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创建绿色市场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浙江省杭州市贸易局 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文号:
颁布日期:2003-05-2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关于创建绿色市场的实施意见

各区贸易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区农副产品批发交易市场、农贸市场、超市:

培育绿色市场是“三绿工程”(提倡绿色消费、培育绿色市场、开通绿色通道)在流通环节的重点实施内容,今年市政府又把创建20个“绿色市场”列入了为民办实事项目之一,为确保目标任务的完成,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实施我市“三绿工程”的意见》的总体要求,特对流通环节创建绿色市场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创建“绿色市场”的责任感

“三绿工程”把现代流通指导生产、引导消费的理论,应用于食品安全质量控制工作。通过倡导绿色消费,培育绿色市场,开辟绿色通道,引导绿色生产,最终实现食品安全全程质量控制。目前,我国的食用农产品生产主要以千家万户的小生产方式进行,食用农产品的安全管理还难以从生产源头上得到完全控制,“三绿工程”是流通环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控制措施,与生产环节的质量源头控制相辅相成。在“三绿工程”这一系统工程中,培育绿色市场处于十分重要的位置。创建绿色市场对适应消费需要,引导农业生产和促进企业经营结构的调整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从事商贸流通工作的干部和职工要充分认识实施“三绿工程”的目的是为了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要自觉肩负起时代的责任,以向人民群众负责的精神,积极参与创建绿色市场工作。

二、创建“绿色市场”的工作目标要求

按照《食用农产品绿色批发市场、绿色农贸市场、绿色超市》标准(附标准),开展绿色市场建设。市场的环境卫生、经营设施、企业制度等符合绿色市场的规范。市场对经营者、经营的商品严格执行市场准入管理制度。市场经营的畜产品、蔬菜、豆制品、熟食制品、水果、茶叶等大类商品突出“绿色”特点,食用农产品的放心率达到政府实施放心工程的标准要求。2003年通过绿色市场标准认定,创建20家绿色市场。

三、创建对象、评审程序和工作步骤

创建绿色市场按照政府指导、企业参与、社会评议、职能部门认定的程序进行。参与创建“绿色市场”的农副产品批发市场、超市、农贸市场其条件必须符合《杭州市食用农产品绿色市场认定管理办法》(另发)第二章之规定;评审程序按第三章“绿色市场认定程序”执行。创建绿色市场的总体工作步骤:(1)制定方案,确定标准。三月份,市“三绿工程”办公室(设在市贸易局)会同市有关职能部门制定《杭州市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管理意见》、《创建绿色市场的实施意见》、《食用农产品绿色市场》标准、《杭州市食用农产品绿色市场认定管理办法》;(2)颁发文件,宣传动员。四月份,召开超市、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专题会议宣传发动。在宣传发动的基础上,经企业自愿申请,由区贸易局、工商局审议推荐创绿单位;(3)培育创绿单位,向社会推介。五月份,开展“三绿工程”和“放心菜、放心肉”大型宣传活动,向社会介绍拟培育的一批“绿色市场”;(4)建立运行规范,帮助、指导和完善。六至九月份,参与创建“绿色市场”的单位按照“绿色市场标准”建立起保障食用农产品安全的操作流程系统和市场运行规范,职能部门进行具体的帮助、指导和完善。(5)交流经验,推广先进做法。十月份,召开现场经验交流会,沟通信息,推广行之有效的做法,进一步推进创绿工作的深入和创绿水平的提高。(6)接受社会评议,确定20家“绿色市场”。十一至十二月份,专家和有关部门审议认定20家绿色市场,接受人大、政协和社会各方面的评议。专家和职能部门评审、社会评议全面通过的绿色市场,由杭州市“三绿工程”领导小组颁发证书和授牌。

对认定授牌的“绿色市场”不搞终身制,其牌匾的使用按照《杭州市食用农产品绿色市场认定管理办法》执行。

各县(市)创建“绿色市场”工作待市区取得初步成效总结经验后再展开。

四、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基础管理

创建“绿色市场”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需要政府职能部门和参与企业共同努力,协调动作。为加强对创建工作的领导,市“三绿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创建“绿色市场”工作的总体部署和组织协调,并会同市各有关职能部门共同组织好工作实施,搞好相应的职能服务。各区贸易、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组织好辖区内的创建绿色市场工作。

