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

颁布单位:辽宁省葫芦岛市人大常委会文号:
颁布日期:2000-02-2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

2000年2月28日葫芦岛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使主任会议依法处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主任会议由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组成。

第三条主任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也可以由主任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

第四条主任会议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方可召开。因病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出席的,应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经准假。

第五条主任会议一般每月召开2次,必要时可临时召集。

第六条主任会议的议题由秘书长提出,由主任或常务副主任确定。

第七条主任会议处理常委会下列重要日常工作:

(一)决定常委会会议召开的日期,拟定会议议程草案和日程草案;

(二)向常委会会议提出属于常委会会议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三)决定市人民政府、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及常委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向常委会会议提出的议案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四)向常委会会议提出对本市的辽宁省人大代表的罢免案和对常委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的撤职案;

(五)决定常委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提出的质询案交由受质询机关答复和答复的时间、方式;

(六)向常委会会议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七)决定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常委会处理的议案的处理意见,并向常委会会议提出报告;

(八)听取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汇报;

(九)决定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筹备工作方案,拟定召开市人民代表大会的日期、议程草案和其他建议事项,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十)提出常委会工作报告草案,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十一)拟定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草案,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十二)督促、检查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办事机构办理市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决定人大代表和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重大问题的处理意见;

(十三)听取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办事机构的工作汇报,就工作上的重要问题作出决定;

(十四)决定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中涉及法律方面的问题的处理意见;

(十五)讨论市人民政府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的人事任免案,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提出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个别人选和常委会办事机构负责人人选,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十六)在常委会闭会期间,讨论司法机关对市人大代表逮捕或者刑事审判以及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事项,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

(十七)提出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人选,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十八)处理辽宁省人大常委会通知办理的重要事项和县(市)、区人大常委会提请答复的问题;

(十九)处理常委会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第八条常委会副秘书长、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办事机构负责人根据需要列席主任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列席会议;列席人员由秘书长提出,主任或者常务副主任确定。

第九条主任会议召开的时间、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一般在会议举行3日前由常委会办公室通知主任会议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临时召开的会议可临时通知。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会务工作。

第十条主任会议制定专人作会议记录,必要时编发会议纪要,由秘书长审定签发。

第十一条主任会议是否邀请记者采访报道,由秘书长决定。

第十二条主任会议决定的事项,由秘书长组织,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办事机构办理,重要事项的办理情况应当向主任会议作出报告;其中涉及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工作范围的事项,由秘书长或常委会办公室负责协调。

第十三条根据工作需要,秘书长可以召集并主持常委会部门联系会议,落实主任会议交办的事项。部门联系会议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和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办事机构负责人组成。

第十四条本规则由常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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