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4-02-0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通知

锡政发〔2004〕47号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通知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了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加强安全生产领导,预防各类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建设,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省政府181号令)和省政府下达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书》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上级人民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决定,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加强和改善安全生产工作的办法和措施,做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止事故发生。具体职责如下:

(一)依法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二)定期召开专门会议,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三)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安全意识;

(四)依法监控本辖区内的危险源,督促并检查有关安全措施、应急预案的制定和落实;

(五)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六)发现本辖区内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查处;

(七)对安全生产工作作出重大贡献或报告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八)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辖区内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二、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其他副职负责人对所分管部门、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分别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

三、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

(一)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制定本辖区安全生产重大政策措施,在制订本辖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时,把安全生产的内容纳入规划中;

(二)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级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每季定期召开会议,分析研究防范安全事故工作,及时协调、解决本辖区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并作出决定;

(三)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职责,并保障其必要的工作条件;

(四)本辖区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一次死亡3人以上)时,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抢救和事故处理工作。必要时,启动本辖区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做好上级领导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工作,以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作。

四、各级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一)负责抓好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主持制定和落实本辖区的安全生产目标、计划、措施;

(二)指导辖区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检查各部门以及下级政府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落实和目标管理任务的执行情况;

(三)定期召开安委会成员会议或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听取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安全工作汇报,掌握安全生产形势,及时督查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整改,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有关问题;

(四)辖区内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一次死亡3人以上)时,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和调查处理工作,并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查处事故责任者;

(五)积极支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检查督促安全生产目标任务以及相关工作的落实;

(六)坚持“三同时”原则,对本辖区内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设施达不到国家规定和标准的不予组织验收,督促企业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七)按照上级要求和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和安全生产督查,并督查隐患的整改落实;

(八)及时总结典型经验,表彰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个人。

五、各级人民政府其他副职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一)负责抓好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在所分管工作中的贯彻落实,及时研究解决分管工作中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

(二)组织和领导分管部门和行业的安全生产检查,对发现的重大隐患及时采取措施,督促制定整改方案和防范措施,明确责任,落实经费和人员,及时整改;

(三)组织制定分管行业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督促检查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

(四)认真部署、检查和总结分管部门和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表彰分管部门、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典型,坚持“四不放过”原则,积极支持有关部门严肃查处事故责任者;

(五)分管部门、行业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时,及时赶赴现场,负责组织抢救和善后处理工作;

(六)督促检查分管地区、行业所属单位和企业的项目建设,严格执行“三同时”规定,并落实安全生产措施;

(七)支持分管安全生产领导的工作,督促检查所分管部门安全生产机构、人员、经费、任务和目标的落实与完成。

六、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都要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各级干部管理部门要把是否认真履行安全生产领导职责作为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进行考核。

七、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2001〕302号)、《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省政府181号令)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的通知》(锡政发〔2002〕92号)执行。

二○○四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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