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朝阳市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朝阳市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辽宁省朝阳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5-08-1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朝政发〔2005〕39号
关于印发朝阳市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优化中小学人力资源配置,建立符合我市实际的中小学人事管理制度,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市政府决定在2004年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试点的基础上,对全市中小学校人事制度进行全面改革。现将《朝阳市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朝阳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八月十五日
朝阳市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根据国家人事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3〕24号)和省人事厅、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分流安置指导意见》(辽人发〔2003〕17号)精神,结合朝阳市中小学教育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人才政策,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激活用人机制,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断提高中小学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学校管理水平,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基础教育的改革与发展,促进教育事业全面振兴,为振兴朝阳老工业基地、全面建设和谐和小康社会提供保证。
二、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
总体目标:以实行聘用(聘任)制和岗位管理为重点,以合理配置人才资源,优化中小学教职工结构,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为核心,全面推行中小学新进教学人员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录用的用人制度,建立符合中小学特点的人事管理运行机制,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中小学教师队伍和管理人员队伍。
主要任务:加强编制管理,调整优化中小学教职工队伍结构;进一步完善校长负责制,推进校长选拔任用制和校长、教师交流制度;实行教职工聘用(聘任)制;促进人才合理流动。
三、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应遵循的原则
(一)减员与增效相统一的原则。既要精简和优化教师队伍结构,合理配置教育人力资源,又要稳定和壮大骨干教师队伍,保障中小学教育教学实际需要,全面提高人才使用效益。
(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各项政策,严格按操作程序办事,做到公开、公正、公平。根据岗位聘任的资格条件,打破原有身份界限,不拘一格选拔人才。
(三)改革、发展与稳定相统一的原则。既要解放思想,大胆改革,以改革促发展,又要积极妥善处理好各种矛盾和历史遗留问题,确保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确保教育大局稳定,确保改革的顺利进行。
(四)坚持走群众路线的原则。保证教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监督权。
四、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总体安排
本次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以学校为单位(农村小学以乡镇中心小学为单位),按照定编、定岗、定责、考试、考核与聘任、分流安置的程序进行,在2005年秋季开学前完成。
农村小学实行总校管理体制的乡镇,总校与乡镇中心小学合并,整个乡镇小学教育教学管理任务交由乡镇中心小学负责,然后以乡镇中心小学为单位进行人事制度改革。
(一)定编、定岗、定职责
1、核定编制
编制部门会同教育部门依据辽政办发〔2002〕98号、辽政办发〔2003〕68号、辽政发〔2005〕9号文件精神,按照省、市核定的编制标准和事业规模逐校科学合理地确定人员编制、内设机构和领导职数。编制核定要按教师编制、职员编制、教学辅助人员编制和工勤人员编制分类进行。学生不集中住宿的学校一般不核定工勤人员编制。
2、设置岗位
学校在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总额和人员结构内,按照科学、合理、精减、效能的原则设置各类岗位。在岗位设置中,要根据现有在职人员和岗位状况,从实际工作需要出发,按规定设置教师岗位、教辅人员岗位、职员岗位和工勤人员岗位。
3、明确岗位职责
在科学设置各类岗位的基础上,要根据设置的不同岗位,确定岗位名称、职责任务、任期工作目标及岗位聘用的资格条件,编制岗位说明书。
(二)考核与聘任
1、考核办法
各县(市)区要制定相对统一、科学合理、简便易行的总的考核方案。学校要根据各自情况,制定具体考核方案。学校的考核方案要经学校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正式实施。竞聘教学岗位人员的考核采取考试与考评相结合的办法,考试成绩与考评成绩按3:7的比例计入本人考核总成绩。考试成绩以全市统一组织的专业知识考试成绩为准。竞聘其他岗位人员是否考试由各县(市)区自行确定。考评以最近三个学年度的考评成绩为准,重点考评应聘人员的德、能、勤、绩等情况。
学校在制定教职工考核方案时,要充分考虑专任教师、教辅人员、职员和工勤人员各自的工作特点,分别确定考核内容和标准,分开考核。考核的具体办法由学校参照原市教委《关于印发〈朝阳市教职工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朝教字〔2000〕41号),结合实际制定。
2、聘任形式
