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葫芦岛市整治钼业企业污染保障水源安全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葫芦岛市整治钼业企业污染保障水源安全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6-08-2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葫政办发〔2006〕78号
关于印发葫芦岛市整治钼业企业污染保障水源安全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葫芦岛市整治钼业企业污染保障水源安全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葫芦岛市整治钼业企业污染保障水源安全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保障我市的饮用水源安全,进一步打击不法排污行为,保证人民群众能够喝上干净水,在去年整治工作的基础上把我市钼业企业整治工作继续向纵深推进,根据国家环保总局等六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清理整顿不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行动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按照胡锦涛书记“让人民喝上干净水、呼吸清洁空气、吃上放心食品、在良好的环境中生产生活”的要求,严格清理整顿非法钼选企业,推动企业依法治理污染,改善环境,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协调发展。
二、组织领导
这次专项行动是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环保局牵头组织实施,市经委、市监察局、市法制办、市工商局、市水利局、市安监局、市供电局、市国土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共同参加的联合执法行动,为此,市政府专门成立市清理整顿专项行动领导机构,负责此次行动的统一安排部署。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长:孙兆林市长
副组长:刘宁绥副市长
成员:王志兴市政府副秘书长、市环保局局长
郑守义市政府副秘书长
张云明市监察局局长
王志市政府法制办主任
刘成利市工商局局长
杨翠杰市经委主任
朱红市财政局局长
李有志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王维仲市水利局局长
孙铁鹏市林业局局长
刘旭东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刘向东两锦电业局局长
申海青市公安局副局长
柴文海连山区副区长
赵家鹏龙港区副区长
姜涛南票区副区长
王忠平兴城市副市长
王士平绥中县副县长
王国贤建昌县副县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王志兴兼任。各县(市)区政府是此次专项行动的责任主体,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配备精干人员,精心组织好本辖区内的清理整顿工作。
三、整治的范围和重点
(一)本市区域内非法建设的选矿企业、擅自扩大选矿能力的企业、有环保审批手续但未经验收的企业、没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以及有合法手续但违法排污的企业。
(二)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尾矿砂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及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尾矿砂的行为。
(三)因非法选矿带来的废弃物堆积、影响环境、威胁水源与安全的行为。
(四)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环境污染问题。
(五)未履行职责或参与非法选矿活动,对环境造成危害的相关责任人。
(六)凡市政府有关文件明令关闭的尾矿库,其选矿厂一同关闭。
四、部门职责分工
(一)环保部门:依法行使环境保护统一监督管理职能,负责搜集提供未经环保审批的选矿厂名单、认定并处理超标排污企业、擅自扩产企业、私自倒卖尾矿砂企业,配合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认定尾矿库是否符合标准,对闭库提出处理意见。依法查处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牵头做好行动组织和协调工作。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0号)负责整治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依法予以处罚;对危害人体健康、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行为提供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予以处罚。
(三)供电部门:要停止对非法及违法钼选企业进行供电,对私自接电的行为进行处罚,并负责拆除非法钼选企业的电源及电力设备。
(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全面检查钼选企业特别是尾矿库的安全情况,监督企业消除安全隐患。对原有已经批准的尾矿库进行检查,发现超限期服役的、不符合安全生产规定的要依法关停。
