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博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细则的通知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4-05-0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博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细则的通知

博州政办内发〔2014〕11号

州人民政府法制办、电子政务办、接待处、对外联络处、驻乌办事处、移民办(扶贫开发办)、办公室各科室:

根据自治州教育实践活动“边学边查边改”的要求,为规范州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工作程序,提高公文处理效率和质量,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条例》有关规定,现将《博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细则》,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4年5月9日

博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细则

第一章发文办理

一、拟稿

㈠以州政府或州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公文,由承办人起草文稿。拟稿工作一般应在领导指示、交办或召开有关会议后3天内完成(会议纪要原则上在会后1天内完成)。

㈡承办人完成文件起草后,填写发文处理单,注明主送和抄送范围、密级、紧急程度、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意见。

㈢拟稿要点:

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

2.全面、准确反映客观实际,提出措施切实可行。

3.观点明确、条理清晰、内容充实、结构严谨、文字精炼、表述准确。

4.开门见山、文风朴实、用字用词规范。

5.人名、地名、时间、数据、引文准确。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日期应当写具体的年、月、日。

6.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㈠”,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⑴”。

7.必须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8.文内使用简称时,一般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

9.文种、格式使用正确。

10.公文中的数字,除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二、核稿

㈠送审。由承办人按以下程序送审:

1.送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初审签字。

2.送秘书科负责人复审签字。

3.送分管文字副主任审核签字。

4.送办公室主任审核签字。

㈡审核要点:

1.行文理由是否充分,行文依据是否准确。

2.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否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所提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

3.涉及有关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经过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

4.文种是否正确,格式是否规范;拟定的紧急程度、密级、保密期限是否恰当;人名、地名、时间、数字、段落顺序、引文等是否准确;文字、数字、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用法是否规范。

5.规范性文件,须交州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

6.其他内容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有关要求。

三、签发

㈠以自治州人民政府名义上报或下发的公文,经分管副州长审核后,由州长或常务副州长签发。

㈡常务会议纪要由州长签发。

㈢自治州副州长、政府秘书长受州长委托或按照分工召开专题会议,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领导签发,必要时报州长或常务副州长签发。副秘书长受州长、副州长委托召开会议形成的纪要,由委托的领导审核签发。

㈣以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经州长或分管副州长同意后由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签发。

㈤属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职责范围内的发文,由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签发。

㈥以自治州人民政府党组名义发文,由州人民政府党组书记签发。

㈦以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党组名义发文,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党组书记签发。

㈧紧急公文,如签发人不在,可由最后核稿人向签发人电话请示,征得同意后发文。事后及时送签发人补签。

四、发文登记

签发后的公文,由承办人送文书科,由文书科编制发文字号、印制份数,并在发文本中登记。未签批的公文,一律不得编发。

五、校对

登记后的公文,由承办人送文书科文印室排版,并出印清样。承办人对出印清样进行校对,确认无误签字后,送秘书科负责人核校。校对重点:

㈠标点符号、漏字、多字、错字、窜行、漏行。

㈡标题、序号、人名、地名。

㈢公文格式、版面布局。

六、印制发文

㈠由承办人交文书科文印员印制。

㈡文印员印制、装订、校页、签字后,将文印稿及底稿一并送文书科保密室。

㈢文书科保密室核对签发、校对、文印签字后用印、发文。

1.不涉密公文,通过协同办公系统(OA)发文。发文时,应仔细勾选发文单位,不得多选或漏选;发文1小时后,应查看收文信息,对仍未接收的单位,应电话催收。

2.涉密公文,由文书科保密室统一制作密级文件分发单,对文件逐件打码登记。密码电报送州机要局发送,其它密级文件由保密室派员专送或机要通信发送。密级文件应在规定时限内由文书科保密室催退。

七、归档

1.发文完毕,将正式文件一式3份(政发、政办发公文一式6份)与底稿一并存档。

2.所有签字应注明年、月、日;历次修改稿必须作为底稿进行保存;起草的文稿必须进行初步排版;签发单必须要素齐全;承办人必须提供明确的发文范围,必要时可附发文单位名单。

第二章收文办理

凡主送、抄送州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有关领导并需要办理的公文,统一由文书科进行分类登记、编号。

一、收文审核。文书科接到来文后,应认真核对来文单位、格式、件数和密封情况,并依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把关,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退文:

㈠越级行文的;

㈡多头主送或主送单位不是州政府、州政办的;

㈢未使用规定行文单位文头或未加盖印章的;

㈣文种使用错误的(“请示”与“报告”不分、“报告”与“意见”不分、上行文和平行文不分);

㈤直送州政府领导个人的(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紧急突发事件除外)。

㈥“请示”未标注签发人(会签人)、联系人和联系电话或签发人不是单位主要负责人的;

㈦“请示”拟以州政府、州政办名义发文未附代拟稿的,或拟以州政府、州政办名义转发上级机关文件未提出具体贯彻意见的;

㈧“请示”未附文中引用的政策、规定等相关文件的;

㈨“请示”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的;

㈩“请示”涉及其他部门职责,但未与有关部门协商或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

(十一)“请示”中有多个请示事项的。

二、签收登记

审核无误后签收,并根据来文单位、文件密级、紧急程度分级分类登记编号。

㈠急件随到随登记,平件分批登记,当日签收当日登记。

㈡收文编号应不留空号、不出重号,不滥用简称,无标题文件应代拟标题。

㈢本地平级和下级一般文件报送1式5份;请示件报送1式3份。

三、拟办

㈠上级和外地平级文件。中央、自治区、其它地州来文,送办公室主任逐件提出分送意见。

其中,涉及州领导的各类会议、调研、检查的通知类文件,送秘书长提出办理意见。

㈡本地平级和下级文件。州党委、人大、政协和政府所属部门、企事业单位及各县市来文,送分管文字副主任逐件提出分送意见。

其中,请示类文件,由分管文字副主任、办公室主任分别预审;涉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由分管文字副主任提出是否送法制办预审。

四、分送

㈠文书科根据拟办意见,分发送阅。

1.上级和外地平级文件,填写《州人民政府文件传阅单》后分发送阅。

2.本地平级和下级文件(不含请示件),左上角标注阅示范围后分发送阅。

3.请示件,填写《州人民政府请示处理单》,送秘书长提出办理意见后,送相关州领导。

㈡注意事项。

1.分发送阅应严格执行签字手续。

2.紧急公文或有时限要求的公文,分送时应告知送阅人或秘书。

五、催退

㈠州领导阅文时间为1—3天,秘书长、副秘书长、主任、副主任阅文时间为1—2天,涉密文件当日送阅当日清退。

㈡超出阅文时间,州领导的文件由对口秘书提醒催退;秘书长、副秘书长、主任、副主任的文件由文书科提醒催退。

六、转办

㈠阅后退回的文件,由文书科逐件在《文件传阅本》中注明清退时间。

㈡有批示意见的文件,对口秘书要进行登记,并填写《转办单》,注明办理情况反馈时限、办结时限等,送文书科。

㈢文书科对批示意见和《转办单》进行登记后,当日完成转办分送。

七、催办

㈠对有时限要求的批示件,由文书科提前1日对承办单位进行催办。超出办理时限的,交督查科发《督办单》限时办结。

㈡紧急公文要跟踪催办,重要公文要重点催办,一般公文要定期催办,并随时或者定期向领导反馈办理情况。

八、办结归档

公文办理完毕后,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归档。

第三章附则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细则不符的,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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