参与创建“绿色市场”的农副产品批发市场、超市、农贸市场要全面加强企业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企业的主要负责人要作为创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确定工作思路和方案,做到思想上有位置,组织上有班子,工作上有路子。同时,企业要全面加强“创建绿色市场”的各项基础管理工作,从规章制度到岗位责任,从操作流程、检验检测到监督管理等各方面全面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系统,为杭州市创建全国“三绿工程”示范城市添砖加瓦,为城市居民创设一个安全健康、放心满意的消费环境。

附件:《食用农产品绿色市场——批发市场》标准

杭州市贸易局

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00三年五月二十日

杭州市农业标准规范

前言

DB3301本标准《食用农产品绿色市场》分为三个部分;

——第1部分:批发市场;

——第2部分:农贸市场;

——第3部分:超市。

本标准由杭州市贸易局提出;

本标准由杭州市质量技术局批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杭州市贸易局、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杭州市工商局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杨永华、周华英、王立平、胡平、俞涛全、张伟根、张伟民

本标准自2003年5月15日首次发布实施。

食用农产品绿色市场第1部分:批发市场

1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食用农产品绿色批发市场的术语和定义,场地环境、设施设备、商品质量、商品管理、商品交易、企业管理和企业信用。

本部分适用于经营蔬菜、水果、畜产品、水产品、茶叶、豆制品等食用农产品的批发市场。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18406农产品安全质量(所有部分)

3术语和定义

3.1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

是指为买卖双方提供经常性的、公开的、规范的进行食用农产品批发交易,并具有集聚、辐射、信息、结算等配套服务功能的场所。

3.2食用农产品绿色批发市场

符合本标准,经绿色市场认定机构认证或认定并颁发牌证的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

4场地环境

4.1场口环境

4.1.1环境整洁有序。

4.1.2车辆指定位置停放,有专人管理。

4.1.3无占道违章经营。

4.2场内环境

4.2.1设施应合理规划,明确标识,便于人流物流畅通。

4.2.2有绿化,环境美观。

4.2.3地面干燥、清洁,不得有形成影响环境卫生的污染源。

4.2.4下水道畅通,无污水满溢。空气清新、无异味。

4.2.5设有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等专柜或交易区,并应有明确标识。设有电子屏幕和产品查询系统。

4.3棚内环境

4.3.1空间应宽敞明亮、通风、不拥挤,不应有蚊蝇、蟑螂等虫害。

4.3.2通道应设有标识,保持畅通,不堆放杂物。

5设施设备

5.1绿色交易棚

5.1.1应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或轻钢结构的单层建筑,净高不低于4.5m。

5.1.2应有良好的采光、通风、排水、防尘、防蝇、防鼠等设施。

5.1.3应对菜果、水产品、生鲜肉类、熟食、豆制品明显划分经营区域,并配备相应的展示、销售柜台。

5.2冷藏设施设备

5.2.1蔬菜、水果储藏应配备高温保鲜冷库。

5.2.2肉类、水产品储藏应配备低温库。

5.2.3冷冻食品交易应使用陈列冷柜。

5.2.4冷冻食品运输应配备冷藏车,保证冷链运输。

5.3检测设施设备

5.3.1应设有具有快速检测蔬菜农药残留等能力的检测室。

5.3.2蔬菜、水果检测至少应配备能快速检测有机磷和氨基甲酸酯类农药残留含量的检测仪器。

5.3.3肉类产品检测至少应配备能快速检测水分含量等检测仪器。

5.4污物处理设施

5.4.1应设有简易污水处理系统。

5.4.2应设有垃圾分类收集及处理设施。

6商品质量

6.1商品准入

入场商品实行市场准入制度。

6.1.1入场商品应符合《食品卫生法》和《产品质量法》等法定销售条件。

6.1.2进入专柜或专区的食用农产品应是经有关部门批准和授权的机构认证或认定的有机食品、绿色食品和无公害食品。

6.1.3应认真执行实行准入制管理的有关规定。

6.2进货质量要求

6.2.1应符合GB18406等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6.2.2应符合明示的产品标准的要求。

6.2.3应经清洁整理,不应掺杂掺假。

6.2.4不经销过期、变质的食用农产品。

6.2.5包装及标识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要求。熟食类进货必须使用食品袋密封包装,生熟食品必须分开,制作原料应符合卫生等部门的有关规定。

