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徐州市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条例(修订)的实施意见
徐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徐州市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条例(修订)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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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7-01-1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徐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徐州市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条例(修订)的实施意见
2007-1-15
徐政办发〔2006〕1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新修订的《徐州市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已经徐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省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为更好地贯彻落实新《条例》精神,依法管理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促进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新《条例》的重要意义
原《条例》是1999年1月1日起施行的,它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市村集体财务管理工作纳入了法制化管理的轨道,对于提高我市农村集体财务规范化、法制化水平,维护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合法权益,促进集体经济健康发展等方面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促进作用。近年来,随着形势的发展,特别是镇级农经服务体系的改革,农村税费改革带来的村集体经济收入以及财务管理体制的变化,在一些地方存在着管理体制和工作关系不顺,新进人员业务不熟,前后业务衔接不畅,财务监督机制不健全,村集体收支不规范等突出问题,不能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这次修订出台的新《条例》,适应农村改革的需要,根据现实发展的要求,从法律上进一步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对于切实保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合法权益,推进农村基层民主管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市村集体财务管理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做好新《条例》学习宣传和贯彻施行工作。
二、认真搞好新《条例》的宣传贯彻
新《条例》既是一部规范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的法规,也是一部保护广大农民合法权益的法规。学习宣传新《条例》,是做好新《条例》实施工作的基础。各级各相关部门要把学习宣传贯彻新《条例》纳入重要工作日程,深入开展多种形式的学习宣传活动,在全市掀起学习、宣传、贯彻新《条例》的热潮。要通过专题培训,以会代训,日常集体学习等方式,全面系统学习新《条例》内容,切实把新《条例》的精神实质理解透,把相关的政策规定把握准,做到熟悉条例、掌握条例、严格执行条例。要采取广播、宣传栏、过街横幅、小型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多渠道地向农民群众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大力宣传新《条例》的内容和意义,营造一个依法管理村集体财务的良好氛围。要印制新《条例》单行本、单行张发至基层。并将新《条例》单行张在各村组的村务公开栏中张贴,让广大农民家喻户晓。要举办专题培训班,对全市农经系统和镇村干部、会计人员和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进行培训,提高他们依法管理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工作的水平和能力。
三、进一步完善村账镇代理制度
新《条例》对村账镇代理作出了选择性规定,并对代理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核算人员、村主办会计的当选资格、主要职责和相关工作制度等作了具体规定。各地要在坚持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和得益权不变的基础上,按照民主、自愿的原则,通过村集体经济组织与镇农村经济管理服务组织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各地要认真做好村账镇代理协议签订工作。县镇两级政府要严格按照新《条例》规定,把村级财政转移资金管理体制理顺,真正实现财政部门及时足额拨付,镇农经部门搞好代理服务,村级规范使用的工作目标。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建立财政转移资金专户,及时将村级财政转移资金拨付到专用账户;农经部门要切实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和代理协议,认真履行好代理职责,将村集体各种收入和支出以村为单位分别建账,统一管理;各级审计部门,要依法加强审计,防止集体资金被截留、挪用,保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镇级代村记账会计和村主办会计要按照省统一规定,坚持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市农工办要统一制定《会计上岗证》的年检办法。
四、进一步规范民主理财工作
新《条例》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五人或七人的民主理财小组,其中群众代表应当占三分之二以上”。各地要进一步充实民主理财人员,建立相应工作制度,确保民主理财工作规范有效开展。
一是依法选举民主理财小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组织法》和新《条例》相关规定,以县(市)区为单位,统一选举方式。按法定程序提名和确定候选人,可以采用成员一人一票直接选举,也可以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均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确定。选举结果要通过广播、公布栏等有效形式向村民进行公布,经村委会下文后正式成立村民主理财组织。
二是坚持理财人员选拔条件。要把那些熟悉党在农村的有关政策、法规、制度,具备一定的参政议事能力,敢于讲实话、办实事,公道正派的成员选进民主理财小组。
三是规范开展理财活动。各县(市)、区要建立健全民主理财制度,指导村级依法开展民主理财,保证农民群众对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重大财务事项,要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同意后按规定程序进行。要明确理财活动日,制定专门的理财规则。民主理财小组按月理财,按照民主理财活动记录簿规定的内容,逐项认真记载。坚持依法理财,规范理财。
四是强化监督检查。各地要根据新《条例》的规定,对民主理财小组组成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凡是群众代表不到规定比例的要及时进行充实调整。要把民主理财制度执行情况和理财小组依法行使职权情况,作为执法监督的重要内容之一,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意见,督促有关部门认真解决。要组织民主理财人员进行政策及业务培训,并组织相关考核,统一颁发省级监制的《民主理财证》,凭证理财。
五、切实加强新《条例》贯彻实施的组织领导
管理民主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个重要目标和要求。贯彻实施新《条例》,是我市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制度保障。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一是认真做好新《条例》实施的各项基础工作。各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作为执法主体,要尽快研究制定施行新《条例》的相关标准,及时做好市、县(市、区)、镇三级执法职责分解及对镇农经部门执法的授权委托工作,进一步健全村账镇代理和民主理财工作机制,严格依法行政。对各级执法人员要进行统一培训,努力建立一支行为规范、运转协调、权责明确、严谨高效的执法队伍。二是强化部门协调与配合。各级农经部门要切实担负起贯彻新《条例》的重大责任,定期开展执法检查,坚决查处各种违反新《条例》的行为。各级财政、审计部门要严格按照新《条例》的相关规定,切实做好村集体资金和财会人员的监督管理与配合指导工作;新闻单位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大力宣传贯彻新《条例》的好典型、好经验,对违反新《条例》的行为要公开曝光;其他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新《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三是组织好新《条例》的贯彻实施。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新《条例》贯彻施行工作的领导,定期听取新《条例》贯彻落实情况汇报,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确保新《条例》顺利贯彻执行,促进我市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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