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落实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落实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 文号:塔行办发[2009]9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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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8-0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进一步落实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工作的通知
塔行办发[2009]95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委、办、局,种牛场、种羊场: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08]61号)精神,加大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帮扶力度,缓解结构性失业矛盾,维护全区就业局势稳定,现就关于进一步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就业困难人员的范围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在塔城地区行政区域及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并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和求职且领取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下列人员:
(一)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
(二)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
(三)女年满40周岁、男年满50周岁以上的城镇失业人员(以下简称“4050”人员);
(四)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城镇失业人员及具有三级以上残疾类别的城镇残疾失业和待业人员;
(五)连续失业一年以上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六)完全失去土地(指因政府征地)且同时符合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女年满40周岁、男年满50周岁以上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条件之一的农民及具有三级以上残疾类别的农村残疾人;
(七)截止2011年12月31日前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
二、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
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按照个人申请、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初审并公示、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审核(未设街道的直接由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并向地区劳动保障部门备案的程序进行。失业人员申请就业困难人员时,除按新劳社字[2009]7号文件规定向劳动保障部门提供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复印件外(原件查验后返还本人,复印件留存备查,下同),属于下列人员的还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一)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应提供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且在有效时限范围内的零就业家庭认定审批手续。
(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镇或农村人员应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原件、复印件;
(三)完全失去土地(指因政府征地)的农民应提供政府征地的相关文件复印件和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失去土地的证明材料。
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根据新劳社字[2009]7号文件规定程序进行认定。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应及时受理,限时办结。对符合条件且手续齐全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含公示时间)认定完毕。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每月25日前,将本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花名册》(附表一)及《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附表二)报送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各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材料应分类归档,装订成册,至少保存5年以上。
三、就业困难人员的帮扶政策
(一)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1.社会保险补贴的范围
当年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个体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
2.社会保险补贴的标准
(1)用人单位当年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补贴(用人单位缴纳的部分)。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为劳动合同实际履行期限,补贴最长期限暂定为36个月。其中招用的城镇“4050”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可按劳动合同的实际履行期限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对“4050”就业困难人员超过3年但未到“4555”年龄的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由当地政府解决。对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参照以上标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2)城镇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灵活就业,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费的,给予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补贴。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补贴额度为其实际缴费的2/3。补贴最长期限暂定为36个月。其中城镇“4050”人员从事个体灵活就业的,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对“4050”就业困难人员超过3年但未到“4555”年龄的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由当地政府解决。
(二)公益性岗位补贴政策
认真贯彻自治区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自治区公益性岗位补贴管理办法》(新劳社字[2009]19号)精神,进一步加大公益性岗位开发力度,优先安置就业困难人员。
(三)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政策
1.建立“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承诺制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动态管理、政策扶持、跟踪服务、确保落实”的工作要求,建立“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长效机制,制定“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实施办法,对有就业需求、就业意愿的“就业困难人员”要实行就业承诺制,即承诺10日内为其提供合适的就业岗位,通过各项就业援助,帮助实现稳定的就业。
2.实行就业困难人员“一对一”帮扶制度
经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的就业困难人员,由县(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与就业困难人员签订“一对一”帮扶协议,制订就业援助计划,每年不少于4次入户家访,了解其面临的具体困难和就业需求,提供有针对性的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和就业信息服务,帮助其实现就业。对就业困难人员帮扶就业成功率未达到70%、新增就业困难人员帮扶就业成功率达未到50%,零就业家庭动态不能为零的县(市),目标考核中不得评为先进,并在全区予以通报。
(四)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
落实就业困难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对就业愿望强烈,技能单一、生活十分困难的就业困难人员优先给予免费职业技能培训或专项职业能力培训,并享受国家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职业技能培训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的,还可享受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五)就业岗位调控政策
各类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应将岗位需求情况报县(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优先招用本地就业困难人员。发布岗位信息15日后,岗位仍空缺,经县(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确认后,可招用非本地失业人员。
(六)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政策
享受低保的就业困难人员申领工商营业执照,开展自主创业后,保留其最低生活保障待遇2年不变。且可按照规定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
四、工作要求
(一)建立就业困难人员动态管理机制。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6个月内连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立即注销其就业困难人员身份登记,一年内不能享受各项就业优惠政策:
1.连续3次不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介绍就业和推荐就业见习的;
2.连续2次不接受免费职业技能培训的;
3.连续2次不到公益性岗位工作的。
(二)政府出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由政府统一组织竞聘,择优录用,具体办法各县(市)自行制定。
(三)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各项政策的申请办理程序,按照新劳社字[2009]18号和新劳社字[2009]19号文件规定办理。
(四)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暂定执行到2011年12月31日。请各县(市)结合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与本《通知》一并执行。
二OO九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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