6.2.6明码标价,计量准确,不短斤缺两。

7商品管理

7.1商品进货

7.1.1进货索证。应向供货商索取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质量认证证书、商品检疫检验证明、质检报告或检验合格证等证明,并进行审核。

7.1.2建立肉类、豆制品进货台帐。应对每批肉类、豆制品进货、索证及审核情况进行登记,建立台帐。

7.1.3推行“场地挂钩”,鼓励经销商与产地签订合同,建立稳固安全食用农产品货源基地。

7.2商品验货

7.2.1应对每批食用农产品的外观、包装和标识进行查验,对质量证明材料进行审核。

7.2.2应对蔬菜、水果中有机磷类和氨基甲酸酯类农药残留进行快速抽检,建立台帐记录,并及时公布检测结果。检测不合格的应按规定进行处理,不得发给“准销证”,不得入市交易。

7.2.3应对肉类产品水分进行快速检测,检测结果超标的应按规定进行处理,不得入市交易。

7.2.4对入市交易的食用农产品加强质量管理,建立现场巡查制度,定期检查商品质量,及时处理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商品,记录处理结果。

7.3商品陈列

7.3.1商品应陈列整齐、明码标价。

7.3.2商品应挂牌销售,标明商品产地、质量等级及检测结果等。

7.3.3推广净菜上市。

7.3.4生鲜肉类应吊挂销售。鼓励销售冷却肉、分割肉和小包装肉。

8商品交易

8.1经销商管理

8.1.1应运用计算机系统建立经销商档案,加强对经销商资质、信誉及交易行为的管理。

8.1.2应建立经销商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制度。

8.1.3应建立经营者不良行为记录制度和警示制度,并建立经销商违规处罚和违规退出制度。

8.2商品交易规范管理

8.2.1鼓励推行拍卖交易、网络电子交易。

8.2.2进行统一电子结算。

8.2.3对经销商应建立台帐管理系统,每笔交易都要即时见帐。

8.2.4应运用计算机建立数据库,加强各种交易数据管理。

8.2.5经销商应按“准销证管理制度”交易,本地菜农(生产者)须凭《蔬菜产地标志卡》交易。

8.2.6应建立发布信息的电子屏幕和查询系统及倡导绿色消费宣传栏。公布对食用农产品检测结果和交易情况、经销商的违规行为和处理结果,以及食品安全的法规、知识等。

9企业管理

9.1应实行领导负责制,主要负责人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9.2应建立商品质量管理部门,配备专职的质量管理人员和检测人员,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9.3应建立市场管理人员的质量、安全和卫生等业务培训制度。

9.4应编制《市场管理工作手册》。

9.5应建立服务监督制度,定期对入场的经销商、采购商、消费者进行顾客满意度抽样调查,征询对绿色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服务的意见,记录在案,并认真落实解决。

9.6应设立投诉办公室,在市场显著位置设置投诉信箱,公布投诉电话。处理投诉应制度化,责任到人,限期处理,对处理结果和投诉者满意度进行详细记录。建立预赔制度,实行先行赔付。

9.7应积极做好售后服务。

10企业信用

食用农产品绿色批发市场应诚信经营,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度。

10.1应无欺诈、违规经营、偷税、漏税、欠税等情况。

10.2在法院等司法部门应无违法等记录。

10.3应对食用农产品质量承担管理责任:承诺严格按照本标准要求准入把关,禁止假冒伪劣食用农产品入场;及时清退过期、变质、破损的商品,及时处理顾客对质量问题的投诉。

食用农产品绿色市场第2部分:农贸市场

1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食用农产品绿色农贸市场的术语和定义,场地环境、设施设备、商品质量、商品管理、现场加工、企业管理和企业信用。

本部分适用于经营蔬菜、水果、畜产品、水产品、茶叶、豆制品等食用农产品的零售农贸市场。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18406农产品安全质量(所有部分)