在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中,中小学的校长、副校长岗位按干部管理权限,由教育主管部门直接聘任,同时也可试行选任制或考任制。实行校长任期制,建立健全中小学校长任期目标责任制,原则上校长在同一所学校连续任期不超过6年。中小学中层管理人员(含村小学校长)的聘用,实行竞聘上岗。专任教师、教辅人员、职员、工勤人员岗位聘用,实行竞聘上岗,竞聘上岗可采取考核(考试成绩+考评成绩)、竞聘演讲与民主推荐相结合等多种形式。党务和群团干部按有关规定程序产生。
3、竞聘程序和方法
(1)制定并公布竞聘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包括指导原则、竞争职位、资格条件、竞聘方法程序、时间安排、组织领导和纪律要求等。
(2)公布拟聘岗位。向全体教职工公布本校拟聘岗位总数、资格条件和竞争上岗的程序、办法等事项。
(3)公开报名。符合岗位聘用条件的人员申报竞聘岗位。报名人员可按顺序同时申报1-3个岗位。委托他人报名的必须有书面委托书。
(4)资格审查。依据岗位聘用资格条件,由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将符合竞聘资格条件人员的基本情况以书面形式予以公布。
(5)竞聘述职。经组织审查符合竞聘资格条件的人员,在全校职工大会上进行竞聘述职。
(6)决定聘用并公示。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教职工的考核总成绩及竞聘述职情况,对申报各岗位的人员进行排序,集体讨论确定各岗位拟聘人员,并将拟聘用人员向全体职工公示,公示期为3天。
(7)办理聘用手续。公示期满后,对公示结果不影响聘用的人员办理聘用手续。学校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4、岗位聘任中若干问题的处理
(1)清退临时代课教师、临时工,混岗集体工要解除人事(劳动)关系。
(2)彻底清理在编不在岗人员,并退还被占用的教职工编制。在编不在岗人员必须在规定的工作日内,按时返校参加岗位竞聘,或者办理辞职手续,逾期不参加竞聘又不办理辞职手续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3)学校和教职工要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聘期内的岗位职责、工作任务以及相应的待遇。聘用期限可根据不同岗位的工作特点确定,专任教师的聘期一般为3年。
(4)学校不得自行到校外聘任专任教师、教辅人员、职员和公勤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必须通过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统筹解决。
(5)妥善解决民办教师问题。在此次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中,凡是被聘任的民办教师全部转为公办教师;截止2005年8月31日,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在职民办教师和1998年后符合退休条件的民办教师,由当地人事部门办理退养手续,按月享受基本生活补助金。基本生活补助金的标准为:基础生活补助费为每月350元,每1年教龄加发5元生活补助费。办理退养手续的民办教师,从2005年9月起享受基本生活补助待遇。民办教师退养后的生活补助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年初将当年所需费用一次性拨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当地机关事业社会保障经办机构按月统一代为发放。
在此次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中落聘的民办教师按其工作年限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其标准为“工龄在19年以下的每年按400元发放;工龄在20至29年之间的每年按450元发放;工龄在30年以上的每年按500元标准发放。”
(6)实有人数少于或等于编制数的学校,按实有人员97%的比例聘任。
五、未聘人员的分流与安置
1、提前退休
截止到2005年8月31日,工龄满30年的未聘人员,或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含5年),且工龄满20年的未聘人员,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允许提前退休。
2、退职
根据《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精神,截止到2005年8月31日,男不满50周岁、女不满45周岁,经过医院证明并经医疗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在编教职工,可办理退职手续,退职人员只享受退职生活费。生活费发放执行省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退职人员退职生活费计发问题的通知》(辽人发〔1998〕21号)规定标准,工作年限不满10年退职的,按本人原工资(含津贴部分)的50%计发;工作年限10年以上退职的,以工作年限满10年为计发起点,以本人原工资(含津贴部分)的50%为基数,每增加一年工龄,加发1%退职生活费,退职生活费最高不得超过本人原工资的60%。
3、待岗
既未提前退休或退职,又未提出辞职的未聘(落聘)人员,可实行3年待岗。待岗过渡期内,可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按省人事厅、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下发的《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分流安置指导意见》(辽人发〔2003〕17号)规定执行。即待岗人员生活费:第一年发给本人原基本工资;第二年发给本人原基本工资的70%;第三年发给本人原基本工资的50%。待岗过渡期满仍未重新上岗的,解除人事(劳动)关系,一次性发给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发放的标准按基本工资的50%计发。
4、辞职
经批准自愿辞去公职的人员,一次性发给辞职金。工作年限1至5年的,发给相当于本人1年基本工资的辞职金;工作年限5年以上的,每满1年加发本人2个月基本工资的辞职金,最多不超过本人3年基本工资的辞职金。基本工资指辞职时当月的本人基本工资。基本工资是指本人辞职时当月的国家工资政策规定的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和工资构成比例所规定的津贴两项(下同)。
5、就业和再就业
