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淮安市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实施方案的通知
淮安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淮安市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7-03-1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淮安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淮安市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实施方案的通知
淮政办发〔2007〕34号
2007年3月12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财政局、市教育局《淮安市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淮安市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实施方案
(市财政局市教育局2007年3月)
第一条根据江苏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全省义务教育免收学杂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苏教财〔2007〕1号、苏财教〔2007〕5号)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自2007年春季新学期开始,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全部免收学杂费。
免费对象为市直、清河城区、清浦城区、开发区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学生。在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民办学校就读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亦享受相应待遇。
第三条免费项目和标准为市制定的“一费制”文件中的杂费项目(含信息技术费)及其标准。
第四条我市城市义务教育免收学杂费补助按照学校隶属关系,由所属地政府财政承担补助经费。
第五条城市义务教育免收学杂费后,免收学杂费补助资金和财政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归并,同级财政部门对学校(包括民办学校)安排公用经费补助资金,一学年的最低基准补助定额为:小学生230元/生年,初中生350元/生年。
第六条对进市区务工就业的农民子女,凡是符合省规定条件,到公办学校就读的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凭省教育厅发放的《义务教育证》免收学杂费。
第七条各区财政按照省定公用经费最低基准定额补助经费,要确保全额落实到位,并加强资金管理,按学校教育教学进度全额拨付到学校作为公用经费开支,严禁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截留、滞留、挤占和挪用。
第八条各区财政安排的免收学杂费补助资金,均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实行义务教育免收学杂费后,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只能按“一费制”规定项目和标准收取代办费和服务性费用。学校代学生购买课本、作业本,应据实结算,严禁收取任何形式的“回扣”和手续费等费用。违反者按乱收费严肃处理,并追究教育主管部门领导和学校校长的行政责任。民办学校要在现有实际收费水平基础上,按公办学校免收学杂费的标准减收学生学费,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学生经济负担。
第十条各区要将免收学杂费政策执行情况和各学校公用经费安排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财政、教育等部门要加强对免收学杂费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城市免收学杂费工作顺利推进。
第十一条有关区财政和教育部门要根据本方案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报市财政局、教育局备案。
第十二条本方案自2007年春季新学期开学起执行。
第十三条本方案由市财政局、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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