3术语和定义

3.1食用农产品零售市场

是指经常性的、公开的、规范的直接向消费者销售食用农副产品的场所。

3.2食用农产品绿色农贸市场

符合本标准,经绿色市场认定机构认证或认定并颁发牌证的食用农产品零售市场。

4场地环境

4.1交易空间宽敞、明亮、通风。

4.2划行归市,布局合理,商品摆放整齐。

4.3通道安排合理,人流物流畅通。

4.4下水道畅通,无污水满溢。空气清新、无异味。

4.5配置除“四害”设施,开展除“四害”活动。

4.6摊位保洁,垃圾袋装。

4.7设有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专柜,并有明确标识。

4.8现场加工环境应符合卫生、环保和消防等规定。

4.9场外有停车场地,车辆停放有序。

5设施设备

5.1保鲜陈列设备

5.1.1冷冻食品应配备冷藏柜。

5.1.2生鲜肉类应配置挂钩。

5.1.3熟肉制品、豆制品应有专门的盛器。

5.1.4散装熟食制品等冷荤应在专间销售,并符合相应的卫生规定。

5.1.5鲜活水产品应配备蓄养池(盆)。

5.2检测设施设备

应设立具有快速检测蔬菜农药残留的检测室,并配有快速检测的设施设备。

5.3现场加工设备

现场加工设备应满足所加工产品的需要,并确保安全、卫生。

5.3.1肉品加工应配备相应设备。

5.3.2熟食制品加工设备及场地的布置应符合卫生部门的有关要求。

5.3.3家禽屠宰应实行封闭式。

5.3.4豆制品加工应配备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的设备。

5.4计量器具

应使用与经营项目相适应的、并经强制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

6商品质量

6.1商品准入

入场商品实行市场准入制度。

6.1.1入场商品应符合《食品卫生法》和《产品质量法》等法定销售条件。

6.1.2进入专柜的食用农产品应是经有关部门批准和授权的机构认证或认定的有机食品、绿色食品和无公害食品。

6.2进货质量要求

6.2.1应符合GB18406等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6.2.2应符合明示的产品标准的要求。

6.2.3应经清洁整理,不应掺杂掺假。

6.2.4不经销过期、变质的食用农产品。

6.2.5包装及标识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要求。熟食类进货必须使用食品袋密封包装,生熟食品必须分开,制作原料应符合卫生等部门的有关规定。

6.2.6明码标价,计量准确,不短斤缺两。

7商品管理

7.1商品进货

7.1.1进货索证。应督促经营户向供货商索取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质量认证证书、商品检疫检验证明、质检报告或检验合格证等证明,并进行审核把关。市场管理人员应对索证情况进行抽查。

7.1.2建立肉类、豆制品进货台帐。应对每批肉类、豆制品进货、索证及审核情况进行登记,建立台帐。

7.2商品验货

7.2.1应督促经营户对每批食用农产品的外观、包装和标识进行查验。

7.2.2应对蔬菜中有机磷类和氨基甲酸酯类农药残留进行快速抽检,建立台帐记录,并及时公布检测结果。

7.2.3对上柜的食用农产品加强质量管理,建立现场巡查制度,定期检查商品质量,及时处理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商品,记录处理结果。

8现场加工

8.1现场从事食用农产品加工,应持有有关部门发放的《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

8.2现场加工要设立符合卫生部门要求的专用间。

8.3加工设备应每日清洁、消毒。

8.4加工原料、辅料、食品添加剂和包装材料要符合卫生部门的有关规定。

8.5加工人员应持有卫生部门发放的健康证。

8.6加工食品应符合卫生部门的有关规定。

9企业管理

9.1应实行领导负责制,主要负责人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9.2应配备质量管理人员和检测人员,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9.3应建立市场从业人员管理制度。

9.3.1应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进场交易证)。

9.3.2肉类、豆制品、水果等从业人员应按规定持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健康证》。

9.3.3自产自销的菜农进入市场须佩带《蔬菜产地标志卡》销售。

9.4应编制《市场管理手册》。

9.5应建立服务监督制度,设立投诉信箱,建立预赔制度,实行先行赔付。处理投诉应制度化,责任到人,限期处理,对处理结果和投诉者满意度进行详细记录。

9.6应建立经营者不良行为记录制度和警示制度。

9.7应积极做好售后服务。

10企业信用

食用农产品绿色农贸市场应诚信经营,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度。

10.1应无欺诈、违规经营、偷税、漏税、欠税等情况。

10.2在法院等司法部门应无违法等记录。

10.3应对食用农产品质量承担管理责任:承诺严格按照本标准要求准入把关,及时处理顾客对质量问题的投诉。

食用农产品绿色市场第3部分:超市

1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食用农产品绿色超市的术语和定义,场地环境、设施设备、商品质量、商品管理、现场加工、定牌食品生产、企业管理和企业信用。

