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市污染源普查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温政发〔2007〕74号
颁布日期:2007-10-2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市污染源普查的通知

温政发〔2007〕7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一次全省污染源普查的通知》(浙政发〔2007〕30号)的精神,经研究,现就开展第一次全市污染源普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的目的和意义

污染源数据是重要的基础环境数据。开展污染源普查是为了了解各类企事业单位与环境有关的基本信息,建立健全各类重点污染源档案和各级污染源信息数据库,为制定经济社会发展政策提供依据。搞好全市污染源普查,准确了解污染物的排放情况,有利于正确判断我市环境形势,科学制定环境保护政策和规划;有利于有效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问题控制计划,切实改善环境质量;有利于提高环境监管和执法水平,保障环境安全;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二、普查的对象和内容

普查对象: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单位均属普查对象。

普查内容:一是《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第二产业中除建筑业(含4个行业)外39个行业中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所排放的污染物,包括污染源的基本情况、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污染治理设施及其运行情况等指标;二是以规模化养殖场和农业面源为主的农业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包括污染来源、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排放规律、污染治理设施及其运行情况等指标;三是城镇生活污染源排放的以污水、垃圾和医疗废物为主的污染物,包括污染物排放、污染治理设施及其运行情况等指标。四是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包括污染治理设施情况、运行状况、污染物的处置量等指标。

三、普查的时间安排

普查标准时点为2007年12月31日。2007年年底前做好普查的前期准备工作,重点抓好普查方案、技术规范的编制和完善,开展普查工作试点以及培训和宣传等工作。从2008年初开始,各县(市、区)政府组织开展普查和数据库建设,年底完成普查工作。2009年,市环保局将组织对普查工作进行验收、数据汇总和结果公布。

四、普查的组织和实施

污染源普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普查任务重、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全市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认真做好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对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

为了加强对普查工作的领导,决定建立第一次全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工作。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普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并会同市统计局负责数据统计和分析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协调落实相关事项。

各县(市、区)政府要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根据本地污染源普查的特点和要求,认真组织开展普查工作,切实做好调查员的培训,充分动员和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各种媒体,广泛深入地宣传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重要意义和有关要求,为普查工作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五、普查的经费

市财政局要及时、足额保证市本级所需普查经费;各县(市、区)政府要认真落实普查经费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到位,确保污染源普查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

六、普查资料的填报和管理

凡在我市污染源普查范围内的单位,都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和此次普查的具体要求,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数据,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

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二○○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延伸阅读

公司法(最新公司法全文)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