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州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广州市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1992-06-0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关于《广州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

广州市政府

各区、县人民政府,番禺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1991〕96号)发出后,据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反映,信奉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同胞死亡后,没有照顾到少数民族殡葬风俗习惯,因而引起一些矛盾。为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充分体现党的民族政策。为此,经研

究决定,将《广州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中的第十三条作如下补充:

信奉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同胞在医院死亡,其亲属要求按照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土葬的,在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出具证明后,可由亲属或伊斯兰教协会殡葬人员直接从医院领回尸体;在家中死亡的,按规定先向有关部门领取死亡证后,经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出具证明,再由市伊斯兰教协会殡

葬人员收运处理。本补充通知与《广州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一并施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二年六月八日

1992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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