本部分适用于经营蔬菜、水果、畜产品、水产品、茶叶、豆制品等食用农产品的超级市场、大型综合超市、仓储式商场、生鲜超市、便利店、专卖店等业态。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18406农产品安全质量(所有部分)

3术语和定义

3.1食用农产品超市

是指经常性的、公开的、规范的直接向消费者销售食用农副产品的超级市场、大型综合超市、仓储式商场、生鲜超市、便利店、专卖店等场所。

3.2食用农产品绿色超市

符合本标准,经绿色市场认定机构认证或认定并颁发牌证的食用农产品超市。

4场地环境

4.1交易空间宽敞、明亮。

4.2店堂布局合理,柜台合理安排,商品摆放整齐。

4.3通道安排合理,人流物流畅通。

4.4地面坚固、干燥、清洁、无虫害。

4.5空气清新、无异味。

4.6设有无公害、绿色食品、有机食品交易专区。交易专区面积应在30m2以上,并有醒目的标识。

4.7现场加工环境应符合卫生、环保和消防等规定。

5设施设备

5.1保鲜陈列设备

5.1.1冷冻食品应配备低温柜。

5.1.2生鲜肉类、乳制品、豆制品应配备冷藏柜。

5.1.3热保温熟食品应配备保温柜。熟食制品加工场地的布置应符合卫生部门的有关要求。

5.1.4散装熟食制品等冷荤应在专间销售,并符合相应的卫生规定。

5.1.5鲜活水产品应配备蓄养池。

5.1.6生鲜果蔬应配备果菜陈列架。

5.2检测设施设备

应设立具有快速检测蔬菜农药残留的检测室,并配有快速检测的设施设备。

5.3现场加工设备

现场加工设备应满足所加工产品的需要,并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确保安全、卫生。

5.3.1肉品加工应配备操作台和相应设备。

5.3.2鲜活水产品加工应配备操作台、清洗水池等设备。

5.3.3熟食制品加工应配备高温炉、烘烤箱、保温柜、包装设备。

5.3.4豆制品加工应配备电磨机等成套专用设备。

6商品质量

6.1商品准入

入场商品实行市场准入制度。

6.1.1入场商品应符合《食品卫生法》和《产品质量法》等法定销售条件。

6.1.2进入专区的食用农产品应是经有关部门批准和授权的机构认证或认定的有机食品、绿色食品和无公害食品。

6.1.3对供货商和商品的查验、评价应实行分类监管。

6.1.3.1应实地考察供货商的生产加工条件、质量管理水平等情况,并应定期对供货商的生产状况进行检查和随访。

6.1.3.2宜与无公害、绿色和有机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或加工企业直接签订供销合同。

6.1.4采购商品时,应对供货商的资质单证、商品质量、送货能力等进行查验和评价,做好进货索证和审核把关工作。

6.1.4.1查验供货商资质单证应包括下列内容(查验有关单证是复印件时,应验明其真实可靠):

a)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b)税务登记证;

c)生产许可证、产品准产证、卫生许可证、专卖证;

d)商标注册证或使用许可及授权证明;

e)商品条码证。

6.1.4.2查验商品质量应包括下列内容(查验有关单证是复印件时,应验明其真实可靠):

a)产品标准号;

b)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c)重点商品的检验检疫证、标签、批准件等市场准人证明;

d)有关质量认证标志、商标和专利的证明;

e)商品包装广告宣传有关依据的证明。

6.1.4.3查验供货商的送货能力包括运输工具、吨位、通行能力、温控条件等。

6.1.5建立进货台帐。应对每批食用农产品进货日期、数量、索证及审核等情况进行登记,建立台帐。

6.1.6对每批进货的食用农产品应进行检查验收工作。

6.1.6.1应设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对进货商品的质量检查验收。

6.1.6.2进货商品质量的检查验收应包括下列内容:

a)商品品名、规格、数量;

b)包装、外观;

c)标签标识、生产日期、保质期;

d)送货能力及条件;

e)质量、卫生、安全等有关证明。

6.1.7商品实物内在质量的检验,应以科学、标准的技术测试方法为依据,可委托有相关资质的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有条件的还可自行配置商品质量检验设施,建立相应的检验工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6.1.8对成箱包装的进货商品,应按一定的比例开箱检查验收。

