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巡查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4-04-0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七政办发[2004]15号

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巡查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巡查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四年四月九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巡查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对区(县)、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重点企业、重点部门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及国家统计局、省统计局对统计巡查工作的要求,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区(县)统计局,各乡(镇)统计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中省直单位统计机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企业,资质等级以上建筑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列入全市统计工作巡查对象。

二、下列事项列入统计工作巡查内容:

(一)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和法制工作开展情况;

(二)国家、省统计制度的执行、制度方法改革和部门统计管理情况;

(三)统计数据质量和基础建设;

(四)国家、省部署的其它统计工作完成情况;

(五)县统计局省拨专项费用、统计事业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六)列入市委、市政府对区(县)、部门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

(七)区(县)、乡(镇),街道统计机构及统计人员设置情况。

三、在实施巡查的过程中可根据巡查对象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进行综合巡查和专项巡查。

四、每年由市统计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实施巡查的单位及数量。在巡查之前,市统计局要提前通知巡查对象巡查的时间及工作任务等有关内容。

五、巡查工作由市统计局牵头主办,同时可邀请市人大财经委、市政府法制办、市监察局等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工作人员从上述部门抽调,同时邀请部分人大委员、政协委员参加。

六、巡查工作主要包括听取工作汇报、召开座谈会、查阅帐表和会议记录、核实情况及必要的个别谈话。

七、巡查组在工作过程中要认真听取巡查对象对统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不能干涉巡查对象的正常工作;结束时要与被巡查单位交换意见,沟通情况并及时形成巡查报告,报市统计局。

八、巡查中查出的统计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由市统计局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依法进行查处并通报批评。

九、巡查工作的日常事务由市统计局法规科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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