(五)监察部门:负责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环境执法行为进行监察,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包庇、保护钼选企业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对地方政府出台的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政策和做法,依法予以纠正;负责此次专项行动签订目标责任状的监督、落实。
(六)经委、国土、林业和水利部门:要按照本部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非法钼选企业进行查处。对非法选矿企业非法占用土地、林地进行查处,制止非法选矿对土地、林地的破坏。
(七)公安部门:负责维护联合执法秩序,依法打击妨碍公务和暴力抗法行为。
(八)财政部门:负责此次专项整治行动的经费保障。
(九)各县(市)区政府:负责掌握所辖区域内非法选矿企业存在情况,提供选矿企业的业主、位置、规模等基本情况。按照整治的范围、重点、时间、标准,组织联合执法,彻底清理选矿企业,负责辖区内废弃尾矿库的生态恢复工作。建立长效机制,防止辖区内再建非法选矿企业。
(十)新闻媒体:发挥舆论导向作用,做好舆论监督。
五、时间安排
(一)2006年7月25日-8月20日为集中调查阶段。各县(市)区政府组织各自专项行动工作组,对所辖区域的所有选矿企业进行一次集中排查,上报所有选矿企业名单。如出现有瞒报、漏报现象,监察部门对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市环保局加强现场稽查、接收群众举报,组织检查、核实环保审批、验收手续,上报稽查到的非法选厂名单、有环保审批手续选厂名单、应拆除擅自扩建部分选厂名单、经过验收可以生产选厂名单。安监局组织对尾矿库进行安全认定,上报合格尾矿库名单。此阶段正处汛期,各部门同时要做好防汛工作,确保钼选企业尾矿设施的安全,加强对重点钼选企业的重点监控。
(二)2006年8月20日-11月15日为全面整顿阶段。市清理整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彻底拆除所有非法选厂、擅自扩建部分,关停不符合环保、安全要求的选厂,并进行生态恢复。对于废弃的尾矿库及乱堆乱放的尾矿砂,由所在县(市)区政府负责督促其所有者负责进行闭库处理或清除。对于无所有者的则由所在县(市)区政府负责进行处理或清除,对此市环保局将给予相应的经济支持。在此阶段实行周报制,各县(市)区政府周五上午要将本辖区专项行动开展情况上报至专项行动办公室。
(三)2006年11月15日-12月10日为检查验收阶段。市清理整顿专项行动督查领导小组,对各地开展清理整顿环保行动的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于非法及擅自扩产的选厂进行逐一验收。
验收标准:
一是对于非法选厂,要求彻底拆除:违建厂房彻底拆除,生产设备、原料、产品全部没收,尾矿砂清运到指定地点,厂地恢复原貌,停止供电并拆除供电设施。
二是对于擅自非法扩大生产规模的选厂,扩建部分由县区环保部门按照法律程序予以拆除。
三是对未经验收的选厂,要求立即停产,由相关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方能生产,如不符合条件,则视同非法选厂彻底拆除。
六、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
要结合杨钢地区的治理整顿,探索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彻底杜绝新上钼选企业,避免产生新的污染。
(一)建立案件移送机制和联合办案制度。有关部门要加强联系和配合,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案件,要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对涉及多个职能部门的案件,要及时通过联合执法的方式进行查处。
(二)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环境违法行为监管不力、违法违规批准建设项目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特别是对环境违法行为不制止、不查处,甚至放任、袒护、纵容、包庇至使非法选厂长期存在而没有得到查处的有关地区和单位负责人以及有关人员,监察部门要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坚决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触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建立目标责任制。层层签定目标责任状,市长与县(市)区长、县(市)区长与乡(镇)长、乡(镇)长与村主任都要继续用责任状的形式明确责任和目标。
(四)标本兼治,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从根本上解决选矿业对水源的污染。以“拆小建大”为原则,加速完成杨钢地区钼业整治工作,尽快建立钼的开采、选矿、冶炼等的生产运营体制,确保钼选业纳入规划管理之中。在保护环境的前提下促进经济发展。
(五)明确审批程序。凡是新上企业,首先经过环保审批,环保通过以后,再依次是土地、安监,最后到工商。没有前置部门审批手续,接续部门不能提前办理。
(六)加强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要设立并向社会公开公布举报电话,鼓励公众参与环境监督。要加大对钼选企业污染情况的公开报道力度,在新闻媒体设立“曝光台”,定期公布对违法案件的查处情况,并跟踪报道。对查处典型案件力度大的地方要通报表彰,对查处不利、污染严重的地区要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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