6.1.9在商品销售过程中应建立动态的商品质量信息监控制度和相应的商品采购淘汰制度。

6.2进货质量要求

6.2.1应符合GB18406等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6.2.2应符合明示的产品标准的要求。

6.2.3应经清洁整理,不应掺杂掺假。

6.2.4不经销过期、变质的食用农产品。

6.2.5包装及标识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要求。熟食类进货必须使用食品袋密封包装,生熟食品必须分开,制作原料应符合卫生等部门的有关规定。

6.2.6明码标价,计量准确,不短斤缺两。

7商品管理

7.1收货管理

7.1.1应对每批食用农产品的外观、包装和标识进行查验。进货商品检查验收中的不良记录应及时反馈总部采购机构。

7.1.2应对蔬果中有机磷类和氨基甲酸酯类农药残留进行快速抽检,建立台帐记录,并及时公布检测结果。

7.2销售管理

7.2.1对上柜的食用农产品加强质量管理,建立现场巡查制度,定期检查商品质量,及时处理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商品,记录处理结果。

7.2.2对限期使用的商品,入店时对商品保质(保存)期的期限应予以控制,并作好记录。

7.2.3对临近保质(保存)期的商品,内部应有预告警示制度,限期内无法出售的商品应做好撤库和下架工作。

7.2.4已经变质或感官异常的食用农产品不得销售。

8现场加工

8.1现场从事食用农产品加工,应持有有关部门发放的《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

8.2现场加工要设立专用间。

8.3加工设备应每日清洁、消毒。

8.4加工原料、辅料、食品添加剂和包装材料要符合卫生部门的有关规定。

8.5加工人员应持有卫生部门发放的健康证。

8.6加工食品应符合卫生部门的有关规定。

9定牌食品生产

9.1定牌加工生产应符合相应的法律法规以及卫生、质监、工商等部门的有关要求。

9.2应对定牌商品的开发、生产、销售进行全过程监督和管理。

9.3应对委托加工生产的食品的生产日期、数量、生产单位、质量状况进行详细地记录,确保食品安全问题可追溯。

9.4定牌商品应有产品标准,其产品标准应采用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产品标准。

9.5定牌商品的产品标签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9.6自行生产加工定牌商品,应有与产品品种、产量相适应的原料处理、加工包装、贮存等厂房或场所,并应配备产品质量检验设施设备。

9.7定牌商品的实物内在质量应采取日常部分指标检验和定期全部指标检验,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不得进入销售渠道。

10企业管理

10.1应实行领导负责制,主要负责人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10.2应建立商品质量管理部门,配备检测人员,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10.3应建立市场从业人员卫生管理制度。

10.3.1应持有卫生部门发放的健康证。

10.3.2应当穿着统一的工作服,从事熟食、烘焙食品加工的人员还应戴口罩和帽子;工作服等应保持洁净。

10.3.3操作前应洗手,不留长指甲,不涂指甲油,不戴外露的饰品,头发不应散于帽外。

10.4应建立农产品生产直销制度,蔬菜直销者须持《蔬菜产地标志卡》等凭证销售。

10.5应编制《市场管理工作手册》,内容包括市场管理工作流程、各部门管理制度、市场设施设备管理、商品采购管理、商品质量管理、商品检测管理、现场食品加工管理、定牌食品生产管理、环境卫生管理等。

10.6应建立服务监督制度,定期对入场的消费者进行顾客满意度抽样调查,征询对食用农产品绿色超市服务的意见,记录在案,并制定解决办法。

10.7应设立投诉办公室,在市场显著位置设立投诉信箱,公布投诉电话。处理投诉应制度化,责任到人,限定时间,对处理结果和投诉者满意度进行详细记录。

10.8应积极做好售后服务。

11企业信用

食用农产品绿色超市应诚信经营,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度。

11.1应无欺诈、违规经营、偷税、漏税、欠税、拖欠货款等情况。

11.2在法院等司法部门应无违法等记录。

11.3应对食用农产品质量承担管理责任:承诺严格按照本标准要求准入把关,禁止假冒伪劣食用农产品入场;及时清退过期、变质、破损的商品,及时处理顾客对质量问题的投诉。

11.4应无拖欠职工工资等情况,积极履行国家劳动与社会保障的有关规定。

延伸阅读

公司法(最新公司法全文)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