,维护正常的土地管理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土地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暂停新增建设用地审批的项目,是指区、县政府申请的新增建设用地项目。

第三条根据各区县辖区面积占全市辖区总面积的比例与上年度违法用地面积占全市违法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在分摊当年度全市违法用地控制面积基础上,确定各区县年度违法用地控制指标和每月违法用地控制指标。

第四条各涉农区县违法用地面积来源于动态执法巡查、卫片执法检查、12336电话举报和信访调查核实的违法用地面积之和。

第五条治理违法用地与新增建设用地审批挂钩工作,按照下列程序开展:

(一)暂停审批

1.每月底,执法监察总队负责统计各区县当月新发生且未整改到位的违法用地面积,与各区县月违法用地控制指标对比,将超过控制指标的情况,函送土地资源管理处(附件1)。

2.土地资源管理处负责连锁把关,暂停超标区县新增建设用地审批。

(二)恢复审批

1.违法用地面积超标的区县,经整改月控制指标下降合格的,执法监察总队将情况函送土地资源管理处(附件2)。

2.土地资源管理处负责解除连锁,恢复超标区县新增建设用地审批。

第六条依据当年度各区县违法用地控制指标的达标顺序,年终总结要予以通报,并作为评优和奖励的条件。

各区县巡查发现并通过土地执法巡查系统上传的违法用地项目,1季度发现的给予3个月整改时间;2季度发现的给予2个月整改时间;3季度发现的给予1个月整改时间。

第八条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2014年12月31日废止。

附件1

关于暂停区县新增建设用地审批的函

土地资源管理处:

下列单位新发生违法用地面积超过控制指标,请予以暂停新增建设用地审批事项:

××区(县)控制指标为×亩,实际发生×亩;

××区(县)控制指标为×亩,实际发生×亩;

暂停新增建设用地审批事项,从收到本函之日生效,要求办理用地手续的整改项目不在暂停审批范围内。

此函

附表:《要求办理用地手续的整改项目明细表》

××××年×月×日

附表

整改(办理用地手续)项目明细表

区(县)项目名称用地单位坐落位置占地面积(亩)

附件2

关于恢复区县新增建设用地审批的函

土地资源管理处:

下列单位新发生违法用地面积控制指标,经核查达标合格,请予以解除暂停新增建设用地审批事项:

××区(县)××项目,占地面积×亩,已办理用地手续(或已拆除清理到位),×年×月违法用地面积为×亩,符合控制指标要求。

此函

附:××区(县)××项目用地手续复印件(或拆除清理现场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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