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拉圭东岸共和国关于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颁布单位:中国 乌拉圭文号:
颁布日期:1988-02-0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国际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拉圭东岸共和国关于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签订日期1988年2月3日生效日期1988年2月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乌拉圭东岸共和国政府根据两国人民的利益和愿望,决定自即日起建立大使级外交关系。

乌拉圭东岸共和国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中国政府重申: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乌拉圭东岸共和国政府注意到中国政府的这一立场。

两国政府同意在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原则基础上发展两国之间的友好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乌拉圭东岸共和国政府商定,将在尽短的时间内互派大使,并将在各自首都为对方建立使馆及其执行任务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乌拉圭东岸共和国

政府代表政府代表

李鹿野费利佩·保里约

(签字)(签字)

一九八八年二月三日于纽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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