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泰州市打击烟花爆竹四私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5-11-0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关于印发泰州市打击烟花爆竹四私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泰政办发〔2005〕168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泰州市打击烟花爆竹“四私”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五日

泰州市打击烟花爆竹四私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烟花爆竹行业安全监督管理,严厉打击私产、私销、私储、私运(以下简称“四私”)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确保广大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精神,经研究,决定从11月10日起至2006年2月底前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打击烟花爆竹“四私”违法行为的专项整治行动。具体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一)进一步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关闭第一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通知》[苏政传发(2002)14号]精神,坚决关闭全市范围内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

(二)依法取缔、严肃查处“四私”违法行为,进一步巩固全市烟花爆竹行业已有的安全秩序。

(三)指导、督促全市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点),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不断增强事故预防和处置能力,全面提高管理水平。

二、工作重点

(一)重点地区:近年来发生烟花爆竹安全事故的地区;私产、私销烟花爆竹现象比较严重的地区;关闭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较多的地区。

(二)重点单位: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点);已关闭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

(三)重点对象:曾因从事“四私”违法活动受过治安处罚或以上的人员;已关闭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职工。

三、工作步骤和措施

(一)组织宣传阶段(11月10日至11月15日)

为加强对专项整治的组织领导,成立市打击烟花爆竹“四私”违法行为专项整治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安监、公安、工商三部门抽调人员,集中办公(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联系电话:6895007)。各市(区)要迅速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并根据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专项办”)的统一部署,认真分析研究本地区突出问题,制定专项整治方案。要公布举报电话,通过张贴通告、媒体曝光等措施,大张旗鼓地进行全面宣传发动;通过营造声势,动员广大群众积极投入到专项整治行动中来。

(二)集中治理阶段(11月16日至2006年2月底前)

1、依法实施安全检查,夯实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基础。各市(区)要组织力量,对已关闭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和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点)逐一进行检查。凡无有效许可证件的,坚决予以取缔,并依法对违法人员进行处罚。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要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业整顿。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不到位或停业整顿后仍达不到安全要求的,依法吊销有关许可证件。检查工作必须按程序按规定进行,严防走过场,检查人员要认真制作现场安全检查记录,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应当在安全检查笔录上签字,以便存档备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难以解决的问题及重大安全隐患,要及时向市(区)政府书面报告。

2、多措并举,坚决查禁和取缔烟花爆竹“四私”违法行为。各市(区)要认真排查、确定本地的重点地区、重点单位和重点人员,找准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采取针对性措施,确保不发生烟花爆竹“四私”违法行为。对曾经从事烟花爆竹生产和懂得烟花爆竹生产技术的人员以及有过“四私”烟花爆竹行为的人员要逐一调查。一旦发现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厂(点),必须逐一上门收缴用于非法生产的原材料以及加工设备、工具。各地要在交通要道设立查报站(点),严查非法运输烟花爆竹行为,严防劣质烟花爆竹流入我市。要把检查、清理、收缴和打击、破案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坚持堵源与截流并举,管理与打击并重,突出重点,务求实效。要注意通过销售点倒查私产点,通过私运车(船)主倒查私产、私销点,通过私产点倒查原材料供应点,顺线追踪,追根求源,一查到底,扩大成果。

3、巩固工作成果,确保全市范围内无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各市(区)要坚决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关闭第一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通知》[苏政传发(2002)14号]精神,确保全市范围内无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相关职能部门要紧密配合,坚决拆除烟花爆竹生产设备、生产用房和销毁(或转移销毁)库存生产原材料及成品药,停止电力供应,彻底摧毁、铲除烟花爆竹生产基地,严防死灰复燃。

(三)总结验收阶段(2006年3月1日至3月30日)

各市(区)按照这次专项整治的工作目标,认真组织自查。市专项办在各市(区)认真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全面组织检查验收。专项整治期间,市专项办还将组织人员对重点地区、重点单位、重点案件整治查处情况进行明查暗访。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明确工作职责。各市(区)要从讲政治、保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打击烟花爆竹“四私”违法行为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安监、公安、工商等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优势,强化整体作战意识,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各烟花爆竹经营公司和零售网点也要按照有关规定,认真规范经营活动,积极协助相关部门打击烟花爆竹“四私”违法行为,不断提高自身安全意识和安全管理水平。

(二)落实监管责任,规范工作程序。各市(区)要进一步落实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凡因检查收缴监督工作不落实导致烟花爆竹安全事故发生的,要依法从严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发生重大烟花爆竹安全事故,要严格倒查有关领导以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各地对收缴的非法生产、销售的烟花爆竹及制作原材料和制造加工设备、工具,要妥善保管在安全地方,并及时组织销毁,销毁过程中,要确保周围群众和参加人员的安全。市专项办对各地烟花爆竹日常监管和检查工作情况,不定期进行督察,对不履行职责的人员按有关规定通报相应纪检、监察部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严格情况报告制度,确保信息畅通。各市(区)要在11月15日前将本地打击烟花爆竹“四私”违法行为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报市专项办。专项整治期间,各地要加强地区间交流,互通情况,协同动作;各市(区)专项办要定期汇报本地工作情况,重大违法事件及其它重要情况要随时上报。2006年2月底前各市(区)将专项整治的书面总结材料报市专项办。

延伸阅读

公司法(最新公司法全文)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