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
拉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拉政办发〔2013〕21号 |
|---|---|
| 颁布日期:2013-01-3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拉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12〕54号)和《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区开展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藏政办发〔2012〕142号)精神,我市将于2012年12月至2016年12月开展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为加强我市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的和意义
种类丰富、数量庞大、价值突出的可移动文物是中华民族文化的实物见证。可移动文物普查是继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部分)之后在文化遗产领域开展的国情国力调查,是确保国家文化安全、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的重要措施,是健全国家文物保护体系的重要基础工作。可移动文物普查是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由专业部门采用现代信息手段集中调查统计的方式,对可移动文物进行调查、认定和登记,掌握可移动文物现状等基本信息,为科学制定保护政策和规划提供依据。开展可移动文物普查,将有利于掌握和科学评价我国文物资源情况和价值,健全文物登录备案机制和文物保护体系,加大文物资源整合利用,丰富公共文化服务内容,有效发挥文物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布局中的积极作用。
二、范围和内容
此次普查的范围是全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等各类国有单位所收藏的国有可移动文物,包括普查前已经认定和普查中新认定的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统计国有可移动文物的数量、类型、分布和收藏保管等基本信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根据普查结果,编制普查报告,建立普查档案和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可移动文物名录,并进一步加强保护管理力度。
三、时间和安排
根据国发〔2012〕54号精神,此次全国普查从2012年12月开始,到2016年12月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普查标准时点为2012年12月31日。2012年9月至12月为普查第一阶段,主要任务是制定标准和规范,开发软件,开展培训、试点工作;2013年1月至2015年12月为普查第二阶段,主要任务是以县域为基本单位,开展调查、文物认定、信息采集和审核;2016年1月至12月为普查第三阶段,主要任务是进行资料的整理、汇总、数据库建设和公布普查成果。
四、组织和实施
为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成立拉萨市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文物局,负责普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具体协调。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通力协作,广泛动员和组织本系统国有单位积极参加并认真配合地方政府普查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区、市政府的具体要求,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认真做好本行政区域文物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各国有单位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单位所在地的县级普查机构完成本单位可移动文物的普查登记。
五、经费保障
根据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要求,此次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分别负担,本级财政分担部分要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
六、资料填报和管理
凡在我市境内收藏保管国有可移动文物的单位,都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和此次普查的具体要求,按时、如实、完整地填报普查信息,配合普查机构开展普查工作。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妥善保存普查数据和资料,对普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附:拉萨市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拉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月31日
拉萨市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斯朗尼玛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江华市政府常务副秘书长
王德隆市文化局党组书记
平措旺堆市文物局局长
成员:公保太市委统战部副部长
任玉萍市财政局副局长
德吉卓嘎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叶忠华市国土资源规划局常务副局长
耿进利市教育(体育)局副局长
强巴德勒市民政局副局长
彭叶清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副局长
李汉中市科技局副局长
陈建琼国家统计局拉萨调查队副队长
马荣清市档案局(档案馆)局(馆)长
姚雪梅市委党史研究室主任科员
洛桑占堆人行拉萨中心支行副行长
杨志坚中国农行西藏自治区分行工会办主任
白玉芬市民宗局宗教二科科长
劲永春市文物局文物科科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平措旺堆同志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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