解除人事(劳动)关系人员,到当地劳动就业机构进行失业和求职登记,并办理失业证。根据本人意愿,经本人所在社区(村)审核,报街道(乡镇)复核后,到同级劳动就业机构办理再就业优惠证,享受有关再就业优惠政策。
6、社会保障
(1)养老保险
解除人事(劳动)关系人员重新就业后,随所在单位参加社会保险;未就业和灵活就业人员可按自由职业人员身份参加养老保险,由单位按机关事业养老保险规定以档案工资为基数,补缴1996年1月以来(1996年以后参加工作的从参加工作之月起计算)的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1995年底前工作年限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后视为缴费年限。
待岗人员待岗期满后按新身份所对应的养老保险政策执行。
(2)医疗保险
未(落)聘人员实行待岗的,应继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由单位和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提前退休人员,单位缴费部分由所在单位逐年为其缴纳到法定退休年龄,个人缴费部分由本人按规定缴纳到法定退休年龄。
解除人事(劳动)关系人员,单位应一次性为其缴足当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其社会统筹医疗保险待遇可享受到年底,个人帐户有结余的可以继续使用。到其他单位建立新的人事(劳动)关系的人员由新的用人单位为其办理医疗保险手续的,按规定缴费并接续医疗保险关系。
解除人事(劳动)关系人员,从次年起,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享受失业保险医疗补助待遇;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或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只建立统筹基金,不建立个人帐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中住院医疗和门诊特定项目医疗待遇(以下简称住院统筹医疗保险)。参加住院统筹医疗保险的,医疗保险费由个人按上年市社会月平均工资的4.6%按月缴纳。
解除人事(劳动)关系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须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未按规定时间缴费的视为中断缴费,从中断缴费下月起,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上述人员按以上办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应按《朝阳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参加大额补充医疗保险,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3)失业保险
解除人事(劳动)关系处在失业状态的人员,在失业期间按《辽宁省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其失业保险金由同级财政支付。
解除人事(劳动)关系人员的档案由当地劳动保障业务代理部门管理,并按规定缴纳管理费。
7、拖欠工资兑现政策和资金筹集
对辞职和解除人事(劳动)关系人员,按照省政府辽政发〔2000〕28号文件确定的标准工资,教师工资包括职务工资、津贴、国家和省出台的价格补贴3项,剔除地方出台的各项工资补贴,逐人逐年核实拖欠额。
对辞职和解除人事(劳动)关系人员的拖欠工资,以及未聘人员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辞职金、经济补偿金等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筹集,教育部门发放。不能一次性支付的,要与当事人签订合同,在两年内全部支付。
六、加强领导,积极稳妥地推进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把这项改革摆到重要议事日程。为加强对全市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朝阳市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组长由市长陈淑珍担任,副组长由常务副市长韩军、高炜副市长担任。成员包括市教育局、财政局、人事局、编委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改委、体改办主要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教育局局长迟云敏担任。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全市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政策,审核各县(市)区和市直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方案。人事和编制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工作的宏观管理和指导协调。教育行政部门要发挥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统筹规划,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具体实施。财政部门要千方百计筹措资金,确保改革所需要的各项资金及时到位,保证改革工作顺利进行。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切实加强此项工作领导,制定和出台本地区具体实施方案,审定学校改革方案。中小学校也要成立由学校领导和教职工代表组成的人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人事制度改革工作。
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到广大中小学教职工的切身利益。要充分发挥学校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和工会组织的监督保障作用,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
各地要高度重视分流人员的安置工作,落实分流安置政策,疏通分流渠道,耐心解释政策规定。要关注这部分人员的合法权益,关心他们的生活,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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